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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李明哲在大陸成為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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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不可及 發表於 2017-11-30 00: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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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李明哲在大陸成為政治犯

2017年11月28日台灣人權人士李明哲在中國大陸被岳陽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監禁。此人曾舉辦網路政治講座,並為中國系獄異議人士的家屬提供幫助。本次判決顯示,中國嚴厲打擊人權人士的行動已經不再局限於中國大陸境內。

2017年1月1日,旨在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實施監控的《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境內活動管理法》開始生效以來,李明哲是已知第一個被判刑的NGO義工。

李明哲在大陸成為政治犯

一般認為,政治犯罪是利他主義的,只是損害了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不違反人類的普遍道德,例如創建道德犯罪學的拉斐爾?加洛法羅認為在其自然犯罪論中認為利己主義和政治犯罪是水火不容的,所以政治犯罪不是自然犯罪。創建犯罪社會學的恩里科·菲利在《實證派犯罪學》一書中則認為政治犯罪反對的是社會的不公平,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有效形式。因此在國際法中,區分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動機不是為了加強鎮壓,反而是為了加強保護。

有些國家可能對於其他國家所認定的政治犯,給予其政治庇護,協助其出境與移民,與拒絕發布通緝的國家的引渡要求。關於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起始於1793年的《法國憲法》,現今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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