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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惠 發表於 2019-10-5 12: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條例於2019年10月5日(今日)起實施
罪行一:
•任何人不得在非法集結、暴動、未經批准集結、逾50人集會、逾30人遊行當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用品(蒙面用品指任何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分的物品,包括面罩、顏料)。任何人違反該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年及罰款2.5萬元。
在上述情景中,若對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包括但不限於: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而需保護人身安全(如警察執法、記者採訪戴防毒面罩)、宗教理由、存在醫學或健康理由(如生病戴口罩),即為免責辯護可獲豁免。
罪行二:
•警務人員有權在公眾地方截停蒙面遮掩身份者,並要求其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身份。若當事人不遵從警方要求除去蒙面物品、以便核實身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Q&A
問:我信奉的宗教令我出入公眾地方時必須穿戴面紗,《禁蒙面法》會否令我犯法?是否侵佔我的信仰自由?
答:條文已訂明宗教理由是「合理辯解」。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身處公眾地方的人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身份。完成核實後,該人可戴回蒙面物品。
問:多大的面罩才算蒙面物品?
答:「蒙面物品」指的是面罩,或其他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一件物品是否「蒙面物品」,要視乎是否符合該定義。若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使用者有可能招致刑責。
問:我是一名醫護人員,能否獲得豁免?
答:醫護工作時,為保護自己而戴口罩或保護面部,是合理辯解。
問:現時規例授權警方可要求在公眾地方的任何人士取下口罩或面罩,此舉是否變相全面禁止市民在公眾地方戴口罩或蒙面,影響到沒打算參與集會的其他市民?
答:警方有法定責任維護法紀。如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發現有人蒙面,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要求該人脫下蒙面的物件。只有該人不遵從規定方會犯罪,因此規例並非規定在公眾地方也不能戴口罩或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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