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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刑法第三百條:加大打擊涉邪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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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月雲飛@ 發表於 2016-10-17 08: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自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該修正案共52個條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條文最多的修正案。從修改的內容看,本次修正案準確把握了我國當前的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對懲治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網路犯罪、腐敗犯罪、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等刑法規範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善。這其中修正案第三十三條對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加大了對邪教犯罪的處罰力度,對於打擊涉邪教犯罪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條主要有以下變化:
  第一,將組織、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修正案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提高了法定最高刑,主要是基於我國邪教活動形勢嚴峻。根據中國反邪教協會的統計,當前在國內較為活躍的有11種邪教,分別為:法輪功、呼喊派、門徒會、統一教、觀音法門、血水聖靈、全範圍教會、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除此以外,還有靈靈教、華南教會、被立王、主神教、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圓頓法門、新約教會、達米宣教會、天父的兒女等邪教組織在我國境內也有傳教、聚會、滋事等活動。這些邪教組織不僅殘害生命,還衝擊社會秩序,更危害國家政治穩定,提高法定最高刑增加了邪教組織的犯罪成本,能夠起到良好的預防和打擊效果。
  第二,增加了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與舊法對比,修正案增加了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邪教組織要運轉,離不開資金支持。對邪教人員處以罰金,或者對來源不明的財產予以沒收,能有效斬斷邪教組織的資金鏈,強化打擊的效果。
  第三,將「情節較輕」納入到刑法評價中,降低了對涉邪教犯罪的處罰下限。修正案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增加了「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單處罰金」。降低對涉邪教犯罪的處罰下限,是因為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后,對情節較輕的邪教犯罪一般都是予以治安拘留或警告的行政處罰,這種行政處罰對於頑固不化的邪教分子而言起不到足夠的震懾作用,反而會形成犯了拘、拘了犯的惡性循環,甚至在社會上造成專門機關對邪教犯罪打擊不力的誤解。
  第四,增加了對組織、利用邪教等矇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罰規定。修正案把舊法中「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修改為「…致人重傷、死亡的…」,擴大了定罪範圍。按照修改前的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只有在致人死亡的情況下才會納入刑法的評價之中,致人重傷的卻不予評價,如此既有失偏頗又不利於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將「致人重傷」納入到定罪範圍,是對刑法法條的進一步完善,也彰顯了國家打擊邪教犯罪,為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駕護航的決心。
  第五,對利用邪教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併罰。修改前的法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為強姦罪、第二百六十六條為詐騙罪,也就是說修改前的規定是「擇一罪定罪」。修改後的規定為「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由「擇一罪定罪」到「數罪併罰」,為嚴厲打擊邪教和犯罪活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更好的適應了新形勢下預防和懲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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