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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基層檢察院都有必要設立專業化部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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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rou 發表於 2018-6-27 16: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隨著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不斷推進,在很多基層檢察院都能看到一些專業化的部門,諸如如:

金融犯罪檢察部、知識產權檢察部、涉外犯罪檢察部、科技檢察部等等。

雖說這些掛著不同牌子的專業化檢察部門,負責辦理各自對應的案件。但說到底,他們所從事的工作,依然是檢察機關的兩大核心職能:

審查逮捕    審查起訴

走專業化的好處,毋庸置疑,這是檢察工作未來的趨勢和潮流。但與此同時,一些地方的基層幹警也會提出這樣的疑問:

對於辦案資源本已捉襟見肘的基層檢察院,真的有必要都去設立專業化的檢察部門嗎?

假設一家只有50個政法編製的基層檢察院,其員額的總數不會超過18人,去掉院領導及其他部門的員額數,偵查監督和公訴的員額一般也就在10個人左右。

可以說,這10個偵監和公訴的員額,是撐起這家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的主體力量。

不管該院是捕訴分離還是捕訴合一的,如果說把該院所有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平均的分配到這10個員額的身上,壓力雖然也有,但總的來說還處於可以承受的狀態。

但如果在普通刑檢部門之外,再設立出一個專業化的部門,將一部分員額和助理調配到這個部門,只辦理某一類專門化的案件或者,那麼員額之間的辦案壓力的平衡將被瞬間打破。

因為對於基層院來說,量最大的案件是普通刑事案件,金融犯罪案件也好、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也好,其在案件總量上所佔的比例都是很小的。

假設10個偵監和公訴的員額檢察官,有5個是專門辦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有5個是辦理某類專門案件的,就會造成這樣的一種現象:

同樣是員額檢察官,辦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員額檢察官承擔了絕大多數的辦案壓力,每日疲於奔命,苦不堪言。

而專門化檢察部門的員額檢察官卻只辦理數量很少的某一類案件,即使他們會幫助普通刑事檢察部門的檢察官承擔少量的普通案件,依然可以處於一種較為輕鬆的狀態,然後將大量的精力用於辦案以外的事情。

正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拿著同樣的薪水,做著同樣的工作,卻承擔著相差數倍的案件量,換做誰,也都會想方設法逃離普通刑事檢察部門,而要擠進專業化的辦案部門。

案件量上的差距,也僅僅是這種失衡狀態的表面。因為承辦案件量上的巨大差距,普通刑事檢察部門的幹警拼盡全力、加班加點,也只能是勉強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至於理論調研、工作創新,則成為想都不敢想的奢談。

而那些平時案件量極少的專業化部門的幹警,因為辦案的壓力小、任務輕,就會有大量的時間去研究辦案以外的事情,諸如各種創新舉措、崗位練兵。

時間一久,就會發現普通辦案部門的檢察官經常會因為案件辦理不及時、案件質量出現瑕疵而被批評,而專業化部門的檢察官卻因為某些辦案以外的工作而獲得領導的認同、晉職晉級上的加分。

也就是說,在普通刑檢部門的,乾的越多、錯的越多;而專業部門的,乾的不多,卻機會更多。

我一直以來都認同並支持專業化的道路。但我也認為,好的獵手是子彈喂出來的,好的檢察官是通過辦理大量的案件磨出來的。

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它的某一類案件,其佔據全部案件量的比例達到一定的程度,設立一個專門的辦案部門,是應該的,也是必須的。

但如果說它的某一類案件,占該院全部案件量的比例很小,就完全可以通過在刑檢部門設立專門辦案組,或者該類案件交由某幾個有經驗的員額檢察官負責辦理予以實現,並根據案件複雜程度進行分案輪案的調節。

未來,隨著大數據技術的運用,以及案管機器人的不斷升級,可以通過對某地全年案件量、員額檢察官單個承辦案件量等數據的分析,來確定該院部門的設置,真正的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我曾將寫過一篇只有一句話的文章,內容是:

累死檢察官、法官的不是案多人少,而是案多,幹活的人少。

今天的最後一句是:

改革讓辦案的人多了,而不合理的內設機構設置會造成新的案多人少。請牢記內設機構改革初心是:一切為了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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