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23日於《南華早報》撰文,呼籲香港法院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暴力示威者,做出更嚴厲的判刑,以達到「懲罰」與「震懾」的目的。
江樂士表示,量刑中兼顧「懲罰」與「威懾」是普通法系通例,必須讓年輕暴徒知道,年輕不是違法藉口,連日來的襲警、破壞行為早已突破普通犯罪,而是向全社會開戰,認為必須讓他們感受到法律的全部威嚴(the full force of law)。
江樂士又以2011年8月英國多座城市出現暴亂為例,論述為何對暴力破壞公共秩序者進行嚴厲判罰、不姑息未成年罪犯的重要;他指出,當時英國發生的縱火、搶劫、破壞商店與車輛行為,共造成5人死亡、16名平民與189名警察受傷,當年英國警方逮捕超過1,000人,當中絕大部分是年輕人,他們均被處以嚴苛的刑罰。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形容,這些上述的暴亂行為「令人震驚」、「完全不可原諒」,首席法官直言:「必須通過實施嚴厲的量刑來實現懲罰與威懾。」正因如此,江樂士深信,這種量刑方式在整個普通法繫世界都得到認可;他解釋,如果有人做出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與肆意暴力的行為,這些人就必須面臨與之相應的懲罰,而年輕或良好前科往往不能掩蓋其犯罪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