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轉發重磅!!!國家主席、副主席任期不得超過三屆

[複製鏈接]

1

主題

1

帖子

17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1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一片丹心 發表於 2018-3-3 18: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家主席、副主席任期不得超過三屆

                          --關於對憲法國家主席、副主席任期進行修改的法律建議

作者:一片丹心報汗青

       近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了《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其中提出對現行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修改建議直接刪除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表述。這一建議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出於對國家法治建設的關切,經研究和比較,我們提出如下建議,供中央及全國人大立法時參考。

       1. 設立國家領導人任職限制的必要性

       放眼國際,很多國家都對國家領導人等公職設立任期制並限制連任屆數。任期制源於對終身任職制的否定。與終身制相比較,任期制體現和代表了政治文明。這是世界政治體制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才確立、並為當代文明世界所普遍接受的制度成果。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任期制,並限定兩屆任期,具有深刻的歷史原因。我國具有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君主集權制度一度根深蒂固。新中國成立以後實際形成的領導幹部終身制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發生,給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造成了重大損失。有鑒於此,鄧小平等老一輩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主持制定了1982年憲法,設立並完善了國家領導人任期制度。

       誠如我國一些憲法學者所評價的,這一制度設立的目的在於消除職務終身制及其可能造成的政治生活不正常、個人集權等弊端,以實現國家權力交接的平穩過渡,保障政治秩序的有序運行。82憲法實施三十多年的實踐證明,這一制度對國家權力的法治化起到了積極作用,成為我國政治生活的基本規範。

       2.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關於領導人連續任職的規定

      為了比較研究這一制度的合理性,我們對世界上各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規定進行了調查。結果如下:

      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1951年2月27日生效)第一項規定,任何人被選為總統,不得超過兩任(八年)。

      法國憲法規定總統任期為五年(2002年前任期為七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俄羅斯憲法規定,總統之職務可連任一次,然而擔任兩次之後隔屆再次當選不在此限。

      韓國憲法規定,韓國總統任期為五年,不得連任。

      我國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以下國家對於連任並無限制。

      日本首相沒有任期限制,但是各黨派黨章均規定黨的首領的連任期限。

      英國首相無任期限制。

      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英聯邦國家對總理職位沒有設定連續任職限制。

      德國總理任期四年,無連任限制。現任總理默克爾於2005年當選,並於2009年和2013年再度當選。總統是虛位元首,任期五年,可連任一屆。

      義大利總理是行政首腦,每五年選舉一次,無任期限制。義大利總統也是虛位元首,任期七年,無連任限制。

      由此可見,世界各主要國家對於是否設置連任限制並無統一規定。大體而言,總統制的國家傾向於設立限制;議會制國家則通常不設。

      3. 中國的特殊國情

      我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政治制度、選舉制度等各方面均有顯著差別。這些差別決定了不能簡單照搬西方的現行制度。但是,對於國家領導人連選連任進行限制,否定終身制,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在邏輯上也是顯而易見的。

      我國是人民民主國家。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和規範,是人民民主的具體表現。習近平主席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要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國家領導權是最大的公權力,憲法對掌握這一權力的國家領導人的任期進行規範,無論是從理論角度,還是從我國實踐和歷史教訓出發,都是理所應當的。

       問題在於,在兩屆任期制已經實施三十多年後的21世紀的今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時,是應該簡單地刪除連任期限的限制性規定呢,還是完善這一規定呢?

       應當認識到,鄧小平等老一輩領導人在制定82年憲法時,當時的領導幹部都已經年屆七旬以上,規定10年兩屆的任期已經很長。黨和國家同時也提出了領導幹部年輕化的要求。我國本世紀的領導人在當選時年齡多在五六十歲。隨著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國家領導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也有很大提高和進一步的保障。讓一部分任期已經超過兩屆,但是仍然年富力強、人民擁戴的領導人退下來,不僅可能違背廣大人民的良好意願,造成國家領導人才的浪費,而且可能不利於國家大政方針的長期穩定與實施,給新時代社會主義建設帶來損失。因此,參考一些沒有連任限制的國家的做法,適當延長國家領導人任期的屆數就顯得比較合理而且必要。

       中共中央修改憲法的提案中關於刪除「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建議,反映了我國目前的國情。但由於建議稿沒有加上連續任職的限制條件,這可能讓人民群眾擔心我國會恢復任職終身制,產生「走回頭路」的憂慮,似乎有欠周全。我們認為,應當結合我國領導幹部的選任方式、工作經歷、年齡以及健康狀況等各方面,綜合考慮在憲法修改時,限制和規範國家領導人的連續任職年限。

      4. 我們的建議

      中國共產黨現行《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第二條所列範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我們認為本次憲法關於國家領導人任期的修改,應當和上述規定保持一致。為此,我們建議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也可以相應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8 20:10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