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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6訪民敲詐政府案」荒誕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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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難,在於治吏;吏治之難,在於治腐。物慾無法根除,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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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yyj 發表於 2016-10-30 22: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起訴書顯示,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底,李增國等被告人5次進京上訪或欲進京上訪,均受到接訪人員協商勸訪,並在接訪人員解決「路費、飯費、誤工費」后暫時息訪。從2015年10月21日起,涉案的六名訪民先後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拘。而在此前,該六名被告人均有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行政拘留的經歷。(10月22日《澎湃新聞網》)
​近年來,筆者注意到多起「敲詐政府案」,而被安上「敲詐」罪名的都有個共同的身份,那就是「訪民」,而且都是因為進京上訪,且得到當地政府接訪后產生的財務問題。從目前已經見諸媒體的案件中,有的被判有罪,有的檢方撤訴。僅河北一省看,法律那根「準繩」似乎也是沒個准。
百度搜索「河北敲詐政府案」,共有8990條信息,首頁顯示的就有「河北張家口村民『敲詐政府案』檢方撤訴」、「河北多名農民頻繁赴京上訪被指敲詐政府獲刑」、「河北滄州多名農民赴京上訪被指敲詐政府獲刑」、「河北邯鄲農民因『敲詐勒索政府』獲刑四年」等。
而筆者注意河北省內「敲詐政府案」也非首次。一年前,有媒體報道河北遵化市第二中學教師陳文艷,因多次進京舉報中考作弊、教師職稱評定作假、教育亂收費,以及個人優秀教師評定不合理等問題而「上訪」。后被認定向接訪老師和維穩人員索要16900元,構成敲詐勒索罪並獲刑1年,上訴后被判無罪。筆者曾發文《被敲詐的政府,一定是「疾病纏身」》分析,接訪(也稱「截訪」)人員給訪民支付交通費、住宿費,以及部分看病的錢屬於通行做法,無非是花錢買「息訪」,因此陳文艷肯定與「敲詐勒索」無關。此外,某些「截訪」人員「下漏」一些費用,更是這個社會心照不宣的事情,不值得大驚小怪。因此,說陳文艷老師敲詐勒索,就純粹是故意栽贓了。
而一些基層政府作為受害人狀告自然人敲詐勒索也是一件相當尷尬的事,更是自暴家醜的事。因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那麼,以強大武裝力量做後盾的政府,被幾名訪民「強行」了,這在邏輯上是絕對講不通的。
筆者以為,即使這些訪民說了「如果不給解決問題,就繼續進京上訪」的話,肯定也不構成法律上的「威脅或要挾」,因為這只是一個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媒體報道公訴書中「被告人在北京或欲去北京上訪,被勸返時趁機索要車費、飯費等費用,不然不回去,勸返人員怕他們造成不良影響無奈給錢」,實際上與市民平時去機關辦事不見公職人員「好臉色」,憤而「找你們領導去」一樣,若這名公職人員拿錢平息事態,肯定不能算「威脅或要挾」。
退一萬步講,如果這個基層政府政務透明,官員廉潔,怎麼會有「把柄」或官員個人隱私掌握在他人手裡?又何必懼怕訪民進京?根本就沒有滿足對方所謂「敲詐」的條件。因此可以這麼說,敲詐政府其實是個「偽命題」。凡被自然人「敲詐」成功的政府或部門,一定是「疾病纏身」。
當然,目前「維穩」工作考核機制是相當混亂,導致基層幹部「亞歷山大」,也為部分訪民對政府提出「非分」要求帶來便利。但政府既然當初滿足了訪民的「非分」要求,事後就不該秋後算賬,政府應有起碼的誠信。
而「6訪民涉敲詐勒索案」更是荒誕至極。比如這6名訪民敲詐勒索他人錢財,還留下收條,這符合常識嗎?律師透露:「當時給錢的時候接訪人員都是上報了領導的,收款條上寫的就是食宿補貼、誤工費。」
而最令該市公訴機關、審判機關臉紅的,則是本案起訴書中,受害人即被敲詐勒索對象並不明確。按照被告人律師所言,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敲詐對象的模糊性。「被敲詐的是辦事處,還是村委會,還是他們的工作人員受到要挾,到現在都不清楚。」
​在筆者看來,於情於理於法都講不通的「敲詐政府案」此前之所以在河北頻繁發生,或因長期在政法委系統擔任要職的該省省委書記周本順「一手遮天」,擔心自己的醜行敗露,加上河北「政法王」張越在該省壞事做得太多,害怕訪民「捅上天」,也需要防備訪民的訴求被「拔出蘿蔔帶出泥」,把自己違法違紀的事情給牽扯進去,所以必須以打擊「非法上訪」的名義,不擇手段地對進京上訪的訪民形成「高壓」態勢。
可奇怪的是,周本順、張越都被關進「籠子」里了,那麼河北怎麼還在延續周、張此前的做法?一些基層司法機關就那麼崇拜周、張?



反貪局長貪三百多萬,抹了多少案?
中國新聞網10月27日報道,化州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反貪局原局長郭志玲因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3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郭志玲退繳的贓款人民幣28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郭志玲尚未退繳的贓款人民幣5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看到該新聞后,筆者隨手寫了條微博評論:「反貪局長大肆受賄,巡視組長也是貪官,紀委書記『抹案』斂財。這雖然是極個別現象,但也真是冷笑話了」 。沒想到,我使用的「極個別」一詞卻遭到眾多網友的譏笑,批評我用詞不當。
受賄金額332萬元的郭志玲,與受賄1356萬元的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以及受賄854萬元的陝西省政協副主席祝作利獲得同樣刑期,較同為女性,受賄1781萬元的山西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白雲少一年刑期,似乎是犯罪后還享受了一把副省級待遇。
應該說,法院對這幾個人的量刑都很「靠譜」,但卻總是引發網路「判得太輕」的質疑。因為在絕大多數國人的腦海深處,受賄罪的量刑標準還是「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而實際上,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受賄犯罪的處罰標準已經重新調整為「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016年4月18日「兩高」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被定為三百萬元以上。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明確,貪污、受賄數額不滿二千萬元,一般判處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郭志玲以剛剛「達線」的涉案金額,卻領受較「起刑」多一年的刑期,應該與她的涉案金額「絕大部分是索賄」有關,依法應從重處罰。當然,郭志玲作為專司反腐的反貪局局長,受賄確系知法犯法,按照民間的想法也應該「罪加一等」。不過,法律似乎沒有這個規定。
憑良心講,像廣東這樣的發達地區,一個反貪局長索賄、受賄300多萬元還真的提不起大家興趣,尤其是茂名這個腐敗「重災區」代管的縣級市。即使縱向比較,此前也出現過縣級反貪局長涉案「天量級」的案例。
​七年前,筆者在《怎麼得了?反貪局長也貪2億》一文中,就曾介紹過山西省繁峙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穆新成的那些事。與穆新成相關的消息是,繁峙縣裡眾多的礦老闆和涉礦的各級政府官員,多被這位反貪局長「辦」過。該縣有知情人士稱,穆新成財產大概有2億元,凡礦主均需向其「進貢」,或遭到「以辦案為名的『敲詐』」。
百度百科也顯示,2009年5月5日,穆新成因貪污受賄被紀檢部門「雙規」后,家中搜出現金數千萬,資產肯定超過1億元,其他的還在調查,「雙規」當天扣押回的車輛就有5輛,都價值百萬元以上。
「穆新成案」最終結局如何?網上竟然搜不到,但肯定是活命了。這對於被稱作「塌方式腐敗」的山西來說,根本就不值得奇怪。
穆新成、郭志玲作為縣級和縣級市的反貪局局長,雖然僅是一名科級幹部,但這個職務權力卻是巨大的。他們之所以能一次次成功受賄、索賄甚至敲詐,無非是能替腐敗分子辦事,手中權力能替涉案人員「抹案」。具體做法不外呼以下幾點:一是利用辦案線索逼被舉報人拿錢消災,把案子壓下來;二是為已歸案的涉案人員「通風報信」,從而使其規避處理;三是對關鍵案情避而不問,或問而不究,問而不報,以減輕涉案人員罪責。當然,反貪局長甚至紀檢幹部還有一個「撈錢」渠道,那就是利用當今「遍地腐敗」的大環境,逼仍在台上的領導幹部就範。
反貪局長郭志玲受賄、索賄332萬元,究竟「抹」了多少案子?恐怕只有她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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