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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不是炒作的好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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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彥 發表於 2019-10-17 13: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0月13日,德國之聲發表題為《香港已經走到獨裁前夜? 》一文,抨擊香港政府繞開立法會,啟用塵封五十二年的《緊急法》頒布《禁止蒙面規例》,擺明港府已啟動「例外狀態」的治理模式,是對「依法治國」的反諷,也是走向獨裁的前奏。
知道前因後果的人應該知道,示威運動在香港發生以來,激進的示威分子目無法紀,燒殺搶砸,汽油彈襲警,私刑市民,破壞港鐵,圍堵交通,擾亂校園,挑唆未成年人,辱國旗,污國徽,種種暴行令人髮指,暴徒們在香港造成的黑色恐怖已近瘋狂,失去了作為常人的本心,本著止暴制亂的目的,香港政府啟動《緊急法》既合法又合理。
熟知香港歷史的人都知道,《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為香港法例第241章,1922年時由港英政府因應海員大罷工事件訂立,並於1997年過渡到特區政府繼續適用。現行條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毋須先經過立法機關審議。特首林鄭表示,重啟《緊急法》,「不等於香港已經進入了『緊急狀態』」,之後會把《禁蒙面法》送進由北京掌握的立法會。香港在暴亂分子的打砸燒暴力活動下,亟需一個能讓暴亂分子承擔法律後果的律法來約束制裁,特首作為實施啟動的主體,順應全港市民的意願,使香港社會秩序重歸正常,這既是義務更是責任,而不是某些不懷好意者把香港冠上「獨裁」的頭銜。香港如果是獨裁,就不會有港獨分子岑敖暉及郭卓堅在《禁蒙面法》宣布實施之前(2019年10月5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下臨時禁制令,暫緩《禁止蒙面規例》生效。香港特首也不會在「社區對話」中被人當面指責謾罵攻擊。況且,歷史已經作出最好的說明,獨裁的希特勒法西斯專政,無視和踐踏他人生命,關押虐殺了上百萬人,德國人應該深有體會。
至於《緊急法》的啟動,更是「依法治國」中有法可依的一個具體體現。香港是法治社會,在暴力運動面前,法治必須強大,才能使香港法治不容隨意踐踏,才能有法可循地懲治暴徒,才能守護香港的安全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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