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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人士警示: 小微企業可能落入電商平台金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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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丫 發表於 2018-11-18 22: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最近一些調研發現,電商平台有不斷拉長應付賬款周期加劇小微企業資金緊張的情況。」1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11月17日在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舉辦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會」 上表示,大技術公司涉足金融領域時相對客戶的強勢地位,有可能扭曲兩者之間的合作關係。

隨著全球金融科技的發展,大技術公司在向金融領域滲透時,可以憑藉自己的客戶資源、資金實力、技術能力形成規模效應和較強的市場支配能力,通過與銀行的合作,可以推動普惠金融的發展。

但在大技術公司涉足金融領域時,也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需要平衡好創新和風險防範問題。

他舉例指出,電商平台為自己的金融業務創造需求,有可能通過收費項目增加小微企業的經營成本,非正常的增加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在極端的情況之下,小微企業可能落入電商平台的金融陷阱。」

除此之外,大技術公司利用技術創新優勢,比如大數據技術和人工智慧的演演算法收集分析非財務性數據,固然可以提高風險評估以及信貸供給和定價的效率,提升用戶體驗。但是也可能由於計算模型和經營模式的相似性產生同質化的競爭,還可能帶來順周期的問題。

今年年初,Facebook發生史上最大數據外泄事件引起全球關注,這顯示了大技術公司過度採集客戶數據,有可能侵犯客戶的隱私的問題。

他認為,一些技術公司利用技術優勢搶佔市場,將用戶數據在不同產品條線混用,加大了隱私保護的難度。這種現象國內並非沒有出現過,2016-2017年中國現金貸高速增長期間,出現了借款人信息買賣的情況。另外對於部分網際網路企業將客戶個人信息(比如性別、地域、職業等)用於信用評估,並根據這些指標進行放貸,也可能出現會涉及到對某些群體的歧視。

在監管方面,大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領域,一方面與其在平台、技術、客戶和數據方面的優勢有關,另外也因為受到的監管比較寬鬆有關——比如在在支付、資產管理等領域,大技術公司能因為監管標準的不統一而享有不平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徐忠認為,為了避免風險從小到不值得關注演變到大而不能忽視,對大技術公司金融業務監管應實時介入。

在演講中,他特別關注了大技術公司在發展金融科技時對金融穩定性的風險以及系統性風險的影響。

一方面,金融科技提高在對客戶的便利性、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會對現有的金融機構運行造成壓力,會影響一些中小金融機構,比如依靠關係型的融資的傳統中小銀行,搶奪其客戶,使這些金融機構面臨風險,從而增加金融穩定的風險。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公司憑藉網路效應優勢,可能造成市場高度集中,如果運營失敗或者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更可能引發系統性的風險。同時,如果金融機構高度依賴雲計算等第三方數據服務,也會增加外部性的風險。「在雲服務高度集中的情況下,一旦受到了網路攻擊,也可能形成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對於促進金融科技健康發展,徐忠認為至少需要把握好四個方面關係:

一是科技創新是重要的,但是科技創新代表不了制度。在科技發展的過程中,還需要完善相關法律監管方面的制度。

二是要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係。在當前金融科技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之下,金融監管需要考慮如何既促進創新又防範風險。

三是在金融科技公司越來越多使用大數據的時候,處理好數據使用的效率與隱私保護的關係。

四是針對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風險的形式發展變化,監管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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