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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責令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糾正錯案,執行迴轉我們巨額財產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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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ngjun 發表於 2018-1-19 22: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尊敬的廣東省高院龔稼立院長:

      2013年6月起,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林建輝院長違抗黨的十八大依法治國的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講話和指示的精神,執行茂名市委原書記梁毅民、副書記廖鋒等犯罪團伙的指示,枉法裁判,違法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造成我們七家公司巨額財產損失。對此,我們已多年信訪,要求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和賠償,但至今茂名中院仍拒絕受理甚至拒收我們的申請材料。目前,我們已走投無路。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和最高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規定,特請求您百忙中過問此案,為民作主,責令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馬上糾正。

      具體事實和請求如下:

      2013年6月20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茂名市國資委)捏造「情況緊急」為由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下稱中油王港公司)、茂名市鑫龍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鑫龍公司)、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隆港公司)、茂名市王港石化儲運有限公司(下稱王港石化儲運公司)、茂名市能源原材料開發公司(下稱能源公司)、茂名市氨綸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氨綸公司)、茂名市三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三如公司)所有資產。

      同年6月21日,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茂名市國資委沒有提供任何擔保的情況下,竟然同意申請,作出(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號、3-2號、3-3號民事裁定書,查封扣押了上述七家

公司的全部資產,並交茂名市國資委保管。

      同年6月23日,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出立案庭庭長吳東明、黃鴻恩等到隆港公司執行(2013)茂中法立保字3-3號民事裁定書,當場將隆港公司在市區辦公室和位於茂名市電白旦場鎮青福管區的庫區碼頭、油、氣庫等生產、生活、辦公設施和庫存的7000多噸石化產品等資產(價值約10多億元)查封並移交茂名市國資委保管。

      同年6月25日,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又根據茂名市國資委申請,作出(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隆港公司位於茂名市電白區旦場鎮青福管區的庫區碼頭、油、氣庫等生產、生活、辦公設施和庫存的7000多噸石化產品等資產查封,交給茂名市國資委屬下的茂名港集團公司占、管及經營。

      不僅如此,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拒絕將解封財產交還隆港公司,甚至帶隊驅趕、抓捕隆港公司庫區的股東和員工。

      而在保全期間,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對上述公司全部資產進行查封的情況下,上述公司對外投資所持有的股權居然全部被轉移,變成了茂名港集團名下的資產:

      1、三如公司在1995年投資150萬元設立的氨綸公司變成了茂名港集團的子公司;

      2、1994年三如公司投資300萬元,氨綸公司投資200萬元設立的鑫龍公司變成了茂名港集團的子公司;

      3、鑫龍公司投資236萬元設立的能源公司變成了茂名港集團的子公司;

      4、2003年鑫龍公司和隆港公司投資5000萬元設立的中油王港公司變成了茂名港集團的子公司;

      5、以上幾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部變更為茂名港集團董事長鬍軍。

      6、茂名市國資委和茂名港集團曾於2013年7月5日登報宣告上述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財務專用章遺失作廢。事實上,那些公章證照一直在我們公司保管。

      2017年7月23日,茂名市國資委未在一個月內起訴,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解除了對其餘資產的財產保全措施,又將該部分資產全部交給了茂名港集團公司。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此案過程中,錯誤是顯而易見的:

      1、赤裸裸地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在沒有責令茂名市國資委提供任何擔保的情況下,查封扣押了我們的全部資產。

      2、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茂名市國資委對鑫龍公司的訴前保全申請違反了省高院判決。因為之前它曾經起訴過,但其要求確定鑫龍公司89.2%為國有資產並交由其營運的訴訟請求早已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駁回,皆因它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可以證明這些資產是國有資產。

      3、在申請人不提起訴訟解除訴前保全后,茂名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查封已全部解除,依法應將所有查封的資產交還我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卻拒絕交還我們,而交給了茂名市國資委屬下企業茂名港集團佔有經營。

      茂名市國資委利用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打手,將我們公司所有資產洗劫一空,達到目的后,卻不敢起訴。它只是利用軍警和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實行明搶,而可悲可恨的是,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林建輝卻罔顧國法,心甘情願充當了貪腐團伙梁毅民、廖鋒打手的角色,完全喪失了一個司法機關應有的中立立場。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嚴重違法行為,致使我們的巨額財產被非法侵佔,200多名員工被驅趕失業,近千名家屬失去生活來源。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依法治國,保護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產權,是中央精神,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提及。為此,我們懇請您過問此案,責令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馬上糾正錯誤,交還財產,恢復我們被查封執行前的狀態。並責令相關部門追究林建輝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9日

聯繫人:李明軍

地址:廣東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號財富城市花園 5梯202室

郵編:525000  電話:0668-2900226  手機:1576849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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