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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交司機安全才有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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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anghuakai 發表於 2018-11-5 15: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基礎管控措施之外,有必要樹立「公交駕駛員不可侵犯」的社會共識,以保證在移動的公共空間里駕駛員的安全。

日前,重慶公交車墜江原因公布,乘客與司機互毆致車輛失控墜江,造成多人死亡。近年來,廣州法院審理了數宗辱罵、毆打公交司機案件,乘客換來的是有期徒刑。(11月3日《信息時報》)

辱罵、拉拽、毆打公交司機案件似乎並不少見。11月2日,江西新餘一公交車行駛中,老漢鄧某要求下車未果后多次搶奪方向盤,駕駛員緊急剎車並報警,警方已立案偵查。瀋陽高新開發區法院近日接連宣判三起拉拽公交司機案,乘客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公交車這個移動的公共空間里,戾氣一再升騰,暴力一再上演,已經到了必須整治的時候。

只有讓公交司機安全,才會有公交車上的公共安全——這是再直白不過的道理。讓公交司機安全,當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比如以心理健康為核心的必要的准入門檻、定期的心理測評與身體狀況檢查、交通法規與安全行車考核、心理疏導與干預措施、「停車、開門、疏散、報警」模式的應急反應訓練等等,以從基礎上管控公共安全風險。事實上,這些看似模式化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公共服務訴諸公共安全所必須付出的成本。

僅有這些仍然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上述種種風險管控措施,或者是在車廂外,或者是沒有乘客參與的。所以,在基礎管控措施之外,有必要樹立「公交駕駛員不可侵犯」的社會共識,以保證在移動的公共空間里駕駛員的安全。事實上,從各地相關判例來看,乘客辱罵、拉拽、毆打公交司機或者搶奪方向盤案,多是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法理上講,這是一款「危險犯」,即只要構成了足夠大的「危險」,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仍可追究刑責。

如此來看,公交駕駛員在工作中本就不可侵犯。只是,相關的普法並不到位,如果不是近期一系列類似案件的發生,恐怕相關新聞很難成為熱點。而在一些乘客看來,司乘之間的矛盾升級,或許跟在菜市場吵架並無區別——這本身就是一種法制認知上的誤區。退一步來講,不談乘車文明,不談禮貌對人,不談法制威嚴,即使出於對自身安全的「自私性」考量,也需要讓公交司機安全駕駛,唯有如此,才有公交車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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