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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嫌犯逍遙法外 受害家屬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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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難,在於治吏;吏治之難,在於治腐。物慾無法根除,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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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yyj 發表於 2016-11-3 19: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凱迪社區律師之窗   作者:笱緄
   《圍觀中國網》載,近日,河北邢台政法系統遭訪民控告。該網轉載了由訪民趙璽印、王俊月、陳現英、宋文奪、左改妮、閆利景、谷保琴、武愛先、董銀果、白大剛、韓香春等十餘人簽名的控告書。控告一般都是對某人或某一單位予以控告,而這些訪民將南和縣公安、檢察、法院以及邢台市政法委都列為被控告人,這一控告實屬罕見。
  據了解,這些訪民大多系被害人親屬,因當地公安機關不立案或立案后未破案或對判決不服長期以來上訪控告,是當地政府部門重點穩控對象。
  2012年8月30日,趙璽印、王俊月等十餘人分別接到韓香春、李淑敏夫婦的電話邀請:明天上午,我家要挖墳開棺,揭開我兒韓利成被害的真正死因,希望你們去現場,把看到的真相做個證明。
  韓香春,53歲,河北南和縣韓村農民。2007年其子韓利成被殺,兇手是韓利成曾處過的女朋友李培。邢台市中級法院(2007)邢刑初字第96號判決認為:「被告人李培目無國法,因曾與被害人韓利成談對象不成,幾次提出重新和好遭韓利成拒絕,感到活著已沒有任何意義,就用刀刺擊被害人韓利成胸部致其死亡,而後服大量安眠藥、鼠藥、割腕自殺未遂」。韓香春、李淑敏夫婦對該認定不服,他們認為,被告人先是投毒,在韓利成失去反抗力情況下殺死韓利成的,法院沒有查明被告人投毒這一犯罪事實。為此一直上訪。他們多次申請驗屍,有關部門未予准許。在此情況下,韓香春、李淑敏夫婦決定自己開棺驗屍,並約請趙璽印等十多人見證。
  2012年8月31日上午,趙璽印等十餘人在荒郊野外目睹了韓香春、李淑敏夫婦及其眾親屬挖掘其子韓利成屍骨的全過程。屍骨挖出后,韓利成的屍骨是黑色的。他們為韓香春、李淑敏夫婦書寫了屍骨是黑色的證明。當日,趙璽印等十餘人被刑事拘留,分別被關押於邢台市看守所和南和縣看守所。
  南和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認為:趙璽印等十餘人構成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013年2月6日,趙璽印等十餘人被關押159天後,南和縣法院作出判決:趙璽印等十餘人均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緩刑或免於處罰不等刑罰。在法定上訴期內,趙璽印等十餘人均提起上訴。
  趙璽印等十餘人認為,他們的作證行為不構成犯罪,在荒郊野外擾亂不了社會秩序,對他們判處刑罰是政法機關對他們上訪行為的打壓、報復。他們對該案的立案、偵查、起訴、判決等環節提出諸多質疑:
  1.同是圍觀挖墳開棺,不一樣對待。挖墳開棺那天被帶到派出所的有近30人,大多被放了,為啥單單刑拘逮捕這十多個上訪戶?同是圍觀的,非上訪戶無罪,上訪戶就是犯罪,這是什麼法律?
  2.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如果聚眾在機關、單位、公共場所等反映訴求,被扣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還幫點邊,挖墳開棺是在荒郊野外,怎能擾亂社會秩序?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3.邢台市政法委干預司法。韓香春妻子李淑敏反映說,案子起訴法院后我托熟人找到縣法院法官,法官表示,該案不構成犯罪,已退回偵查好幾次,我不願接這個案子,是市政法委領導協調辦的。
  4.未審先判。該案起訴到法院后,韓香春妻子多次找法院辦案人員,辦案人員說,一開庭就放人,判不了實刑。最後的結果是4個判緩刑,8人判免於刑事處罰。
  5.判處刑罰是假,打擊上訪人是真。趙璽印反映說,按照刑法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主犯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我們沒有一個判實刑的,我和韓香春等都是緩刑,其他都是免於刑事處罰。他們隨意玩弄法律,判處刑罰是假,打擊上訪人不讓我們上訪是真。從南和縣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11號判決書看,大多「被告」不認罪,依照司法實踐,對不認罪的被告是不能免於刑事處罰的,但法院仍做出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
  6.開庭不公開,搞秘密審判。2013年1月31日開庭那天,不讓旁聽群眾參加,更不讓新聞記者旁聽。法庭規定,只允許每個被告家庭兩個人旁聽,偌大的審判旁聽席只有20幾個家屬參加。既然是公開審判,為啥害怕眾多群眾及新聞記者旁聽?
  7.被告看庭審記錄遭訓斥。《刑事訴訟法》201條第三款規定:「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白大剛、董銀果反映,庭審完后他們要求看庭審記錄,遭法官拒絕,強迫他們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8.違反規定戴腳鐐。根據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第八條「對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開庭,可以根據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對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白大剛等人反映,我們本來沒啥事,開庭那天又是手銬又是腳鐐,把我們當成了殺人犯。既然大多被判免於刑事處罰,為啥按重刑犯對待?
  9.不讓律師做無罪辯護。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辯護人反映,開庭前,有關領導找到四名辯護律師說,這是市政法委定的案子,你們做無罪辯護也沒用,怎麼辯護你們看著辦。韓香春反映說他聘請的律師在開庭前退出了辯護代理,這位律師表示,既然不能做無罪辯護,我只能退出,我不掙昧心錢。據了解其他3位律師都做了有罪辯護。
  10.殺人案犯逍遙法外,受害家屬進了監獄。趙璽印反映說,2008年7月14日,我女兒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亂刀刺死在繁華街頭,我提供了極為重要的線索,5年了警方就是不破案,你們「當機立斷,雷厲風行」的作風那裡去了?
  谷保琴反映說,我兒子2004年2月4日被殺后,我向警方提交了罪犯的敲詐勒索信,警方卻說是交通事故不予立案。我兒屍體上的傷有的在兩腿內側,有的在脖頸處,根本不是車禍造成的,明顯屬於他殺。在我多次上訪后,交警才認定不是車禍,但警方還是以種種理由至今不立案,8年了殺人兇手至今逍遙法外。
  王俊月反映說,劉少軍兄弟將我兒子殺害后,把殺人的責任讓不滿18歲的弟弟劉少傑頂替,因不滿18歲沒判死刑,真兇劉少軍逍遙法外,為此事我一直上訪控告。
  張燕飛反映說,2009年3月30日我父親被我村歹徒重傷,我家當日就報了案,警方在一個月後才出警。我父親當時能指認歹徒,案發時有目擊證人,南和縣公安局就是不調查不取證。後來我父親成了植物人,案子至今未破。我一直上訪控告南和縣公安包庇犯罪問題。
  ……。
  眾受害人家屬對政法機關對傷人案不立案或立案不破案等問題一直不服。他們反映說,我們只是去督促、上訪控告,你們就對我們如臨大敵、比對犯罪分子還兇狠。我們痛失親人投訴無門本來已十分痛苦,可你們再把我們抓進監獄,目的是不讓我們在「十八大」期間或以後再上訪,你們的良心何在?你們還是人民的政法機關嗎?
  趙璽印等十餘人不服判決,已上訴於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級法院將作出怎樣的判決?人在做,天在看,有良知的人們將拭目以待。
   

附:1.趙璽印等十餘人控告書
  2.南和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
  3.趙璽印等十餘人被關押期間,十餘名家屬的上訪材料。
   .............................................................


附件1
                   邢台市政法機關為維穩,
      不惜動用司法機關製造冤獄!

控告人:趙璽印、王俊月、陳現英、宋文奪、左改妮、閆利景、谷保琴、武愛先、董銀果、白大剛
被控告人:河北省南和縣公安局、南和縣檢察院、南和縣法院、邢台市政法委
控告請求:   
     請求對上述被控告人為所謂的「穩定」,在「十八大」前夕以莫須有的罪名將十餘名控告人批捕關押五個多月後,均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刑,有的判處緩刑,有的免處(我們均已上訴)。實際上我們根本沒有構成犯罪,將我們抓捕判刑,目的是阻止我們十八大」期間上訪和以後再上訪。這是對上訪人的鎮壓,極大損害了我們的人權。懇請河北省涉法涉訴中心領導過問、督查此案,糾正被控告人的非法行為,還法律尊嚴,還我們一個基本的人權。

一、該事件的發生過程    
     我們13人之中,大多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家屬,有8條人命死於他殺,由於種種原因,公安機關都沒有破案,殺人真兇至今逍遙法外。我們這些家屬為給死去的亡靈尋求公平正義長期到有關部門上訪控告。
   2012年8月30日,我們分別接到韓香春、李淑敏夫婦的電話邀請:明天上午,我家要挖墳開棺,揭開我兒韓利成被害的真正死因,希望你們去現場,把看到的真相做個證明。
  韓香春、李淑敏夫婦50多歲,河北南和縣韓村農民。2007年其子韓利成被殺,兇手是韓利成曾處過的對象李培。(2007)邢刑初字第96號判決認為:「被告人李培目無國法,因曾與被害人韓利成談對象不成,幾次提出重新和好遭韓利成拒絕,感到活著已沒有任何意義,就用刀刺擊被害人韓利成胸部致其死亡,而後服大量安眠藥、鼠藥、割腕自殺未遂」。韓香春、李淑敏夫婦對該認定不服,他們認為,被告人先是投毒,在韓利成失去抵抗力的情況下殺死韓利成的,法院漏判了投毒罪,為此一直上訪。他們多次申請驗屍,有關部門未予准許。在此情況下,韓香春、李淑敏夫婦決定自己開棺驗屍,並約請我們眾人見證。
   我們大多是被害人的親屬,都有子女被害后、殺人真兇逍遙法外的悲慘遭遇,共同的遭遇使我們心是貼近的,我們就答應了韓香春、李淑敏夫婦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上午,我們有騎車的,有坐公交車的,先後到了南和縣賈宋鎮韓村。在荒郊野外,我們目睹了韓香春、李淑敏夫婦及其眾親屬挖掘其子韓利成屍骨的全過程。屍骨挖開后,我們看到屍骨是黑色的。並為韓香春、李淑敏夫婦書寫了屍骨是黑色的證明。任務完成後,正當我們要離開回家之際,被大批的公安幹警包圍,強行扭送到賈宋鎮派出所、閆里派出所,又被分別押至南和縣公安局。當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2012年9月1日我們被分別關押在南和縣看守所和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幾日後,我們十多個人均被「依法」批准逮捕。5個多月後的2013年2月6日被判刑后才回到家中。

  二、多起重大、惡性殺人案你們政法機關推諉不管,我們失去親人案子未破,心在滴血,你們在我們滴血的心上再插上一刀!    
    事件發生的當日,邢台市政法委副書記馮利民、邢台市公安局副局長張玉潔、邢群英、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副院長、邢台市政法委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書記尤勝科、南和縣政法委、公安局負責人,也都迅速趕到現場。領導重視程度之高,行動之快,可謂當機立斷,雷厲風行。
  我們不僅要問:我們的親人被殺時,你們為啥姍姍來遲?對是否立案為啥推三諉四?殺害我們親人的都是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你們「當機立斷,雷厲風行」的作風那裡去了?政法機關對殺人案不立案或立案不破案,我們只是去督促上訪控告,你們就對我們如臨大敵、比對犯罪分子還兇惡。我們痛失親人投訴無門本來已十分痛苦,可你們再把我們抓進監獄,你們的良心何在?你們還是人民的政法機關嗎?

   三、作證是公民的義務,我們的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290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情節嚴重是指:「糾集多人擾亂機關、單位、團體的工作場所及封閉其出入通道,進行糾纏、吵鬧、辱罵,致使機關、單位、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一般表現為時間長,糾集的人數多,造成的影響比較惡劣。」
  造成嚴重損失是指:「公私財務或者經濟建設、教學和科研受到嚴重的破壞和損失,在這裡,情節嚴重和造成嚴重損失都是構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對於一般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嚴重損失、危害不大的,不構成本罪。」
  就本案而言,韓香春、李淑敏夫婦及親屬開墳挖棺,讓我們見證屍骨的顏色,是在荒原郊野,沒有擾亂機關、單位、團體的工作場所,更沒有糾纏、吵鬧、辱罵,致使機關、單位、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的情景,故不存在「公私財務或者經濟建設、教學和科研受到嚴重的破壞和損失」。因此,我們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四、強烈要求上級領導糾正邢台市政法機關的非法做法
  我們走完了被拘留、批捕、移訴、判決所有程序,我們沒有犯罪為啥卻被認定為犯罪?據了解,完全是邢台市政法委協調的結果。我們不想評論目前司法制度優劣。我們只想說邢台市政法機關的維穩思路背離了解決社會矛盾的基本規律。不解決訪民訴求的社會問題,靠鎮壓訪民、關押訪民,只能是緣木求魚、南轅北轍。
  我們十餘人被關押后,我們的家屬及親人一天也沒有停止抗爭。就從上訪的人數看,關押我們後上訪的人數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從訪民對政法機關的認知看,不是信任了而是更加不信任;從解決社會矛盾層面看,不是緩解了社會矛盾而是更加加劇了社會矛盾……。邢台市政法機關的做法損害了黨和國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其破壞力不可低估。
  我們強烈希望河北省涉法涉訴中心領導過問、督查此案,糾正被控告人的非法行為,還法律尊嚴,還我們一個基本的人權。否則,我們依然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逐級上訪,直至中央。
         


                 控告人簽名:趙璽印、王俊月、陳現英、

                           宋文奪、左改妮、閆利景、

                           谷保琴、武愛先、董銀果、

                           白大剛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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