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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四會一女子傳播邪教宣傳品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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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緣滅 發表於 2018-8-8 19: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8年4月27日,廣東省廣寧縣人民法院對林巧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做出判決,依法判處林巧娥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本人在法定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
  林巧娥,女,1953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案發前住廣東四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巧娥於1998年開始練習、傳播「法lun功」,曾因傳播邪教「法lun功」於2016年4月19日被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林巧娥去到四會市某街道散發「法lun功」邪教組織宣傳資料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公安民警在現場搜獲提取到「法lun功」邪教組織宣傳單9張及疑似邪教組織宣傳資料若干份,且當晚在被告人林巧娥的住處搜獲各類「法lun功」宣傳資料367份。經肇慶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認定,搜獲的93本宣傳書籍、266張宣傳單張及9個光碟均是「法lun功」邪教組織的宣傳資料。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巧娥無視國家法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林巧娥曾因從事邪教活動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應予嚴懲。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之規定,廣東省廣寧縣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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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h2016 發表於 2018-8-9 09:18 | 只看該作者
自作自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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