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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由米蘭達警告說開去–香港反送中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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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挽 發表於 2019-6-13 21: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米蘭達警告 (政府網站裁圖)

錯放一個壞人和錯判一個好人,哪個更糟糕?香港反送中的原由:法治保護的是人而不是「好人」----由米蘭達警告說開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vVBF9uDNnc

1963年3月3日深夜,有犯罪前科的23歲歐內斯托•米蘭達心情憂鬱,開著汽車,在鳳凰城內閑逛。突然,他發現了在一僻靜小路上行走的一個年輕姑娘,他把車開了過去。。。女孩被放開后,馬上跑回家給警察打了電話。根據她的描述,熟悉地界情況的警察就說了,這不活脫脫的那個小混混米蘭達么?於是米蘭達被帶進了審訊室。米蘭達怕挨揍,把當時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寫了一份供認書,還在上面簽了名字,全部過程約2小時。誰也沒有想到,會有後來的轟動。

經鑒定,證明米蘭達犯案無誤。就等著開庭審判吧。米蘭達小學文化,無職業收入請不起律師辯護。法院指定阿爾文•莫爾律師為其辯護。

美國最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他們審案子不是為了官司輸贏,而是為了維護和修改現行法律。這回,他們挑中了米蘭達案件。

1966年,6月13日,歷史上的今天,首席大法官沃倫在聯邦最高法院做出裁決以五比四的票決,確認米蘭達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這就是米蘭達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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