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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分析:貫徹釋法精神,劉小麗案是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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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n2005 發表於 2016-11-18 13: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劉小麗10月12日在香港立法會宣誓時以龜速宣誓


  中評社香港11月18日電(記者 黃博寧)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就梁、游立法會宣誓作出裁決,褫奪兩人議員資格,自10月12日起離任。歷經一個月的立法會宣誓鬧劇迎來重大進展。高等法院承擔了維護香港「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秩序的義務,否定了「港獨」份子的行為,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中央對特區司法的不信任。

  雖然梁頌恆、游蕙禎上訴以表示抗爭意志,然抗辯雙方對兩人「抗拒一國」及「拒絕及忽略宣誓」的事實並無異議。上訴法庭亦只負責糾正原訴法庭的法律錯誤,即是否應該「遵從三權互不干預原則」。在原訴法官判詞第15段中,已清楚表明法庭不採納梁、游提出的理據,是基於梁國雄與立法會主席訴訟中,終審法院作出該原則適用「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的裁決。相信即便上訴,兩人翻案機會極低。終審法院會以維持原判,為梁游的「宣誓鬧劇」畫上句號。

  判決一出,香港主流民意歡呼雀躍,有店家為慶祝梁游出局,展開「買一送一」促銷,有人去酒樓點「涼(梁)瓜炒魷(游)魚」,自製漫畫、段子更數不勝數。一直以來,香港建制派,或者說愛國愛港力量在本地話語權上處於弱勢,長期因不敢出聲而產生的壓抑情緒,終於在法官的判詞下,找到了出口,迎來一場難得的狂歡。

  以中央及建制派的角度看,過往對社運人士有多次輕判記錄的法官歐慶祥,在判詞第7段承認全國人大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對香港所有法庭具有約束力,應該落實;又在判詞第11段清楚確認,「一國兩制」原則及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是香港特區的基石,《基本法》憲制秩序以此確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歐慶祥法官作為香港司法機關的代表,在判案中肯定人大的釋法權威,明確「一國」的重要性,為中央透過釋法樹立《基本法》解釋權威,抑制本港「司法擴權」的傾向,提供了成功案例。也為中央和特區司法機關展開良性互動、增加互信奠定了良好基礎。

  然而,歐官裁判梁、游出局是依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以及《基本法》第104條,沒有直接引用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內容,相當於將其「束之高閣」。判詞第9段意為即使沒有釋法,判決結果一樣,是其對釋法「多此一舉」的曲折表達。有上述現象,表明人大釋法與特區司法之間,欲求消除戒心、建立穩定的認受和適用關係,還有漫漫長路。

  對於梁游的出局,也許如歐官所說,即使不釋法也能判決。那麼就劉小麗的宣誓有效性,人大釋法的指引更清晰。依據人大釋法以及張榮順的說明,除非是技術性的無心之失,否則只有一次宣誓機會。劉小麗在第一次宣誓時篡改內容,表示要「秉承雨傘運動命運自主精神,與香港人同行,連結議會內外,對抗極權…共同開創民主自決之路…」。第二次宣誓,她以平均6秒一個字的速度宣讀誓詞,不足100字的內容讀了13分鐘,顯然表示她無意受誓詞約束。如果不剪輯,沒人能明白她是什麼意思,更甚者,其人在臉書上表明宣誓是「虛偽」的,故此逐字讀出是為了彰顯行禮如儀的「虛偽」。

  如此宣誓,是侮辱港人及國人的智商。只要智商尚存,都能判斷該宣誓與「莊重、真誠」相去甚遠,應屬不合格。隨著事件發酵,她感受到了喪失議席的潛在危險,至少形式上不再抗拒,遂在11月2日正常宣誓「表現良好」。但依據釋法內容及精神,其最後一次宣誓的機會應屬無效。劉小麗案今日展開聆訊,主審法官仍是判梁、游出局的歐慶祥。

  相信劉小麗是給歐官出了大難題。何去何從,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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