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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毅飛犯了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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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難,在於治吏;吏治之難,在於治腐。物慾無法根除,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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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yyj 發表於 2017-10-19 16:01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鍾其榮
中共浙江省溫嶺市委宣傳部微信公眾號「溫嶺發布」推送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給予慕毅飛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據媒體透露:慕毅飛,原溫嶺市委黨校主任科員,2016年2月退休,身為中共黨員,違反政治紀律,多次公開發布、轉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的錯誤言論,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依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2016年4月15日研究,決定給予慕毅飛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生爆炸、火災、交通安全、建築質量安全、礦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組織群眾性活動時,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發生責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學校、幼兒園或者公共場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
(四)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有害食品,發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加重處分。
 第四十六條 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慕毅飛到底犯了什麼錯?不能說得太多,但也不能不說,一句話就夠:講真話的代價。

官員自曝「休而不退」,工資照拿   
據《瞭望》周刊報道,湖南一些地方,近期有些年齡不算大的「局辦委」或鄉鎮「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員向上級打報告,要求按照地方「公務員50歲以上退居二線,可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的政策,成為「休而不退」的「散吏」。
我就是這樣的一個「散吏」。我從2008年開始「散吏」生涯,現在已經正式退休。一是,愧對分文不少的薪資。八九年的時間裡,什麼都不幹,照樣拿工資;而且工資不算低,屬於年薪超過12萬元的自行申報個稅者。
二是,愧對含辛茹苦的勞動者。他們辛苦掙來的錢,憑什麼要養活我們這樣的尸位素餐者?全國各地有多少這樣賦閑的人?需要用多少財政收入來養活他們?這個賬應該算。
文/慕毅飛 (原載於4月6日《信息時報》,原題《一個「休而不退」者內心深處的愧疚》,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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