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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結——物業公司多年侵佔小區公用地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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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uLong 發表於 2017-12-30 11: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標題:官商勾結——物業公司多年侵佔小區公用地商用
事件緣由
這是一宗舊案,是一宗因腐敗而導致的社會事件。從2000年開始,該小區的住宅底商一直有正常的出租經營,一直相安無事。但該商場的生意一直不那麼好,出租率也越來越低,部分商鋪長期空置。於是華髮地產將其打包賣給了一個做水療的老闆,要將所有商鋪合併改造成一個水療SPA館。

一開始並沒有什麼,直至到有一天,小區業主們看到水療要建一個棚房,這個棚房是用來放置水療加壓和加熱機器的,會製造一些有害蒸汽,不僅對樓房結構有影響,也會對居民的身體有害。

後來又發現到,水療為了擴大其經營面積,開始違規加建和加高商鋪的建築主體,不僅對樓房結構有損害,也侵佔了小區的公用面積。開發商在購房初期曾向業主們承諾,公用面積會用作建設小區健身及文體廣場,建設少量的地面停車位供業主們使用。

小區業主們聯合起來,向物業投訴無果。於是分別去了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上訪維權。連日來的遊行示威起到了效果,城建局的局長親自接見了業主代表,併當場表示一定清拆到底,隨即安排了城管執法隊到現場拆卸違章建築。當晚業幾名主代表被開發商和水療老闆邀請談話,內容不得而知。
但是過了兩天,執法中隊消失了,沒有去清拆。帶頭的幾個業主代表突然就停止帶領其他業主繼續維權,對於這個事件也是不管不問,態度180度大轉變。當其他業主再次到城建局找局長的時候,不予接見,讓業主們去法院起訴吧。
自此之後不了了之,之前帶頭維權的幾個業主代表和水療館居然成了好朋友,開業的時候還送了大量的水療券給這些業主。而小區前面的小區露天公共區域,被水療館一直用作其自有的停車場,不允許小區業主停車使用。但這幾個業主代表,從那次以後,享受免交停車費,免交物業管理費的特權,一直到現在。而部分小區業主為了抗議,從那次以後拒絕繳交物業管理費。

最近大半年內,晴海雲天水療發生勞資糾紛,水療倒閉了,公共停車位又重新閑置了出來。華髮物業重新接管了這個區域,但是卻違法向小區業主車主收取停車費。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本人於12月2日在12345市民熱線中心舉報,得到以下回復處理。


發改局承認了小區物業接管了露天區域停車場的事實,但只用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這條來回復我,說小區的停車場收費問題,屬於市場調節價。而公共區域停車場應當由小區業主和物管雙方協定,這並不違法。



而且發改局還回復我,根據物業服務合同,華髮物業必然是按照相關的合同條款來收取這個費用的,而且是有經過「雙過半」同意。(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本小區並未成立業主大會,華髮物業也並沒有向業主出示過任何物業服務合同。上次投訴過後,的確有將停車收費價格公示了,但唯獨不把地面停車場的收費公示,而是私下收取費用,明顯違法了《物權法》。

懇請社會各界繼續關注此事件,雖然這些停車費不高,但並不代表就可以這樣容忍物業公司肆意侵犯我們的權益。我將繼續維權,相關進度會在此帖內更新。

共慘黨人-小龍
2017-12-30
Siulong102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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