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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霸座者不止於道德,還得有「規」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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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清氣正 發表於 2018-10-11 18: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對霸座行為有了明確的法律定性則方便鐵路乘務部門、公安機關的及時出面制止和執法,同時也方便啟動《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責任。


據媒體報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9日發布公告稱,《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近日通過,其中第34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強佔他人座位。」
自從「霸座男」孫某被刷屏后,陸續曝出「霸座女」「霸座大媽」等霸座行為,而對於這些行為該如何處置卻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只能讓其上失信「黑名單」。為此,輿情一致認為「處罰太輕」,不能起到任何警示效應,而後續不斷出現的霸座行為似乎也從側面印證,如此輕的懲罰卻又受公眾如此關切,的確有一些人盲從而繼續霸座的跡象。
從這個角度來說,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旅客「不得強佔他人座位」,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該條規定是對輿情的一個積極回應和表態,也解決了對霸座行為無「法」可依的困境。
過去,我們的不少立法表達往往過於追求宏觀的教育、宣示的效果,只對問題作原則性的規定,但是魔鬼常常出現在細節當中。結果,「法到用時方恨少」。明擺著自己的權利遭遇侵害,但是有關職能部門卻因為「法無明文不可為」的公權規則,束手束腳,不敢向前亮劍,結果是讓守法、守信者吃啞巴虧,讓那些挑戰公序良俗者得了便宜。這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剪刀叉」,也影響社會的法治文明進程。
就霸座行為來說,之前沒有直接的法律處罰依據,一般借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擾亂公交通秩序、社會秩序的條款,「借法執法」,但是治安處罰的門檻較高,會陷入「高射炮打蚊子」的尷尬;所以,對霸座者往往只能記入失信「黑名單」。但是,輿情一致認為「處罰太輕」,不能起到警示效果,甚至個別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有了這個地方立法,就意味著對於強佔他人座位行為的定性已然明確。而明確的法律定性也方便鐵路乘務部門、公安機關的及時出面制止和執法,同時也方便啟動《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責任。
但也應該看到,《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作為地方立法,不可能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處罰,而且法律效力較低,且屬於地方性立法,火車出了廣東省,「霸座」行為顯然難以套用此管理規定來執行。而且針對霸座行為,該管理條例也未有明確法律責任。就此而言,「不得強佔他人座位」的規定也略顯無力,這也是有待進一步完善之處。
有了規則才有自由,因為相信法治,公眾才不必私力救濟。高鐵的迅速發展帶來了不一樣的中國,相關乘車文明以及法律服務也應該及時跟上,針對近年來屢屢引發眾怒的「強扒車門等老公」事件、霸佔他人的靠窗座位以及越站車只肯補票、不肯下車等新問題,《鐵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應該走出綠皮車時代,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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