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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時報》與「法輪功」官司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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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ala 發表於 2022-4-16 15: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1年11月3日,《華僑時報》在「廣告信息」版面刊出了前「法輪功」女學員何兵的一篇告白,以個人親身經歷揭露了「法輪功」一些不為外人知的內部情況。
  次日晨,「法輪功」學員分頭到蒙特利爾各代售處把該期《華僑時報》全部「購」清,同時電話要求報社立即把已經或正在批發的報紙全部收回,並警告今後不準再刊登有關批評「法輪功」的告白。
  11月5日上午,「法輪功」楊姓和壽姓兩名學員前往報社,要求交出刊登該份廣告的客戶姓名和資料,以及承印該報的印務公司店名、地址和相關數據。《華僑時報》當值人員以此乃報社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了要求。
  楊姓學員隨即以嚴厲語氣說,他們已報警並請律師處理此事,「你要記住你說過的話,會有法律責任!」
  當天下午1時30分,又有兩名自稱「法輪功」孫姓和李姓女學員前往報社,要求刊登「更正」,再次遭到報社拒絕。一個多小時后,《華僑時報》接到「法輪功」律師的信件,要求報社道歉、更正,報社隨即將此信交由該報律師處理。
  事件發生后,蒙特利爾有不少「法輪功」學員家屬致電《華僑時報》,說他們的家人因修練「法輪功」引致家庭破裂,《華僑時報》社社長周錦興約定,與他們12月1日在報社舉行座談會。不想,座談會當日,「法輪功」派遣十多名男女學員聚集在《華僑時報》門前,力圖阻止受害者進入報社辦公室,甚至作近距離拍攝,以資恐嚇,還有人出手打人。
  隨後,「法輪功」學員共232名聯名狀告到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指控《華僑時報》「誹謗」,要求每人賠償10萬加元,共2320萬加元。12月10日開庭時,法庭應「法輪功」要求頒發「臨時保護令」到下次開庭。2002年2月,《華僑時報》出版了發表「法輪功」受害者文章專刊。「法輪功」又加控《華僑時報》「藐視法庭」,指報社「違背保護令」。
  2002年4月26日,法官皮埃爾·維奧裁定,鑒於保護令沒有列明《華僑時報》不能刊登任何有關「法輪功」的文章,《華僑時報》可以刊登加拿大法律許可下的任何文章,並正式駁回「法輪功」控該報「藐視法庭案」。
  5月9日第四次開庭時,「法輪功」代表律師提出,要求繼續延長對「法輪功」的保護令,並要求法庭頒發新命令限令《華僑時報》若刊登任何有關「法輪功」的文章,發表前必須交給「法輪功」以文章副本、「法輪功」有權反駁,《華僑時報》並須同時發表雙方文章。但此兩項要求均遭法官拒絕,理由是「報紙有發表任何文章的自由,不能幹擾言論自由」。
  2003年11月10日終審開庭,雙方律師詢問證人。2004年2月23日至26日,雙方律師辯論和陳詞,終審完畢,聽候結果。2005年12月7日,魁北克最高法院主審這一案件的女法官讓尼娜·M·魯索作出裁決:「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庭得出結論,即那些由原告自己摘錄的抨擊性文章內容錯誤和極不準確,是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眾仇恨和嘲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法輪功』練習者施以迫害而發表。該項動議敗訴。」魯索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李洪志將科學當作是危險和誤導而加以排斥」,「『法輪功』是一個有爭論的運動。這種運動不接受批評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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