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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故事與傳統社會正義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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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11-19 03: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 | 張寧

  來源 | 張寧的法律博客

  

  摘要

  包公故事在中國流傳久遠,特別是在明清公案俠義文學的推動之下廣為人知。包公也因其鐵面無私、斷案如神而備受人們歡迎。然以法文化視角觀之,包公斷案故事卻存在著諸多弊病,但這並未影響人們對包公以及包公故事的喜愛。從法律與文學的交叉學科視角著眼可以發現,這一矛盾的形成不僅有文學發展的內部動因,而且從深層次折射出中國傳統社會的正義信仰觀念。這種傳統社會的正義信仰觀念對於今天的法治社會建設依然具有深遠影響。

  包公斷案的故事在中國廣為流傳,其以匡扶正義的主題和曲折生動的情節深受讀者喜愛。從歷史資料到文學作品,記錄包公事迹和故事的文本種類繁多。

  如史學著作《宋史·包拯傳》《孝素包公奏議集》和文人筆記《夢溪筆談》《涑水記聞》等,此外還演化出元雜劇、明話本中的諸多包公故事,至明清時期俠義公案小說勃興,《百家公案》《三俠五義》等為代表的包公文學作品也較此前更為成熟。

  包公故事關涉文學、歷史、法律、政治等多個文化場域,筆者謹從法律與文學的交叉學科視角著眼,對包公的「清官斷案」文本中所映射出來的中國傳統社會民間正義信仰問題予以剖析,以期對今人有所啟示。

  

  一、包公故事的斷案智慧與敘事探索

  包公的形象主要由兩個方面聚合而成,一個是為官清廉、執法公正,即鐵面無私;一個是擅於偵審、有案必破,即斷案如神。毫無疑問,無論在正史記載中,還是在民間言說里,包公都是最具典型意義的中國古代社會的清官。

  《宋史·包拯傳》稱:「拯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為之斂手,聞者皆憚之。人以包拯笑比黃河清,童稚婦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還提到他在端州任職近三年,離任時竟然連一塊端硯也未帶走。司馬光在《涑水記聞》中說,包拯「又遷樞密直學士、知開封府。為人剛嚴,不可干以私。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吏民畏服,遠近稱之。」

  文學故事中這方面的表述就更多了。元雜劇《包待制智賺灰闌記》中包公一上場就說:「為老夫立心清正,持操堅剛;每皇皇於國家,恥營營於財利;唯與忠孝之人交接,不共讒佞之士往還。謝聖恩可憐,官拜龍圖待制天章閣學士,正授南衙開封府府尹之職,敕賜勢劍金牌,體察濫官污吏,與百姓伸冤理枉,容老夫先斬後奏。」《包龍圖智賺合同文字》中說包公是「清耿耿水一似,明朗朗鏡不如。」可見清正是包公的重要身份標籤。

  所謂斷案如神,是指包公能斷別人不能斷的案、平別人不能平的冤,具有常人難以企及的智慧和本領。他在斷案過程中,多種偵訊方式相結合、常法與非常法互為補充,往往在出其不意的情況下使案件真相大白。

  作為把司法問題與敘事藝術相結合的公案文學在宋元時期趨於成熟,及至明清的興盛時代,極為豐富的斷案手法參與包公文學敘事,這是一種有益的探索,我們也因之得以根據明清包公故事文本總結包公的斷案經驗。

  大體分來有以下幾種:

  (一) 注重案件調查

  

  包公在接到報案后,並不輕信雙方陳述,而是保持存疑態度,然後進一步 調查取證。包公調查取證的方式方法也靈活多樣,有時親自深入民間探查案情,有時發動群眾多方獲取信息。如 《百家公案》第十九回,他「自扮作湖廣糴谷客人」,船載二百擔谷去許州糴谷引來犯罪嫌疑人上鉤2;在第八十四、八十五回陳州糶米的故事中,他帶唐公化裝成「白衣秀士」,不僅破獲糶米案,而且「只去茶坊酒店寺觀之處採訪不平之事」,順路平冤懲惡。

  (二) 善於推理分析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包公善於通過邏輯推理進行案情分析,進而導出結論。在《百家公案》第七十六、七十七回的所謂「包公智破釘殺案」中,包公不僅根據阿吳的哭聲和妝容推斷其夫死因可疑,而且根據土工妻阿楊無 意間猜出死者死因而推此及彼,進一步深挖調查則又破獲了另一起楊氏殺人案。第十五回包公通過老馬識途的生活經驗推斷出黃洪即是盜馬賊。儘管現實生活中,根據哭聲推測案情不免荒唐,老馬也未必都會識途,但這種案情推理的方式在偵查學上是很有意義的嘗試。

  ( 三) 諳熟心理策略

  

  包公儘管不可能學過現代心理學,但實際上很多案件是通過打心理戰令犯罪嫌疑人伏法的。《百家公案》第九十一回著名的割牛舌案即是利用了犯罪嫌疑人貪財的心理,使其就範。《龍圖公案》中「瞞刀還刀」的故事則充分表現出包公對當事人雙方的心理都透徹洞悉。案子破了,被侵害人、原告都心服口服;照顧了秀才的面子,同時令其羞愧悔過。在當時的文化語境里,包公的做法可謂達到了法律效 果與社會效果的辨證統一。

  (四) 精於智拿巧捕

  

  包龍圖坐打開封府,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併兼職最高司法官。在《百家公案》以及之前的包公故事文本中,包公的工作不僅是審案、斷案,還涉及緝拿兇犯,這相當於他還擔任著公安局長的職務,直到《三俠五義》時期,公安局長部分具體工作才由展昭來完成。包公能夠用一些機智巧妙的方法將一些難於抓捕的兇犯緝拿歸案。如在《百家公案》第六十六回,以懸賞朱氏之履的方式誘得殺人者上鉤;在第四十八回,為了抓捕趙王,包公甚至自己詐死。

  (五) 具有技偵意識

  

  中國古代法醫學在世界上居於領先地位,出版於南宋的《洗冤集錄》是 現存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元明清歷朝法醫學都在不斷的進步。在明清時期包公故事中我們可以 看到法醫學發展對文學的影響,此時的包公已經具有一定的屍檢、勘驗意識,如《百家公案》第七十六、七十七回以及第九十七回、第九十八回等故事中都有包公命人開棺驗屍的情節,法醫學技術的應用在這類案件的破獲中起到關鍵作用。在勘查現場的基礎上搜尋破案線索也是包公的重要偵案手段,如第四十六回,根據死者身上的木印尋找圖財害命的兇手。

  (六) 經常巡察私訪

  

  巡行審案是包公故事的一大鮮明特徵,「巡行」這個詞在包公故事文本中 頻繁出現,許多案件都是他在「巡行天下」時發現線索並偵辦的。巡行審案既能有效化解地方司法矛盾,又有利於鞏固中央政權的統治,這頗有點西方巡迴法院式的味道。巡迴審判制度跨地區辦理案件的優點已經得到當代中國的重視,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在廣東省深圳市、遼寧省瀋陽市設立試點巡迴法庭。由此可見,古代法律文化中某些構成元素或可對今天的法治中國建設具有啟示作用。

  二、包公斷案的個人局限與司法問題

  包公的「鐵面無私」似乎沒有爭議,然而「斷案如神」卻有待商榷。包公的確是斷了許多疑難案件,其部分偵查和審理案件的技巧,特別是其間反映的思維、智慧時至今日依然有啟示意義。

  正因其斷案能力一度受到民間社會的高度讚揚與肯定,理論上我們應當可以從他的做法中提煉出一些的經驗來,加以借鑒。

  可是當我們把文學作品中的案例逐一進行分析篩選,就會發現,包公斷案方法的積極意義是非常有限的,除了時代改變、技術進 步的客觀原因外,其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以法律視角觀之有些做法則存在嚴重的弊病。這樣的文本在包公文學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有必要拿出來甄別審視。

  一為鬼神斷獄。包公的許多破案線索來自顯靈託夢類的神鬼暗示。有時是神靈、冤魂託夢指點迷津,有時是占卜推卦,在案情棘手時則直接求助於城隍等神靈。

  如《百家公案》第十九回包公在韓應宿報案后,連夜焚香祝告上蒼,請求予以明示真相,第二天晚上蘭女嬰便託夢而至直訴冤情;第二十二回更是直接將鍾馗請到公堂,充當證人;第二十九回包公魂入地府,閻王下殿迎接;第六十八回通過卦辭推測張遲妻被拐帶的去處;在第八十七回著名的「烏盆案」中,冤死鬼的骨灰可以鳴冤報案。第十二回還有一連三天在城隍廟行香求助的情節。

  包公的推理也有許多時候不是根據常理、法理而是根據「第六感」,如多次在自己的馬駐足不前時感應到有冤情出現。這些情節與司法本身毫無關聯,卻是包公故事裡極為多見的情節構制元素,在宋元時期的文學作品中尤為突出。明清以降,儘管包公的「人力」被逐漸被強化,但大量夢啟神助情節依然保留在文本中。

  二為即時智慧。包公在許多案件中運用了個人的智慧,單獨考察一個故事可以看到其間巧妙,但若想將這種智慧、方法推廣使用,則不太可能。

  因為包公的這類智慧屬於即時智慧,只能在特定時間、特定場合由特定人物使用一次,當案件傳布出去再用就不靈了。如《百家公案》第十一回,布商的布匹被盜,包公用拷打石碑的奇怪方式誘使兇手現身。再如《龍圖公案》中的「奪傘案」,兩人為爭奪一把傘打到衙門,包公令左右將傘扯破一人一半,罵他糊塗的那個便是真正的主人。

  類似的方法早在《包待制智賺灰闌記》中就曾出現,包公令真假母親爭扯孩子,親生母親不忍孩子受痛而被認出。這樣的斷案方法不僅無法推廣,而且即便用一次也是或憑運氣或冒險的行為,因為這中間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 如果偷布賊對打石碑沒有圍觀興趣呢? 如果傘的真正主人脾氣好不罵街呢? 如果孩子的生身母親性子急真的用力搶了呢?

  包公的這類智慧在常理上講得通,在文學敘事中也很有「戲」,但即便在當時的實際司法工作中也很有可能徒勞無功甚至造成冤假錯案。

  三為刑訊逼供。包公審案當然有人證物證俱在使嫌疑人不得不伏法的情況,同時刑訊手段也被大量使用,大部分被告人都會在堂上挨打,然後招供犯罪事實,甚至還有原告挨打的情況。

  「與元雜劇中動輒就不分青紅皂白吆喝『與我一步一棍打上堂來』或者《詞話》中的好用刑訊的包公有所不 同,《百家公案》中的包公是一個較為溫和的審判官。」然而這種 「較為溫和」只是相對元雜劇而言,「不用大刑,焉得實供」「以重刑鞫問」「極刑拷問」「先打一百,然後拷問」等等,依然 是《百家公案》和《龍圖公案》等明清包公文學 中反覆出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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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11-19 03:21 | 只看該作者
  當然,包公打的基本都是真正的罪犯。 (偶爾打的不是真正罪犯也是有意為之,如《龍圖公案》中的《阿彌陀佛講和》中假打許獻忠目的是引出真兇。)

  然而,在司法理論與實踐中這顯然是不成立的。儘管刑訊在古代是合法的,我們不能苛求包公超越時代,但刑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有著嚴格的規制和限定,刑訊是在基本掌握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為得到口供而進行的。

  不拿證人證物說話直接用刑打到招供為止,這不僅有違刑訊制度,也不免有偷懶之嫌。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經不起皮肉之苦而屈招,這很可能造成冤案的發生。

  如中國古代司法史上著名的清末楊乃武案就是司法腐敗之下濫用刑訊釀成的悲劇。

  四為權力干預。包公剛直不阿、鐵面無私,無論是普通權貴子弟,還是作為皇親國戚的駙馬、王爺,只要犯了法他都敢抓。

  如明代成化年間刊出的《仁宗認母傳》《斷國舅公案傳》等九種說唱包公案故事,形成了風格獨特的斬皇親系列。與《百家公案》《龍圖公案》相較,《三俠五義》中這類故事更是明顯增多,人們耳熟能詳的演繹自《三俠五義》部分情節的著名京劇曲目《打龍袍》里,包公甚至還脫下仁宗龍袍來打,象徵懲罰皇帝。

  然而,這樣無畏的氣概多來源於他的政治身份,而非單純的司法官、執法者。包公以龍圖待制天章閣大學士權知開封府,擔任過開封府尹、三司使和樞密副使等職務,根據情節其權力最高時期相當於以副國級國家領導人身份出任首都市長,當然還兼著首都最高法院院長和公安局長等職。

  同時,在元雜劇中,他有「勢劍金牌」,《百家公案》《龍圖公案》里他有「八般法物」「聖旨牌」,到了《三俠五義》中又多了三口大鍘刀,這些道具賦予包公的權力就是「代朕而行」「先斬後奏」。

  以這樣的身份,在當時地位高過他、權力大於他的人恐怕沒幾個了。(當然,史實並非如上所述。)也就是說,人們尊崇的包公通常是以司法官的形象出現,而事實上他的執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他的行政地位和權力,而司法與行政在某種程度上的混同正是中國古代法制客觀事實。

  

  

  換句話說,包公斷案故事也是古代司法不夠獨立的一個印證。

  五為俠客從政。清代中後期,「在頌揚清官的公案小說中,加入一批所謂『俠士』人物,將斷獄和鋤奸合為一體,形成獨具特色的清人俠義公案小說。

  」在《三俠五義》中,包公調動江湖俠客義士的力量,解決了司法調查與緝捕兇犯過程中的大量棘手難題,可是這些俠客義士是否有能夠成為國家的公職人員有待商榷。以展昭為例,他的職務是開封府御前四品帶刀護衛。

  包公的許多案件的偵破都離不開展昭,那麼展昭的身份就變得複雜起來。在初遇包公之時,展昭便大顯身手,火燒金龍寺。儘管法本、法明兩人是「惡僧」,展昭的行為實質上可能是為民除害,但大宋刑律是決不會允許個人隨意放火的。

  宋代對火災管理極其嚴格,對於包括縱火在內的恐怖犯罪更是非常重視。《宋刑統》引用唐代敕令規定,如因復仇等原因放火,而且「情狀巨蠹,推問得實」,就要處以死刑,即「決痛杖一頓處死。」可見,縱火在宋朝是死罪。蔑視體制綱紀,進而以武犯禁,原本是俠的一大行為特徵。

  作為「行俠作義」遊走江湖,「遇有不平之事,便與人分憂解難」的南俠,類似事情展昭絕不只做過這一件。但他不僅沒有受到法律追究,而且還轉身成了體制中一員。

  張龍、趙虎、王朝、馬漢等人其實原本也都是佔山為王、落草為寇的綠林人士,每個人身上都有「案底」,「棄暗投明」后被包公收編為「公務員」,既往不咎。展昭等俠士投奔包公,當然蘊含著「酬恩知遇」的深刻文化觀念,在這樣的觀念中「忘恩是最大的不義」,「俠把報恩當作一項時刻不忘的神聖義務來完成」,然而從法文化視角看,包公卻有包庇、瀆職之嫌。

  

  

  三、包公現象的民間敘事與正義信仰

  作為一個經過歷史與文學雙重建構的文化形象,包公的很多品格、精神無疑都值得今人學習。然而,拋開即時智慧、神明決獄和位高權重等虛構成分和外在因素,大眾視野中的許多古代庸官、貪官的具體審案方式與包公的區別並不明顯,甚至他勤政的限度也受到學者的拷問。

  如蘇力先生就以《灰闌記》和《十五貫》為例分析了古代清官的智慧與勤政對審判影響之有限,但作為法律學者蘇力先生進而探討的是「人治司法」的利弊,而未及論述這種「有限」背後的文學及文化問題,即:既然如此「有限」為何還能廣為傳頌? 而這正是筆者所關注的問題。

  由此推衍開來,究竟是什麼原因讓包公這一人物形象在存在諸多錯謬的情況下依然深入人心、流傳千古?

  司法的制度、技術與文化早已今非昔比的當代社會,是什麼令讀者、觀眾依然對這類故事意興盎然? 大張建設法治社會旗幟的今天,以《包青天》《狄仁傑》等影視劇為代表的清官探案文藝作品因何能夠風行一時? 這些問題都要放置於傳統文化的複雜語境之中才能得到答案。

  人們喜愛包公首先是對於他個人品德修養的肯定。古代官員(法官) 個人品德與司法公正之間 存在著非常微妙的關係。受儒家文化影響,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修身」是為官從政的基礎和前提,入仕必須進行「慎獨」「克己」等個人修鍊。個人修養不夠、品德有瑕疵,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人們對其為官稱職與否的評判。

  一位私德不好的官員如果使用了和包公同樣的偵訊和審斷方法,很可能為人詬病,甚至定義為昏官。不去認真研究案情而是一連三天到城隍廟燒香不是逃避責任嗎?犯罪嫌疑人到堂不問是非曲直先行拷打再審問不顯得暴戾嗎?

  可是在包公這裡占卜、刑訊這類行為都是英明之舉,因為他是包公。包公的品德修養被高度肯定,進而在有宋以來的民間言說中,包公「逐漸成為中國傳統司法公正觀念的寄託和象徵,更成為中國老百姓心目中地位崇高的『司法之神』」。

  他不僅在人間審案,溝通天上、人間、地獄三界,而且能夠穿梭陰陽,兼職陰曹,如《龍圖公案》中增補的《獸公私媳》《善惡罔報》《壽夭不均》等許多陰間審案的故事。在全知全能的敘事視角下,包公是既定的清官、神探,「神」當然可以用「神」的方法斷案,「神」當然也不可能錯。

  同時鬼神斷獄的法文化可以溯源至商代形成的「天罰」和「神判」制度,人們對此早已形成接受心理,並不會覺得荒誕。

  在關於這位「司法之神」的各種故事裡,不僅鬼神情節屬於藝術虛構,所謂「四大鍘」在歷史上也無據可查,先斬後奏的權力和道具都是子虛烏有。有史可考的包公所審案件實際上沒有幾起,目前學術界認定的主要有三起、五起、六起、八起、十起等五種說法。

  也就是說根據目前研究,除了有限的這至多十起案件,其餘的包公斷案故事都來自民間弓弩,包公於是成了胡適所說的「箭垛式的人物」,「在這些偵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間 的傳說不知怎樣選出了宋朝的包拯來做一個箭垛,把許多折獄的奇案都射的他身上。」

  這說明,歷史上真實的包拯究竟怎麼審案、審過哪些案,聽書看戲的老百姓並不會較真,他到底有沒有尚方寶劍、能不能穿梭陰陽也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們相信包公,相信他的「德」,人們等的是故事最終的雲開霧散、青天萬里,人們要的是出一口氣。真正開動三口鍘刀鍘盡罪惡的並非包公,而是千千萬萬嫉惡如仇、嚮往正義的老百姓。

  也正因如此,才會有《施公案》《彭公案》《海公案》《狄公案》等等諸多公案小說和青天形象的流傳,而非僅此包公一家。在包公故事的流傳演化過程中,人們之所以接受或者參與清官與俠客合流這樣的改造,主要原因就是他們都是正義的捍衛者。

  包拯去世后數十年,即宋徽宗宣和年間,「宋江等三十六人起兵梁山濼」,「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其事迹被後世不斷演繹,施耐庵據此創作了古典文學名著《水滸傳》。江湖、武林、俠客並不只存在於文藝作品中,江湖文化只是經由文藝作品擴大了影響,並促進其進一步發展。

  徐忠明先生提出:「傳統中國政治社會結構,可以分為三個場域:

  廟堂之上、民間社會與江湖之遠。」而正義就是這三個場域的聯結點: 廟堂律法通過正義詮釋實現國家之「治」,民間倫理通過正義信仰維繫生存發展,江湖規約則通過正義追求滿足自我價值的認定。

  正義兼涉倫理學與法哲學雙重範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本身就具有重倫理的特性,即「依倫理而輕重其刑」。

  因此,談中國傳統社會的正義問題,離不開禮文化。早在中國法律起源的夏朝,禮與法就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當時的法即是從原始族群祭祀鬼神的禮生髮而來。

  西周時期,禮已經演化成為「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係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直到唐代「禮法合一」完成,在這個漫長的進程中國家力量通過禮文化深刻影響了人們的正義觀。

  正因為禮文化發軔於祭天祀神,所以「禮治」便帶有一種至高無上的神秘光環,其中所包含的忠、孝、節、義、仁、恕、禮、智、信等精神原則,使人們對於道德倫理的信仰與追求遠遠高於「刑」「律」所代表的法文化。

  禮成了「社會公認合適的行為規範」,而「維持禮這種規範的是傳統」,「傳統是社會所積累的經驗」。所謂禮法結合,實際上是以禮為尊。「法處處表現禮,維護禮的尊嚴和要求」。

  在這樣的文化中,人們的正義信仰來自禮的崇拜,而非法的意志。

  《孟子》中假設「瞽瞍殺人」的故事解答了舜帝在父親殺人犯法后如何處置的問題,面對國家法律與人倫道德的衝突,孟子認為舜應該「竊負而逃」,背著父親躲到偏僻的海濱。

  英明如舜帝者在兩難之間尚且辭職救父,包公為了偵破更多案件而對展昭等人既往不咎也就不足為怪了。正如王立先生在談到明代歷史武俠小說《禪真逸史》中杜都督代父報恩解救林澹然時所言,杜都督「為老父酬報恩公,縱使失官丟命,也無悔無憾,恩報有德於父者,於俠義倫理中又加上一重孝的意味,這種巨大的驅動力量就不由他不違法瀆職了」。

  因此,對於某一起案件是否審斷公正、是否實現了正義,人們更看重的是結果,而不是過程。只要最終拿住兇犯真相大白,問卜求神也好,大刑伺候也罷,人們並不計較這中間到底經歷了怎樣的過程和什麼程序。這就是中國傳統社會中民間的正義信仰形態。

  歸根結底,人們崇尚的是一種正義精神,這種正義精神在法哲學上屬於實質正義。換句話說,在中國傳統民間社會,人們在司法上追求的是實質正義,而非程序正義。在人們心中一旦法律的地位低於倫理,那麼人們自然會忽略司法程序。

  

  因此在包公的司法活動中才會有神判、逼供以及行政權力干預等等並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現象出現。更加值得我們重視的是,這樣的文化 觀念依然影響著當代的社會與國人,是今天許多司法問題、社會問題的深層動因。

  提起「青天」和「清官情結」,部分專家學者持批評態度,甚至認為諸如清官戲流行等當今的清官文化現象是歷史倒退,有悖民主法治的時代主題。

  筆者以為這不是簡單的倒退問題,我們只有深刻剖析其文化背景與歷史成因才能讀懂包公,讀懂清官崇拜現象,進而有的放矢地在我們的現實社會中探求進化之道。

  包公故事中所體現出來的中國古代社會輕程序重結果的思維觀念與西方法學流派的自然法哲學有許多相通之處。自然法的核心問題就是正義論,強調的是實質正義,法律必須符合人的理性。

  自然法也不是實在法、制定法,而是一種關於法的應然狀態的理性主義言說,「自然法觀念本質上是客觀化了的價值、規律化了的規範。」

  正如以理性主義為基礎的自然法哲學認為世俗法之外還有一個統攝萬事萬物的理性原則,禮治思想推崇「人倫」之上還有「天道」。

  人們崇拜包公、相信「青天」這一表象在更深層面反映的是人們追求正義的客觀化價值與規律化規範,而這樣的價值和規範不僅放之今天的法治社會依然成立,甚至應該是人類永恆的信仰與追求。

  同時,筆者以為,所謂「禮治」與「法治」的關係依然未釐清。誠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在『禮治』與『法治、傳統與現代之間,可能存在著一些我們從來沒有注意到的結合點。」

  因此,傳統文化中流傳數千年的正義信仰問題對於今天的社會依然還有重要意義,中華法系中的禮治思想或可成為法治中國建設的一種鏡鑒。

  諸如,法官的私人生活應該從屬於職業生涯嗎? 其個人道德、修養該不該成為衡量其稱職與否 的標尺之一? 在一個正義成為信仰的時代,清官反 腐的意義究竟有多大,反之如果信仰缺失又該如何反腐? 在法律之外尋求維護正義解決問題的渠道 (如上訪、「上網」) 是否有悖法治精神,進而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如何擺布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關係? 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待學界進一步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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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2012lucky 發表於 2016-11-20 00:05 | 只看該作者
國人三夢 第一是明君夢 希望太平盛世 朗朗乾坤 第二是清官夢 滿朝君臣全貪腐 只有一個兩個明鏡高懸。第三是大俠夢 沒有官不清 君不明的情況下 希望有大俠來主持正義。 最有能做楊佳大俠快意恩仇的人太少,委曲求全 哀其不幸怒其不爭的人太多。甚至對各種違法犯罪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甚至縱容包容的人也太多 盲井 盲山 盲校。。。一些了的冷血劇天天上演,那些炸公交車 屠殺幼兒園的人也可以從心裡學的角度理解。痛苦 悲傷轉移,弱小者欺凌更弱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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