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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血鉛案」結案:中國的「鉛法」還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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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yubawa 發表於 2018-9-26 10: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9月12日,湖南衡陽市衡東縣「兒童血鉛超標」訴訟案再審達成調解。歷時4年,該案7名原告、血鉛超標兒童家長已經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署調解書,他們最終獲得了4萬-9萬元不等的賠償。

「血鉛案」在法律程序上的終結,並不代表血鉛問題不應該受到重視,相反構建更完善、更合理的治理血鉛機制還在路上。

由於兒童鉛吸收率高達42%至53%,約為成人的5倍,而排鉛能力只有成人的30%,鉛中毒對6歲以下兒童,特別是嬰幼兒的智力和身體發育影響尤其嚴重。有相關醫學研究認為,即使脫離鉛污染環境,進行驅鉛治療,血鉛水平下降,但已經受損的神經系統、造血功能、消化系統和生殖系統也不可能恢復到正常,鉛中毒對人體造成的損害是永久的、不可逆轉的。對於這些從小就生長在鉛污染環境里的兒童來說,擺在他們面前的是另一種人生。

在這兩種人生之間,第一種人生有著無數的可能性,而第二種人生更像是一道前路曲折的單項選擇題。

9月12日,在經過四年的法律周旋、原告從53人減少到最後的7人後,湖南省衡陽市中級法院對這兩種人生進行了比較並判定,作出的賠償為4萬元至9萬元不等。這真的能涵蓋這些兒童的真實損失嗎?

按照新《民事訴訟法》和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鉛中毒的受害家庭可以在確認污染和健康損害的事實后,向法院提出環境民事訴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環境民事訴訟實踐中,受害家庭即原告承擔兩項舉證責任:1.被告實施或者可能實施了污染環境的損害行為;2.原告本身遭受了包括人身傷害在內的污染損害。如果被告即污染企業不能證明實施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存在著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那麼污染企業需要承擔受害家庭所遭受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賠償。

儘管上述法律為環境健康損害賠償開了「綠燈」,但如果想要達到讓鉛中毒受害家庭獲得合理賠償、對污染企業造成警示的效果,這兩部法律既不完善,更不適用。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而對於很多鉛中毒家庭來說,鉛中毒所造成的健康損害具有長期性和非特異性。

根據1990年發表於《新英格蘭醫學雜誌》 ,一個幼兒時期暴露於高鉛血症和輕度鉛中毒的兒童,在高中階段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性比正常兒童高出七倍以上,明顯的閱讀障礙則高出六倍以上。

不同於一些具有特異性特點的疾病,例如狂犬病患者或者肺結核患者能夠檢測出對應的病毒,鉛中毒患者面臨的是身體多個系統的「後天不足」,這種不足可能導致鉛中毒患者成為包括癌症在內的很多疾病的「弱勢群體」,而且很難直接將這些疾病直接歸因於早期的鉛中毒損害,儘管兩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相關性。《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環境損害訴訟三年有效期的限制並不符合以鉛中毒受害家庭為代表的健康損害滯后的現實。

正是由於目前的法律不能適用於污染健康損害賠償,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環境污染健康損害補償機制。這套機制應包括一部基於環境污染與健康的法律、對環境污染導致的健康損害程度的鑒定標準和技術指南、環境污染健康損害鑒定委員會以及相應的健康損害賠償基金,最後一點的目的是讓受害者家庭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仍然能夠獲得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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