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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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美國的民主自由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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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影兒 發表於 2005-3-16 05: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紅妝仙子


記得去年美國總統大選那天早晨,醒來還惦記著前晚沒統計完的競選,趕快開電視,卻是觸目驚心的一片紅,就連克里以為穩操勝券的俄州,居然也是布希領先!我頓時目瞪口呆,心頭掠過一陣冰冷的寒意。大概連克里也不能相信這樣的結果,拒絕接受俄州慘敗的結局。他以為他才是解救美國人民於苦難的救星,可以把工作機會還給失業者,振興經濟,讓百姓安居樂業。可是持有多數選票的南部中西部農業州的農民們,有政府補貼旱澇保收,他們不在乎把國庫儲備都換成軍火,不在乎裁減各種教育經費和科研基金,不在乎美國士兵每天在錯誤發動的戰爭中的無謂傷亡,他們唯一擔心的,是布希強調的「恐怖威脅」 。

現代化美國最偉大的民主,竟是小農意識佔了主導。克里他們民主黨再巧舌如簧滔滔雄辯,也是對牛彈琴的徒勞。這樣的民主,未免有點讓人啼笑皆非,也無可奈何。大概連布希也始料未及,九一一恐怖襲擊為他鋪好了連任的基石。競選期間,任何時候經濟危機黑雲壓城城欲摧的時候,布希只要讓人放一盤所謂拉登新威脅的錄像帶,立即逢凶化吉,百試不爽。九一一儼然成了魔術師布希手中的黑布,只要揮一揮,就會雲開日出。布希所有戰爭的錯誤,國內所有經濟不力的責任和過失,也都一筆勾消。難怪一個因為自己的中東人面孔,經常遭受種族歧視的巴基斯坦人,曾經忿忿不平地說:「九一一誰幹的?肯定是布希夥同以色列!因為只有他們從中漁利!」

那麼,美國真是自由國家嗎?自由到底是什麼?也讓人困惑。記得一個剛接到兒子在伊拉克的死訊的黑人父親,曾經對著電視鏡頭,義憤填膺,聲聲血淚:「布希,你殺掉了我的兒子,你賠我兒子!」 那是對非正義戰爭的控訴,可是沒過幾分鐘,再出現的鏡頭是那黑人父親居然改了口。維維諾諾,含糊其詞,畏懼得腔調全變了。是他兒子在幾分鐘內死而復生了?不是。是他戰勝悲痛了?不可能。顯然新聞改了基調。另一次一個伊拉克陣亡士兵的父親怒火滿腔把報喪車用煤氣罐引爆的事件,電視上從第一個客觀的反戰情緒報道,到中立化的概述,到最後偃旗息鼓,通共不過兩小時,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銷聲匿跡了。後來又聽說幾大電視網曾經解僱過公開支持反戰的新聞主持人,我才知道布希政府已經把新聞自由的遮羞布拿掉了。結果說到底,自由,只剩下美國執政總統任意踐踏外國特別是弱小國人權和送平民子女充當炮灰的自由。周末我在某市中心又看到一小群從春站到夏,從夏站到秋,從秋站到冬的反戰示威者,就在心裡嘆息。

我也聯想到美國的法律制度之健全完善,可說是高精尖的複雜樂器,可以彈奏最陽春白雪的音樂,可是,最後演奏的重任,總是落到陪審團的那十二個可能善良也可能邪惡可能開明也可能偏激可能睿智也可能愚昧的陪審員身上,無異於對牛彈琴。在刑事法庭,遇到複雜點的案子,不要期望陪審員都能緊跟律師嚴謹的邏輯推理過程,就是尖端科技的成果運用的證據,他們也未必能消化接受。他們思考的,可能只是最簡單化原始化的證據。

小說里曾經讀到一個案件審理,身為單身母親的原告要被告承擔父親的責任,當時沒有親子血型鑒定,原告律師缺乏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是原告孩子的親生父親,最後黔驢技窮,採用了最直觀的計策:因為被告有舔嘴唇的習慣,律師就做了手腳,偷偷在原告抱著的嬰兒嘴唇上塗上糖漿,結果最後法庭上,原告女律師讓陪審員們注意觀察兩個都正在舔嘴唇的被告和原告懷裡的嬰兒,說了一句「別的不說,他們父子之間的外貌相似性也是一目了然的」 ,結果一錘定音,大獲全勝。別以為這樣的荒唐,只發生在小說里,最近電視里看到,殺妻案的黑人球星OJ辛普森據說就是當時警察沒拿到搜捕證急忙攫取的血衣什麼的證據在法庭上不被引用,而兇殺現場獲取血跡的DNA分析跟辛普森吻合的極高概率這個最先進又最有力的科學證據,居然不被陪審團成員理解和接受,結果辛普森被無罪釋放,長期逍遙法外。

現在每當電視上播放重大案件時,我看到法庭辯論時陪審員們那些昏昏欲睡的臉,就有幻滅暗潮洶湧起來:這十二人,就是最文明最先進國家法律的執行機器啊,只希望他們有足夠的智慧,能明辨是非,避免製造怨假錯案的同時,能替天行道,伸張正義。陪審團成員都是平常人,因為社會背景不同,對同樣案件的陳述會有完全不同的看法,而且人腦不像機器人,總會受制於情感好惡,不可能絕對公正。有些特別能操縱陪審團的律師,除了法律程序做準備以外,專門調查研究那十二個陪審團成員的性情,作心理分析,有的放矢地展開攻勢。中國執法部門經常說「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法律,就應該黑白分明,不給 「reasonable doubts」 留餘地的。可是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本身就是一個漏洞很多的灰區。如果選的是另外十二個人,結果就可能完全相反。比如,如果疑犯是個黑人,那麼十二個白人組成的陪審團跟十二個黑人組成的陪審團,最後的法律裁決是不是會有所不同?有時候聽說某個案件,因為陪審團成員不能達到一致,懸而未決。換一撥陪審員,終於有了統一裁決。有時候聽說陪審團開始只有一位成員意見相左,可是那個人很有邏輯辯論能力,結果最終說服陪審團全體成員改變了verdict,說明不同的陪審團裁決結果是可能不同的。既然存在這樣無限的可能性,那麼法律的準繩何在?

有時候,我幾乎要為中國慶幸。畢竟我們現在還沒有達到美國這樣完善的民主自由境地,我們一直可以夢寐以求制度的不斷完善,一直有希望的曙光在遠方的地平線上召喚。如果真正實現了美國這樣的民主自由和法律制度,我們,會不會有些失望?
晴耕雨讀,隨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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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doe23 發表於 2005-3-16 13:31 | 只看該作者
我幾乎要為中國慶幸。畢竟我們現在還沒有達到美國這樣完善的民主自由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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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MUST BE KIDDING ME!!!!
Judicial system in US is far from perfect, but it is much much better than what it is in China.  Check the most reason news, one young man in China was executed wrongly after being tortured by the policeman and admitted the crime he did not commit. 10 years later, the real criminal confessed the crime and the original prosecutor and policemen said all cases have been solved and there was no doubt. What a great country. At least the law is in the hand of the jury in US, not like in China, where it is in the hand of a few government or GCD officials who don't give a damn about ordinary people's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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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說 發表於 2005-3-17 06:34 | 只看該作者
還是JOHNDOE說得有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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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狐道人 發表於 2005-3-17 11:49 | 只看該作者
沒有一種司法制度是完美的,但美國現有的司法與陪審團制度至少受權力與腐敗的影響要少得多。在這一點上,中國的差距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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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狐道人 發表於 2005-3-17 12:59 | 只看該作者
[QUOTE=水影兒]紅妝仙子
中國執法部門經常說「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法律,就應該黑白分明,不給 「reasonable doubts」 留餘地的。可是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本身就是一個漏洞很多的灰區。如果選的是另外十二個人,結果就可能完全相反。比如,如果疑犯是個黑人,那麼十二個白人組成的陪審團跟十二個黑人組成的陪審團,最後的法律裁決是不是會有所不同?有時候聽說某個案件,因為陪審團成員不能達到一致,懸而未決。換一撥陪審員,終於有了統一裁決。有時候聽說陪審團開始只有一位成員意見相左,可是那個人很有邏輯辯論能力,結果最終說服陪審團全體成員改變了verdict,說明不同的陪審團裁決結果是可能不同的。既然存在這樣無限的可能性,那麼法律的準繩何在?
[/QUOTE]

你的看法和我十年前的一樣。如果你真正花時間了解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我相信你會改變你的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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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2004 發表於 2005-3-17 14:01 | 只看該作者
嘿嘿,樓上瞎吵吵的壓根兒就沒明白人家樓主的意思:
「畢竟我們現在還沒有達到美國這樣完善的民主自由境地,我們一直可以夢寐以求制度的不斷完善,一直有希望的曙光在遠方的地平線上召喚。如果真正實現了美國這樣的民主自由和法律制度,我們,會不會有些失望?」

這話什麼意思?就因為我們知道自己的法律制度還不行,我們不斷希望改善,才更有可能達到比美國
現有制度更完美的地步。而認為「我們制度最好」的美國人卻沒有意識做根本性改進。

瞎吵吵的幾位那境界比樓主差了十萬八千里了,還停留在「美國好來就是好」,「美國比中國好」
這種純真追星族境界。
以樓主心態,是可以靜下心來借鑒汲取,創出符合自己特徵的更好的制度,而瞎吵吵這幾位,最高
境界也就是抄美國了。而且俺打保票肯定抄不了,你見過多少追星族自己成為明星啊?

樓主基本找出了美國系統的本質問題,刑事案實際上取決於控辯雙方的公關才能。公關的對象就是
那變數很高的12個對法律一竅不通的非專業平民。辯方的優勢遠大於控方(控方很多是剛出校門沒
幾年的律師,美國刑事辯護律師的就業道路往往是先做控方,經驗足了再轉成辯方職員,經驗再多就
自己獨立)。而且極為有利於有錢人----有錢人可以請好律師。沒錢的只能請剛畢業的。
另外,罪犯自身的形象也可能影響結局。長的差一點兒,屬於少數族群,可能天生在陪審團面前
就逆風而行;反之則可能得到不該有的順利。

這樣做對減少誤判固然有利,但放過真正罪犯的幾率實在是太高。美國歷史上大量系列殺人狂,強姦
狂,搶劫狂被司法系統無罪釋放,然後更多的無辜者受到這些人的傷害。嫌疑人的權力是得到了最大
保障,但無辜者的權益卻受到了極大傷害。以美國之富足,犯罪率居高不下跟這個系統有很大關係。
受懲罰之罪犯,大多有前科--被抓過控過,要麼無罪釋放,要麼重罪輕判。再加上寬鬆無比的保釋
制度,美國確實是犯罪者的天堂。同樣一個罪犯,在別的國家可能只能害一兩個人,在美國可能會害
10倍多都不止的人才被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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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狐道人 發表於 2005-3-18 00:09 | 只看該作者
實在看不出樓主與你有什麼本質的不同,表面上承認「畢竟我們現在還沒有達到美國這樣完善的民主自由境地。。因為我們知道自己的法律制度還不行,我們不斷希望改善。。」,但實際上這兩篇文章的主要篇幅都是充滿了對美國制度的抨擊和嘲笑。以這種心態,實在難以學到什麼東西。

如果你知道中國的司法部門每年派多少人來美國進修學習(這種消息國內是不會登的),恐怕你會對自己的想法多打幾個問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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