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晚6時許,甘井子區北京語言大學附屬大連高級中學門前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3名高中生在學校門前道路上被一輛SUV撞倒,其中一名高三男孩不幸身亡。目擊者稱,當時學生是在門衛的指揮下過馬路被撞。事故發生后,肇事車司機獲刑11個月,並賠償了死者家屬經濟損失。學生家屬認為,學校對事故發生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於是將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近日,法院判決學校賠償14.9萬餘元。 高三男生過馬路被撞身亡 位於由家村附近的北京語言大學附屬大連高級中學門前是虹城路,車流密集且速度較快,因此學校有規定,每周一至周四放學時都有老師護送過馬路,周五班主任要把學生送走,過馬路時由學校門衛指揮,老師負責監督。 2016年11月22日18時,正是北京語言大學附屬大連高中的放學時間。 一名學生稱,當時他們正在斑馬線前排隊等待紅燈變綠燈,聽到門衛指揮「快走,快走」后,學生們開始跑著過馬路。這時,一輛SUV飛馳而來,將三名學生撞飛,其中兩名高二女生受傷,而正在上高三的男孩小邢不幸身亡。 小邢意外離世,其父母悲慟欲絕,周圍人也都悲傷不已。要好的一位同學為小邢留言道:「我的朋友,願我們下輩子還能做朋友,你還能是我的同桌,你還能抄我的小考,我還能吃你的小麵包,你還能陪我看你不喜歡的電影,還能一起吃麥當勞黑芝麻味的甜筒,我們最後一次見面我還記得,你答應我的你還沒帶我去吃好吃的西紅柿牛腩呢!還有我心情不好的時候你安慰我的話,我還記得,我都記得!人總是失去了才知道珍惜,對不起我的朋友,願下輩子還能做你的朋友。」 更為不幸的是,小邢離世2多個月後,小邢的父親也去世了。 家屬起訴學校索賠50萬元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SUV司機在駕車行駛至被告學校門口時,在信號燈為黃燈的情況下,超速通過路口,將橫過馬路的三名學生撞倒;三名學生通行方向的信號燈為紅燈,屬於禁止通行狀態。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SUV司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49萬元,SUV司機賠償死者家屬16萬餘元。 小邢的母親白女士認為,小邢是在學校門衛組織、指揮下和同學一起過馬路。小邢通行方向的信號燈為紅燈,屬於禁止通行狀態,此時學校門衛本應提示學生禁止過馬路,但實際上卻催促並指揮學生儘快橫穿馬路,才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白女士將北京語言大學附屬大連高級中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50萬餘元。 認定肇事司機承擔80%民事責任 學校承擔15%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學校地處甘井子區辛寨子街道辛博街,該地理位置為事故多發區,且學校門口存在急轉彎,行車視線較差。其次,被告屬私立學校,收費較高,學校理應針對學生的安全問題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 根據另兩位受害人以及學校門衛及教師的詢問筆錄可以確認,針對學生放學需橫穿馬路的安全問題,被告學校採取的常規做法為學生放學時由在校教師護送到校門口,再在學校門衛的配合下指揮學生過馬路。學校是對學生進行系統教育的機構,應同時履行教育和管理兩種職責,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期間不僅包括上課期間,還應包括放學后至離開學校控制管理範圍的期間,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和教師應當時刻關注學生的狀況,及時發現問題以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SUV司機是在信號燈為黃燈的情況下超速通過學校路口的,根據常識判斷,此時小邢通行方向的信號燈為紅燈,屬於禁止通行狀態。按照學校的通常做法,此時學校門衛理應提示學生禁止過馬路,實際上卻催促學生儘快穿過馬路。以小邢的年齡所具備的認知水平,其應對過馬路的規則及禁忌有所了解,卻仍然違反規則橫穿馬路,一方面是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但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其作為一名在校學生對學校的高度信任。一審法院有理由相信,正是因為學校門衛的催促與指導,以及被告學校注意義務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亦導致了小邢死亡結果的出現。 一審法院認定,SUV司機對事故的發生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剩餘20%的民事責任由學校承擔15%,小邢承擔5%。 學校賠償學生家屬14.9萬餘元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北京語言大學附屬大連高級中學賠償白女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4.9萬餘元。 學校不服提起上訴,學校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紅燈時門衛喊「快走」;根據法律規定,教育機構的責任僅限於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對於學生離開學校,其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人身損害後果,學校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學校在放學時指派老師護送學生從教室至學校大門前的馬路邊,已經盡到管理責任。受害人不聽勸阻「闖紅燈」過馬路造成的損害,應由學生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小邢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僅差兩個月就年滿十八周歲,就其年齡和高中所學的知識,應當對過馬路的規則和禁忌有所知曉,卻仍然違反法律規定「闖紅燈」橫穿馬路,對損害結果應當承擔責任。其監護人明知學校門前車流密集,放學后沒有接孩子回家,未盡到監護責任,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