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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新增面試,職業移民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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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menglaw 發表於 2017-10-6 04: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7年10月1日起, 移民局將對美國境內所有申請身份轉換(I-485)的職業移民,包括EB1/2/3,增加面試環節。

移民局新增面試環節已不新鮮。去年年初,在移民局表示打擊EB5投資移民欺詐的時候,就提到過EB5的審理中要加入面試環節。宋和孟律師事務所曾撰文討論,詳情請見《移民局新年首場EB5會議,I-829階段或將有面試》。

2017年9月28日,移民局就這次針對職業移民新增面試的一些執行細節召開了電話會議。宋和孟律師事務所參與了這次電話會議,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具體的訊息和準備策略。

2017年3月6日後遞交EB類I-485都要面試

這次的電話會議確認了一個重要的時間點,即2017年3月6日。在這之天後遞交的身份轉換申請(I-485)都會受到面試新規的影響。

那麼,在2017年3月6日前遞交I-485申請的EB類案件是否就肯定不用面試了呢?並非如此。孟小潔律師提醒,在這次新規以前,EB1/2/3類的I-485申請,也會有一定比例被抽中面試,這個比例在5-10%。在3月6日前遞交I-485的申請人,仍然適用舊有規定,也就是仍然有5-10%的比例會被抽中面試。

這些新增EB類的I-485申請,預計會佔到各地面試機構工作量的17%。

面試會問啥:面試官是否會重審I-140?

電話會議中,大家都很關心,是否新增面試的安排會導致面試官重新審理I-140。移民局向大家確認,這次新增的面試是為了核實I-140中的信息,而非重新審核。

對於部分I-140的受益人而言,I-140裡面有不少是公司信息,在I-485面試的時候,很可能距離當初I-140的提交中間又隔了好幾年,在僱主不在場的時候,究竟面試能通過什麼方式來核實I-140中的信息呢?

這就跟海外領館程序的面試一樣,面試官通過口頭詢問和之前的材料對比,從而核實情況。移民局舉例包括:I-140的申請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申請人的工作地點在哪裡?申請人的背景,是否和材料中所描述的一致?孟小潔律師提醒,EB類新增面試環節,對僱員準確表述自己的工作職責內容,提出了更高要求。

雖然移民局表示,面試並不會重審I-140部分,但是「核實」和「審理」之間的界限是很微妙的。在以往5-10%的面試中,孟小潔律師就曾見到面試官對EB1A申請人提出不合理問題, 或者對EB2/3申請人的工作職位存疑,而導致審理拖延。如果遇到面試官提出不合理問題和要求的,申請人務必及時和律師聯繫,詳細記錄和保留面試的過程,為之後的進一步回復做準備。

面試沒過會怎樣:I-485面試官的許可權 vs. I-140審案官的許可權

在此次新規以前,整個流程基本是在 Service Center一氣呵成完成的。現在要增加面試,那麼移民局就要安排申請人所在地附近的Field Office來面試。於是,整個流程會由更多的行政部門經手。雖然移民局在電話會議上一再強調會做好行政協調工作,但是根據現在的情況來看,I-485的處理時間變久,看來是無法避免的。具體的時間有待進一步觀察。

新增面試環節后,I-140會先在Nebraska或者Texas的Service Center處理,然後案件會到位於首府DC的National Benefit Center統一調配,之後分發到各地的Field Office安排面試。孟小潔律師提醒,整個過程中由於多個部門經手,如果申請人要回復任何移民局的材料,務必要確認當下案件的所在地。否則,材料將無法及時送達。

如果確實面試官在面試環節,認定任何的I-140審理有誤,那麼接下來案件將會順著上述順序,返回到在Nebraska或者Texas的Service Center,由Service Center重新評判案件是否應當通過,還是應當否決。這是因為面試官僅有對I-485的審理許可權,並沒有I-140的審理許可權。如果Service Center也確實對I-140的批准存疑,那麼會發出I-140的撤銷意向書(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如果真的發生了上面的情況,那麼誰會收到通知呢?由於I-140的申請者是公司,所以公司肯定會得到通知。但是,根據移民法上的AC21規定,在漫長的排期等待中,僱員可能會換僱主,符合一定條件下,僱員換僱主將不影響到綠卡的申請(註:綠卡等待期間換僱主對綠卡的影響詳細,請參見宋和孟律師事務所的其他文章)。在僱員已經離開原來I-140申請公司的情況下,如果在I-485面試后,移民局只向原僱主發出NOIR,那麼會有損於僱員的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下,僱員到底有沒有權利獲得通知,並且做出回復呢?

孟小潔律師提醒,2017年4月,移民局的上訴委員會(AAO)在一個判例中確認了僱員若合法根據AC21規定在綠卡期間換工作,那麼僱員有權知悉並回復移民局針對原來公司I-140提出的問題。所以,如果I-485面試后,僱員發現可能自己原來的公司收到移民局撤銷意向通知,或者原公司已經代為做出回復,但自己未被通知,導致案件不利後果的,一定要立即聯繫有經驗的律師,爭取自己的權益。

結語

職業移民I-485新增面試環節本月起開始全面執行。具體的實施效果和影響,有待進一步觀察。宋和孟律師事務所會一如既往地為大家提供最新情況的分享。如果申請人在經歷面試後有任何問題或擔憂的,建議立即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討論。

本文版權屬於洛杉磯宋和孟律師事務所(www.songmenglaw.com)。如需轉載,請在文章開頭處用以下格式清晰註明原作者和出處,違者必究:
原作者:孟小潔律師
出處:www.songmenglaw.com
文中內容,僅限於一般情況的討論,並非法律意見。如有個別案件問題,請諮詢自己的律師。如果您想對您的情況進行評估,請發送郵件至info@songmenglaw.com,電話626-339-9363(美國);大陸地區可以撥打電話號碼950-4043-7115,享受中國本地話費,直通美國辦公室。宋和孟律師事務所的創始合伙人是經驗豐富、辦案嚴謹的孟小潔律師,以及成長在美國、文筆周密的韓裔美籍律師Deok Song。宋和孟律師事務所致力於服務通過技能、投資等移民美國的專業人士,關注在美亞裔社區的權益。本所公眾號「閑話移民」,分享美國移民法律乾貨,探討中美文化差異,歡迎關注xianhua_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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