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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中的德國,是如何狡辯自己「無恥」的掠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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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木1 發表於 2018-10-31 19: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世紀初隨著第二次工業革命的完成,人類生產力再次踏入了新的台階,國際形勢也開始有了「微妙」的變化,湧現出了以德國為代表,國力直逼英法等第一次工業革命贏家的新興工業國家。

二戰中的德國,是如何狡辯自己「無恥」的掠奪行為?-

而地球資源的總量是不變的,德國想進一步發展自己,不可避免的要從英法等前輩手中搶奪資源。為此地球形成了同盟國和協約國兩大對峙集團,他們為了有限的資源相互「敵視」著。

但戰爭一旦爆發畢將出現大規模的人員死亡,而這隻要是一個正常的人都不願意看到,所以雖然同盟國和協約國爭鬥的很激烈,1907年6月15日雙方還是在今荷蘭南荷蘭省的海牙舉行了和平會議。

根據會議的精神,國家間解決爭端時,需最優先使用和平談判的方式,且就算爭端不得不訴諸於武力,也必須限制在可控的範圍內,避免因戰爭過於殘忍,把人類這個種群送上了「滅亡」之路。

至於怎樣限制不可避免的戰爭,「和平會議」在6月15日到10月18日長達4個月的時間裡,謹慎敲打出了由全新的13項公約和1項宣言組成的1907年海牙公約,以戰爭法規的形式規範「未來戰爭」。

二戰中的德國,是如何狡辯自己「無恥」的掠奪行為?-

1939年9月1日德國閃擊波蘭,打響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因德國是「1907年海牙公約」最重要的倡導者,德國的宣傳部門起初是始終咬緊著公約內容發聲。

當全世界人民指責德國在波蘭軍隊完全放棄抵抗之後,依舊「迫害」當地百姓的行為是「非法」,並要求德國結束戰爭退出波蘭以及其他佔領區時,德國宣傳部門有恃無恐的搬出了「海牙公約」。

它們堅稱被佔領國的政府並未跟德國政府簽訂停戰協議,因而德國士兵的行為依舊屬於戰時特殊情況,而根據「1907年海牙公約」的規定「當合法政權的權力一旦轉入佔領國的手內后,佔領國有權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恢復且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所以德國軍人的行為是完全屬於正常範圍內,並不需要被指責。

然而德國宣傳部門引用的公約內容還有讓人不怎麼舒服的後半句「除遭到絕對的妨礙外,應尊重佔領區現行的法律」。

而這一段話德國人在實際操作中顯然沒有做到,在佔領包括波蘭在內的歐洲其他國家領土之後,德國立馬馬不停蹄的控制了當地「立法部門」,將法律完全按照有利於德國利益的方向任意調整,當地的現行法律從形式上淪為德國統治者的手令,一紙「合理合法」掠奪當地資源、財富的催命符。

二戰中的德國,是如何狡辯自己「無恥」的掠奪行為?-

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雖然德國宣傳部門賣力的把自己國家的「掠奪」行為掩蓋在「合法」二字之下,但隨著德國佔領區越來越多,「掠奪」的力度越發的強,「合法」二字在世界人民的「唾棄聲」中「土崩瓦解」。

但德國宣傳部門維護自身祖國「聲譽」的工作並未停滯,當「合法」站不住腳之後,它們宣布把那個「法」給徹底的撕掉,詭辯說1907年海牙公約的條款過時了。

稱公約撰寫之時,是建立在兩國交戰只是雙方軍隊與政府的事,跟一般的平民沒有絲毫交集的背景下,而他們德國人正打的戰爭是「總體戰」,交戰雙方都是全國人民都上馬。

所以為了保證德國人在佔領區能夠安全的生存下去,不干涉佔領區百姓生活的「1907年海牙公約」不適用了,佔領區每個人都可能是敵人,若不干涉等同於把命交給了對手。

但是尷尬的是,在自己已佔領區高調宣布「1907年海牙公約」是個過時的文件之時,德國人去佔領別人時,要求對手一定要遵守公約,且以公約為自己的佔領行為合法化,真可謂是只能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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