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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L1遇上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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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川普上台後移民政策的收緊,最近各種案件的補件率和被拒率都創新高,最明顯的是H1B和L1兩種工作簽證。L1的補件雖然沒有像H1B出現一個完全新的Level 1 問題,但是細節方面還是與以往的補件有所不同,明顯可以感覺到移民局審理案子標準的不斷提高。根據移民局公布的數據表明,加州審理中心2016年L1的補件率超過50%,根據胡曉敏律師這幾個月的觀察,2017年的補件率比2016年會高出不少。


當然,補件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些可能是因為案子申請加急,移民官15天之內無法完成審理,這種情況下,往往會發一個比較籠統的補件通知,給移民官爭取一點時間。有些可能是因為第一次材料沒有遞交完全,或者移民局針對有疑惑的地方,要求補充額外的材料。還有的情況可能是第一次遞交材料中有矛盾的地方,移民官要求解釋材料中的不一致。如果是第一次遇上補件,客戶往往會十分緊張,不知所措,希望這篇文章可以提供一份比較全面的關於如何應對補件的分析,並且了解避免補件的方法,使案子一次性通過。


如何看懂補件通知

補件通知,英文叫Request for Evidence,俗稱RFE。處理過較多補件的律師就會發現,其實每個類型的案件的補件通知都有自己固定的格式。比如,H1B,最常見的補件問題就是職位的專業性,幾乎所有關於職位的專業性的補件通知長的都是一個樣子,不管是語言還是要求的文件種類,雖然加州處理中心和Vermont處理中心的格式略微有些不同。究其原因,是因為移民局針對補件通知也有自己的一套模板。而L1的補件通知的大致格式可以分為:


第一頁:案子的基本信息,補件期限和郵寄地址。除了轉換身份申請的補件期限是30天以外,其他案件期限大部分都是87天,所以申請人必須要注意所有的補件材料必須在到期日之前或者當日寄到移民局。而且,補件一般只有一次機會,所有的補件材料必須一次性寄給移民局,不能分批郵寄

第二頁開始是補件的內容:一般移民局會陳述一下申請的類別,這種申請的基本條件以及申請人針對補件可以採取的措施。接下來是重點,針對具體的問題,移民局會先列出相關的法律條文,其次會對申請人已經遞交的材料進行羅列和分析,指出為什麼已經遞交的材料不滿足要求,最後列出移民局認為可以補充的材料清單

最後,L1的補件通知裡面移民局都會加上一些溫馨提醒,比如所有的證據材料需要有目錄,證據必須是清晰的複印件,如果要求申請領事程序,補件材料也需要遞交副本,所有外文資料必須提供英文翻譯等等
了解了補件通知的具體結構以後,就比較容易抓住重點,知道去哪裡尋找最有用的信息。


補件通知的主要類型

下面分析的幾種補件類型只針對L1案件,其他案件的補件類型很少出現類似情況,請讀者不要混淆。這裡啰嗦幾句,補件通知上移民官要求補充的文件清單不一定全部適用,所以一定要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確定哪些材料是必須要提交的,哪些材料是不適合自己的案件的。


模板型補件通知

顧名思義,模板型補件通知是直接套用模板,連首次遞交的材料都沒有羅列和分析。這種補件通知雖然讓人很不可思議,但是胡曉敏律師確實看到過,而且還不止一次。這類補件其實是比較容易處理的,只要回復補件的時候根據每條具體要求,清晰的給移民官指出已經遞交的材料,還有這次補充的額外材料,並且有禮貌的強調移民局發出補件通知時必須審查已有的材料,一般比較容易獲得批准。


張冠李戴型補件通知

有些移民官發送補件通知時會要求補充L1B材料,雖然申請的是L1A。有些移民官會發10頁的補件通知,羅列一大堆針對新公司補件的材料,雖然申請的是延期。有些移民官還會將新公司和延期的所有要求和文件都給你列上,完全不管你申請的類別。收到這類補件通知,完全不用慌張,因為是移民官把申請類別搞錯了。回復這種類型的補件時,不能簡單的提出移民官把申請類別搞錯,還是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有些案件中,移民官可能會混淆其中的一條法律規定,比如,胡曉敏律師曾經處理過一個L1A的補件通知,有幾個問題都是比較常見的補件問題,但是其中有一個問題移民官要求申請公司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受益人之前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使她可以勝任美國公司提供的這份高管工作。這個問題,乍看之下,沒有奇怪的地方,雖然法律對跨國公司高管的教育背景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受益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至少滿足一年海外公司高管的工作經歷,才能滿足L1A的要求。胡律師處理補件的時候,就馬上發現移民官的這條要求不是L1A的法律要求,而是L1B的。移民官在這裡混淆了L1A和L1B的法律要求。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才能挖掘補件通知的弱點,站在法律的基礎上有禮貌的反駁移民官的要求。


具體型補件通知

具體型補件通知是指那些有實質性問題的補件通知,這類補件通知是最難應對的。一般,針對不同的L1A案件,要求補件的原因也不同。

1. 新設公司:常見的補件原因有辦公室大小,受益人一年的海外工作經歷以及擔任的職務是否符合高管的定義,在美國的職位是否符合高管的定義,新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能力支持一個高管的工作,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等等

2. 成熟公司:常見的補件原因有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的職位是否是高管,兩個公司之間是否有關聯關係,受益人的海外一年工作經歷

3. 新設公司延期:常見的補件原因有中國公司是否持續運營,受益人在美國公司的職位是否是高管,美國公司的僱員結構。2017年10月,移民官更新了自己的內部審理規定(Policy Guidance),提出審理部分非移民簽證(I-129)延期案件必須按照新申請的標準來審理。所以,延期的補件中可能會出現針對新公司的一些補件原因。早在2017年5月,作者就已經觀察到部分延期申請的補件中出現了首次申請都沒有出現的受益人一年工作經歷的問題。


本文的作者胡曉敏是胡曉敏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和管理律師。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胡律師是佛羅里達州註冊律師,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美國奧蘭治縣女性律師協會會員,國際反洗錢專家和佛羅里達最高法院出庭律師。文中內容,僅限於作者對於一般情況的討論和分析,並不是法律意見,如果你有具體的法律問題需要諮詢,歡迎聯繫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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