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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生活: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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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風頌 發表於 2018-11-6 09: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
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複發;(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
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
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
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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