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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網聊被老闆監控?歐洲人權法院:員工須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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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新華社客戶端

  因為上班時用辦公通信工具發送私人信息,羅馬尼亞公民波格丹·米哈伊·伯爾布列斯庫2007年被公司解僱,他狀告公司侵犯個人隱私,該國法院卻支持其僱主。伯爾布列斯庫於是一路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

  5日,設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大審判庭17名法官以11比6的投票裁定,支持伯爾布列斯庫的上訴,認為其僱主和羅馬尼亞法院「未能充分保護當事人尊重私人生活與通信的權利」,不清楚當事人是否被事先告知其通信受到公司監控,羅法院裁決也未能澄清公司採取的監控措施是否合理。

  伯爾布列斯庫的勝訴意味著歐盟國家企業今後多了一條新規,即有義務事先告知員工:他們的工作郵件或辦公通信工具受到公司監控。

  【一個人的官司 關乎歐洲打工族的隱私權】

  38歲的軟體工程師伯爾布列斯庫在10年前,用公司內部通信所用的雅虎即時通信工具發送了個人信息。公司隨後向其出示列印出來的通信內容,其中包括他發給兄弟和未婚妻的信息,並通知他因違反公司關於「公家通信工具不得私用」的規定而被解僱。

  伯爾布列斯庫是在公司要求下建立雅虎通信賬號,用於與客戶聯繫。代表羅馬尼亞政府的律師告訴歐洲人權法院,伯爾布列斯庫非常清楚公司「不得公器私用」的規章制度,屬於明知故犯。但後者反駁說,他並不知道自己的網上信息受到了監控,因為公司使用了「間諜軟體」閱讀他發送的信息,其中包含其個人性生活與健康等隱私。

  歐洲人權法院去年1月對此案發布一審裁決,當時支持羅馬尼亞法院裁決,表示「企業僱主想要驗證員工在工作時間是否盡心完成工作,並非不合理做法」。但由17名法官組成的大審判庭同意原告重審此案的要求。去年11月30日人權法院召開聽證會,聽取相關領域專家與歐洲工會聯合會的意見。後者站在維護勞工利益的立場,批評這一裁決對於員工「過於嚴厲」,認為企業在對員工採取任何紀律處分時第一步應該給予口頭警告,而只有當員工屢次違犯規章制度或行為嚴重不當時才能採取開除措施。專家也指出,企業應就工作時間內使用專業軟體與網際網路的規範作出清晰指示。

  9月5日的裁決為終審裁決,不可上訴。

  歐洲人權法院最初於1959年按照《歐洲人權公約》規定建立,1998年根據公約第11號議定書成為擁有全職法官的永久性常設法院,受理個人或機構指控締約國國家行為違反公約規定的人權案件。(沈敏)

  編輯:侯幫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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