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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忍】中國古代如何懲治「出軌」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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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9-16 06: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神秘野史搜羅

  古代對婦女出軌的刑罰極其嚴格,像潘金蓮出軌被武松打死,這應該算是最好的結局了,畢竟這叫死得痛快,而對於古代的婦女出軌,有專門的法律給與制裁,令人不寒而慄。

  一、騎木驢

  

  騎木驢是古代專門懲治勾結姦夫謀害親夫的女人所用,相傳該刑罰始於漢代,當時有個叫黃愛玉的女人,與他人通姦害死本夫,最後就是「騎木驢」而死的。

  

  騎木驢的刑罰極其殘忍,由四名大漢抬著木驢一路顛簸遊街,受刑者不僅身痛難熬,臉面也盡失。

  二、浸豬籠  

  

  浸豬籠是古代專門懲罰偷情婦女的刑罰,來源已不可考證。

  在古代只要女子在婚後對丈夫不忠,並與其它男子有染,丈夫便可將其抓住,扔進竹子編成的籠里,然後丟進水裡活活淹死。

  浸豬籠是暗示男女豬狗不如,同時也是詛咒他們二人死後投胎也不得再世為人。

  浸豬籠是一種非常封建的私刑,就算在古代也是在非常偏僻的地區才使用,一般有官府的地方,婦人出軌還是由縣官老爺審判的。

  三、斷指夾

  

  這是中國歷史上專門針對女人的刑具,將被懷疑與其他男人有染的女人四根手指置於刑具當中,大力壓擠。

  十指連心,隨著指骨的斷裂聲和一盆盆涼水潑醒后的反反覆復,一般女人都挺不過去。

  古代對出軌婦人的懲罰遠遠不止這些,還有宮刑、拶刑、鑿顛等等數不勝數,令人望而生畏。

  因為在古代,婚姻是非常神聖的,常有「人倫之始」之稱。所以,歷朝歷代的法律制定都會受到禮法的影響,將出軌規定為犯罪。如西周的法律規定:「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到了戰國時期,禮崩樂壞,諸侯貴族發生淫辟之事層出不窮。李悝在魏國變法時,對出軌這種事深惡痛絕,極力主張以刑法進行制裁。他在《法經》中規定:丈夫出軌則誅(殺),妻子出軌則宮(刑)。秦律中也規定:「男女絜誠」。也就是說,無論男女,都有守潔的義務。就算是男方出軌,秦律一樣規定「其妻可得而殺之」。這一時期,對男性出軌的懲罰顯然要重於女性。

  唐朝時,又詳細的將出軌劃分為「和姦」和「內亂」兩種。《唐律疏議》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即判一年半刑期。同時對於撮合通姦的「王婆」等角色也作出了處罰規定:減奸罪一等。唐朝的法律對於出軌的規定顯然要輕於秦代之前。不過,唐律還特別說明,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軌,而妻子拒捕,那麼丈夫「殺之無罪」。

  

  明朝的《大明律》進一步減輕了處罰,只是規定和姦的男女杖八十。但明朝為了防止出現誣告的情況,還特彆強調:「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這也就是「捉姦要捉雙」的由來。

  清朝的《清刑律》部分吸納了唐朝時的若干規定,對於妻妾與人奸通,如果被丈夫抓獲,併當場將二人殺死,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那麼「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可以看出,明清時期關於出軌的法律規定,有明顯偏向於對女性的懲罰的趨勢。這主要是因為封建倫理綱常盛行,女性地位遠低於男性所致。

  到了民國時,依然對出軌有著法律規定。不過此時的法律已考慮到男女平等,所以規定:只要是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即處一年有期徒刑(不側重於哪一方)。當然,這些都只是法律層面的規定,在民間,對於出軌的處罰常常採用「浸豬籠」等手段,懲罰程度是遠大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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