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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離真正的法治有多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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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難,在於治吏;吏治之難,在於治腐。物慾無法根除,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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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天一浮塵
      太原市龍城派出所幾個警察將一個農民工老婆給「非正常死亡了」,這類事,浮塵先生本不想說什麼,因為,這類事在中國實在太過平常了。這個國家,弱肉強食,叢林法測是大家都認可的明規則了。你看那些個左鄰右舍、親朋好友、同事同行,有幾個人不是見著了有權有勢者就肅然起敬,若誰能夠攀龍附鳳的,大家都羨慕得雙眼發直、哈拉子向下流的。這事,跟警察打死農民工老婆,其實是一個理。為啥?諸位想想吧。
       浮塵先生平生最痛恨的就是恃強凌弱、仗勢欺人。尤其是一些唯上是從的叭兒狗所做出的令人髮指的惡行,每每讓我心痛得發抖!比如陝西省鎮坪縣某鄉對懷孕七月的母親強制人流、廣州市為了驅趕流浪者在高架橋下布設水泥釘,這類事,浮塵先生都忍不住流淚,寫下博文怒斥。為什麼有的人忍心做出那些殘忍的事,殘忍到沒有了人性!如果這類事在中國屬於極少數例外,倒也罷,因為全世界都會發生一些沒有人性的殘害事件。問題是在中國,做出這類沒有人性的事總是在合法名義下甚至就是執法過程中做出的!多年前瀋陽小販夏俊峰的死,被夏俊峰殺死的兩個城管的執法堂而皇之,夏在這個過程中肯定也有過激之嫌,但罪不致死。浮塵先生因此刻過於激動,語言都變得不暢了。我的意思是,人的罪性(作惡的傾向性)會導致為了自身的利益或慾望對他人實施殘害,這是普遍的人性,比如,殺人滅口、圖財害命、基於自身的安全而殺死對自己具有安全威脅的對手,這些雖然是作惡,但可以理解,在犯罪學上叫犯罪的動機。但是,前面我所列舉的幾例案子與這種犯罪不同,你找不到動機,可以叫做無動機犯罪。你看,事件的當事人雙方,其實完全是無冤無仇,素不相識,也不存在利益上的衝突,痛下殺手。
       比如,陝西鎮坪縣的村計生幹部,與被流產的母親之間沒有過節;廣州市的政府部門幹部與廣州市無家可宿的流浪漢們之間沒有過節,也沒有利益衝突;瀋陽的兩位城管員與夏俊峰之間本素不相識;今天太原的周秀英一家與派出所三個警察之間既不相識,也從沒有過節,也沒有利益衝突。一般情況下,一個人無動機去犯罪,尤其是犯重案,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這個犯人其實是瘋子。但是,前面所說的這幾個案子不是這種情況,對他人實施人身傷害者均不是瘋子,他們都是智商正常的人,有的甚至還被單位評為先進或優秀職工。
       你會說,他們是在執行公務,不是犯罪。錯了,他們執行公務難道就必須傷人,甚至殺人?計劃生育條例中沒有允許將七個月的母親去人流的、城管條例中沒有允許城管對小販大打出手的、城市管理沒有法律要消滅流浪漢、法律中沒有允許警察可以對於一位手無寸鐵的母親可以痛打致於死地的。這些做法早已超出了執行公務的範圍,根本上就是犯罪行徑。
       上面的事件是因為出現了命案,所以引起了關注,引發了民憤。其實,還有許許多多的事件,都是在執法的名義下實施的侵權,也就是犯罪,只不過沒有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害和後果。這說明什麼?這說明這個國家存在著一種機制,促成社會中一部分成員在合法的名義下對另一部分成員實施犯罪。
       浮塵先生曾在博文《拒絕人權至上的法制社會只能是公民的囚籠》中提出一個問題:是什麼造成了同屬社會底層的公民自相殘殺??換一個說法,那就是,是什麼造成了中國公民中間,一部分公民用合法甚至崇高的的名義來剝奪另一部分公民基本的生存權力?
       人們當然首先想到法治的缺失。
       但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侵害事件的罪犯卻都是執法者。從表面上來看,他們正在搞法治。說明什麼,說明我們搞的是一種惡法,不是良法。
       兩個問題,一個是司法獨立性和法律的尊嚴,另一個是如何避免惡法。
       司法不能獨立,必定不能公正,它成了權力的奴僕;司法不能獨立,法律沒有尊嚴,成了擺設。在這種條件下,一切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其實是水貨---一夥穿著警服的冒牌條子,他們真實的身份是權力的打手。
       法律不是良法,成了惡法。這種情況下,有法可依不如無法可依。為什麼會成了惡法,因為法律成了國家暴力工具,完全失去了公平正義精神。中國大陸將法律視為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不承認公民的平等,不承認基本人權,是造成中國大陸立法精神錯位的根本原因。馬克思的國家理論,將國家定義為階級壓迫的工具,國民預先劃為統治階級和被壓迫階級,法律成了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工具,不承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此乃惡法的源頭。
       上面兩種情況最終殊途同歸,都造成了司法成了當權者的奴僕。一切執法者的價值標準只有一個,就是聽上級的,只對上級負責。
       存在兩種法治:一種是真正的法治,另一種是中國特色的「法治」。
       周秀雲事件,將中國的「法治」特色表現得淋漓盡致。
       王儒林對於周秀雲之死,如是說:要從重從嚴的處理,一定要公開和透明。
       因為他是省委書記,所以他能夠決定要不要從重從嚴。這不是典型的權大於法,權力干預司法又是什麼?正是因為存在他這樣的黨權或者政府權力對於司法的控制,才是中國大陸上類似於周秀雲案件屢屢發生的真正原因。
       太原市公安局長汪凡在全市公安的一次大會上說:今後,誰侵害群眾的利益,漠視群眾的疾苦,敗壞我們太原公安的形象,那麼我們市局就摘掉誰的帽子,就砸掉誰的飯碗。
       你聽聽這一段話,堂而皇之,很漂亮,很正能量,其實是典型的人治語境。按照汪凡的邏輯,我們是不是可以這麼說:今後,誰要是不侵害個人的利益,不漠視個人的疾苦,敗壞我們太原公安的形象,那麼我們市局就摘誰的帽子,就砸誰的飯碗。或者,我們也可以這麼說:今後,誰要是不侵害領導的利益,不漠視領導的疾苦,敗壞我們太原公安的形象,那麼我們市局就摘誰的帽子,就砸誰的飯碗。或者,我們還可以這麼說:今後,誰要是侵害群眾的利益,漠視群眾的疾苦,但沒有敗壞我們太原公安的形象,那麼我們市局就不摘誰的帽子,就不砸誰的飯碗。
       汪凡的講話可以說沒有一點法治精神。第一,他將法律服務的對象分為兩類人:一類人是領導,另一類人是群眾,他眼裡沒有公民的概念,只有領導與群眾的概念;第二,在他的觀念中,其實最為重要的,並不是什麼群眾的利益和疾苦,而是太原公安的形象,因為破壞了形象,才要摘別人的帽子、砸別人的飯碗!第三,為什麼他只講要維護群眾的利益,而不講要維護領導的利益呢,因為他知道,領導的利益是穩如泰山,根本無可撼動。事實上,他的觀念是,所謂群眾的利益是領導賜予的,領導是群眾的恩人,包括他們這些公安也是群眾的恩人,而群眾被施捨的,是需要被關懷和保護的對象。
       在真正的法治語境中,汪凡應該如此講話:今後,誰若是不公正執法,不堅守法律準則,那就敗壞了我們太原公安的形象,那麼我們市局就摘誰的帽子,就砸誰的飯碗。
       真正的法治,只有公民的概念,沒有領導與群眾的概念;領導的利益沒有特殊性,群眾的利益也沒有特殊性。
       周秀雲被他手下的警員活活打死(雖然目前沒有定論,但此為不爭之事實),他身為太原公安局長,是不是一聲道歉就行?是不是應該根據公安部的有關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處罰,比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級等等。各位可能要笑了,說哪有這個制度。或者,從嚴於律己的角度,他應該引咎辭職。
       最後,我們來看看龍城派出所民警(王文軍、郭鐵偉、任海波)是如何「執法」的。
       說他們是執法其實根本是胡扯,他們是在犯罪,一開始就是犯罪。他們接到了某房地產公司的報警,開著警車來到建築工地門口,面對的是三個農民:一個是四十多歲的女性周秀雲、她的丈夫,另一位是被工地保安打了的兒子王奎林。接著,便是三個身強力壯的警察加上也是身強力壯的工地保安(有幾個不清楚,就算一個吧),至少四條大漢面對三個農民(其中一位是弱女子),他們便開始了執法---不出示警察證,不問明事情的來龍去脈,就認定周秀雲一家是罪犯,然後就要將父子倆帶走到派出所。妻子周秀雲不允,死抱住一位警察的腿試圖阻止,三下五除二,被警察用腳踩倒在地,當時就動蕩不得了。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被拖進了警車,拉到了派出所。(諸位,寫到這,我已淚流滿面了。周秀雲本不會被打死的,如果她當時不抱著那位警察的腿。她為什麼要拚死阻止自己的丈夫和兒子被拖進派出所,諸位想過沒有?她肯定知道,如果親人被拖進了那個地獄,後果不堪設想,是死是活是難以預料的。這就是中國的法治!)在工地「執法」期間,三位警察竟然將周圍的「群眾」的手機通通收繳掉了,怕他們拍照或攝像!
       他們將三人拉到了派出所。從三位民警到建築工地現場至周秀雲到派出所后死亡,時間是從下午五點至六點二十七分鐘,不過一個半小時。期間,丈夫王友志被打斷了六根肋骨!
       人都死了,這些精通法律的專業執法者繼續如此「執法」:在急救醫生已明確告知周已死亡后,仍然送到「武警醫院」搶救!仍然要求醫生打這個針、打那個針救一個死人。然後再要求醫院開「病危通知書」!直到凌晨4點,才告知了周的丈夫,讓他善後。
       接下去,這些警察的「執法」更為精彩。
       他們找了一些中間人要求私了,補償費用從54萬元增加到了100萬元,遭到拒絕後,怕他們上訪,隆重推出了「跟蹤服務「,形影不離,不讓他們趁車。
       從事件的細節來推測,我們不能排除派出所或者三位警察接受了開發商的某種業務委託,保證開發商的生產經營不受到外部干攏。三位警察此次「執法「並非真正的出警,而是受託履行其約定。他們一開始就準備幫助開發商「搞掂」這家討薪農民,其做法輕車熟路,早就瞭然於心。於是,一到現場,不必了解任何情況,直奔「執法」對象,並且預先將別人的手機給繳了,防止泄密。然後將三位「鬧事的」位到派出所,打怕為止。這是中國警方通常的做法,屢試不爽。
       說句實在話,這三位警察雖然是受託搞掂「鬧事」的農民,但他們並沒有殺人的企圖。他們只是對於這家農民根本不當一回事,視其如豬狗一般。因視其如草芥,下手就沒有了分寸。人一旦死後,他們所做的事就是想方設法為自己推脫責任:也送到醫院搶救了,也寫了病危通知書。為了阻止上訪,採取限制人身自由也將這種做法糊弄成了「跟蹤服務」。
       如果真是出警,他們的做法應該是如此:到了現場,向雙方出示警察證件,然後分別向雙方進行初步和簡單的詢問,然後將雙都帶到派出所正式問訊,進行筆錄,經當事人簽字。下一步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置。
       對於太原的這起事件,浮塵先生注重的並不是警察違法行徑,中國警察執行公務的隨意性由來已久,浮塵先生關注的主要是他們非人的傾向性。人對人,同類,為何就能夠下得了手。這幾個警察,派出所的小警察,也是父母所生,對於一個母親,他們怎麼就能夠下得了手?這與前面我所舉的幾個例子是一樣的。對於一個懷孕七個月的母親,他們怎麼就能夠下得了手?對於一個全家生活僅靠自己的一個小攤子的無業市民,那兩個城管怎麼就能夠下得了手?對於食不裹腹、衣不遮體的流浪漢,整天睡在席夢思上的廣州市委書記和市長們怎麼就下得了手?人非草木,孰能無情?莫非他們不是人?這讓我想起一句從前頗為流行的話:某某D是特殊材料製成的。難道這些特殊材料竟然讓這個D的幹部從人變成了非人?但是,這些特殊材料製成的他們一樣知道追求金錢美色、一樣沉醉於感觀的享樂、一樣知道風花雪夜,說明他們其實也是人,與其它人沒有什麼兩樣。為什麼他們對於自己的同類竟然出手如此之狠?這裡面一定出了什麼問題。浮塵先生對這個問題其實思考了很久很久。結論便是,他們,這些體制內的統治者,被一些貌似崇高的名義所綁架了。我們生活在一個惡的制度里,這個制度崇尚一個顛倒的價值體系,迫使在這個制度之下的所有的人,在貌似崇高的名義下作惡。比如,陝西省鎮坪縣的那些村計生幹部,在對七月孕婦實施流產時,他們自己認為是為維護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在他們心目中,一個母親和七個月大的嬰兒生命比起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來是微不足道的;而瀋陽的那兩個城管對夏俊峰大打出手時,他們自己認為是在維護這個城市的形象以及城管制度的尊嚴,而夏俊峰的生計乃至生命,比起這個城市的形象以及城管制度來說,也是微不足道的;而今天太原的那三個民警,他們自己覺得自己身上所穿的那身虎皮便代表了黨、國家和政府,相比於周秀雲一家三口來說,有無比的威嚴,死一個周秀雲算不了一個什麼事。事實上,不僅是體制內的官員頭腦中沒有人權的觀念,一般的國民,包括死者周秀雲頭腦中也未必有人權的觀念。前不久趙本山的劇作家何慶魁自己投資萬里大造林被指非法集資,血本無歸,屢次上訪上告的目的,竟然是為了維護國家林業體制的改革成果,維護政府的形象!像他這種大作家都搞不懂什麼重要什麼不重要,更何況一般的國民。
       總之,我們生活在這樣的一個國度里,一個聲稱也要堅持依法制國的國度里,我們公民的思想觀念中沒有基本人權的觀念,我們的法律中也沒有自然法的觀念,沒有天理的觀念,這個國家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遠離人性和基本人權、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統治者的統治,是統治者壓迫被統治者的工具;它的法治是在一個黨的領導之下,而這個黨永遠不可置疑,不可更換,因而它的司法永遠不能獨立,它不是處於中立和獨立地位,它總是被權力所支配;執法者不是由公民所選擇,所監督,而是由黨來決定的,所以執法者只對上級負責、對黨忠誠。
       惡法加上無法獨立的司法,這就是中國的「法治」,這種「法治」離真正的法治,說有多遙遠就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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