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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廣場舞大媽是如何「養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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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8-23 05: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2 張兆曙 獨立評論

  

  作者:張兆曙

  文章來源:《人文雜誌》

  近些年來,幾乎在中國每個城市的社區廣場、休閑公園以及其他公共空間都能見到一種被稱為「廣場舞」的休閑健身活動。每當夜幕來臨之際,那些被冠以「中國大媽」的中老年女性便自發地聚集到各類城市公共空間,她們伴隨著激昂的音樂和旋律舞動著並不輕盈和靈動的身姿,憑藉規模效應和整齊劃一的動作編排製造出比較強勁的聲勢,進而形成中國城市生活中的一道獨特卻又高度雷同的城市景觀。在這項群眾性的休閑健身活動中,有兩個重要的社會後果引起普遍的關注和討論。第一,廣場舞儼然成為「中國大媽」這一特定參與主體的一種生活方式或者行為標籤。從各種媒體的報道來看,廣場舞已經被「中國大媽」從社區帶入到車站、機場、碼頭、列車車廂和旅遊景區,甚至在堵塞的高速公路上也會出現廣場舞的身影。毫不誇張地說,凡是有「中國大媽」的地方,就會有激昂澎湃的廣場舞。諸如「廣場舞大媽」在巴黎盧浮宮、紐約時代廣場、莫斯科紅場被警方干預的報道時常見諸各種媒體。第二,廣場舞作為一種積極的休閑健身活動所導致的非預期後果,正在成為一個社會性的問題。一方面,廣場舞對社區生活環境的負面影響(即噪音擾民)日益突出,從而遭到廣泛的嘲諷、揶揄和吐槽,廣場舞和「中國大媽」因此而顯示出一定程度的「污名化」跡象;另一方面,隨著廣場舞愈發普及,各種針對廣場舞擾民的抵制行動也在同步興起,在此過程中發生了一系列性質十分嚴重「惡性抵制」,廣場舞的噪音擾民甚至表現出一種逐漸淪為「社區公害」的趨勢。正是上述兩個廣場舞的社會後果建構了本文的問題意識,即作為一種積極的休閑健身活動,廣場舞的「污名化」和遭遇抵制的過程是在什麼樣的社會基礎上發生的?這個過程具有何種特定的的社會含義?

    廣場舞的治理困境

  

  


  在報紙、電視和網際網路平台等各種傳播媒體上,每隔一段不太長的時間,總能看到有關廣場舞和「中國大媽」的報道。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報道是介紹各地市民對抗和抵制廣場舞的奇招和手段。在這個過程中,一些針對廣場舞的「惡性抵制」事件不斷地衝擊著人們對廣場舞和「中國大媽」的認知和態度。現實中發生的許多「惡性抵制」事件,最令人矚目的地方在於,深受廣場舞噪音困擾的普通居民採取十分極端的手段(甚至涉嫌違法的手段)抵制廣場舞。比如溫州的「噪音對決」事件、武漢的「高樓潑糞」事件、北京的「鳴槍放狗」事件以及長春的「車位地鎖」事件等等。下面是本文從媒體上收集到的上述幾個「惡性抵制」事件的基本情況:

  「噪音對決」發生於2014年4月,溫州「新國光商住廣場」居住小區的業主因長期無法忍受馬路對面「松台廣場」的廣場舞噪音,在多次調解、溝通和求助無效之後,業主們籌資26萬元購買「遠程定向強聲擴音系統」(俗稱高音炮),採用「以噪對噪」的方式抵制廣場舞(見《溫州晚報》2014年3月30日)。「高樓潑糞」事件發生於2013年10月,「漢口中心嘉園」的業主,因不滿小區廣場舞的噪音擾民,通過小區物業多次協調無果之後,採用「高樓潑糞」的方式驅趕參與廣場舞的大媽(見《長江網》2013年10月25日)。「鳴槍放狗」事件發生於2013年8月,居住北京昌平某水泥廠的一個球場附件的當地居民,因不堪球場上的廣場舞長期影響正常休息和睡眠,在酒精的刺激下抄起家中藏匿的雙筒獵槍朝天鳴放,並又放出自己飼養的三隻藏獒,驅趕跳舞人群(見中央電視台《新聞1+1》2013年11月7日)。「車位地鎖」事件發生於2014年10月,長春市「永暢美域」小區物業因無法協調廣場舞引起的糾紛,被迫在小區門前的廣場上安裝50個「車位地鎖」以阻止廣場舞的發生(見《法制晚報》2014年10月9日)。

  「噪音對決」和「高樓潑糞」等「惡性抵制」事件具有兩個共同特徵。第一,「惡性抵制」事件的製造者長期受廣場舞噪音的困擾,大多數「惡性抵制」事件往往是在噪音擾民超出忍耐極限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儘管「惡性抵制」事件所採取的不文明、非理性甚至相互傷害的方式會引起嚴重的社會後果,但事件發生的基本邏輯是對其自身正當權利(比如休息權)的捍衛。第二,「惡性抵制」事件是在所有可能(當事人能力範圍內)解決廣場舞噪音擾民問題的途徑、方法和手段均告失效的前提下發生的。媒體的調查和報道顯示,在「惡性抵制」事件發生之前,大都經歷過噪音受害者與噪音製造者之間溝通和交涉、物業和社區的干預和調解、向政府管理部門(比如「110」和環境執法部門等)的報警和投訴等一系列的過程,但最終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即使某些溝通、調解和干預的手段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事態的嚴重性,但很快就會恢復到原來的程度,甚至變本加厲。而且,上述過程的反覆發生進一步加劇了雙方的矛盾和抵觸情緒。最後的結果是,「廣場舞大媽」依然我行我素,噪音受害者則對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問題感到絕望。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惡性抵制」事件實際上是一種絕望心理下的激憤選擇。

  「惡性抵制」事件的上述兩個發生前提表明一個嚴重的社會事實,即廣場舞的噪音擾民問題陷入了一種不正常狀態和難以治理的困境。具體表現為:面對普遍存在的廣場舞噪音對市民正當權利的侵犯和正常生活的干擾,無論採用何種途徑、方法和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治理,這就是廣場舞的治理困境。廣場舞的「污名化」及其所遭遇的「惡性抵制」,都與廣場舞的治理困境有關。這是一種難以理解和令人困惑的治理困境。從現代法治文明的治理邏輯看,一旦廣場舞噪音擾民的法律事實成立,即面臨著司法和行政手段的干預、制裁、處罰甚至取締,進而對廣場舞噪音所扭曲的社區關係進行「撥亂反正」,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區環境。這種現代社會的治理邏輯是無條件的,因為任何哪怕是正當的、積極的休閑健身活動都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和不破壞基本的社區關係及秩序為前提。因此強調「廣場舞大媽」休閑健身的正當性、強調休閑健身需求與公共休閑健身場所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強調廣場舞作為國家推動全民健身運動的基本形式、強調治理行動中的體制性困境(諸如社區沒有執法權、公安機關缺乏採集噪音擾民的技術手段等等)等等,都不足以對廣場舞的治理困境提供有效的解釋,更不能以此作為放任廣場舞噪音擾民的客觀條件。因此,在法律的邏輯上,廣場舞的治理困境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和難以解釋的現象。

  簡言之,廣場舞的治理困境完全不符合現代法治文明的基本邏輯。或者說,現代法治文明的治理邏輯與廣場舞的治理困境形成一種理論與實踐的悖論。對此,我們只有重新面對廣場舞噪音擾民的社會基礎和發生機制,重新理解廣場舞和」中國大媽」潛在的行動意義和社會表達,才能避免邏輯上的悖論和認知上的陷阱。這便對我們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要求,即從法律邏輯回到社會邏輯上理解廣場舞的治理困境。也就是說,從機械地利用法律規範對廣場舞噪音的危害進行裁剪和評判,轉向探討廣場舞噪音陷入治理困境和遭遇「惡性抵制」的社會基礎和發生機制。更進一步講,就是要從發生學上回答,為什麼廣場舞這種特定休閑健身形式和「中國大媽」這個特定行動主體的結合導致了廣場舞的治理困境。

    廣場舞的雙重屬性

  

  


  在社會邏輯上理解廣場舞的治理困境,首先必須回到廣場舞的自然屬性,進而回答「難以治理的廣場舞噪音是如何製造出來的?」原因很簡單,廣場舞噪音之所以成為一個社會性的問題乃至「社區公害」,毫無疑問與廣場舞的自然屬性有關。如果我們脫離了廣場舞的自然屬性,僅僅從結果上面對難以治理的廣場舞,極有可能重新陷入機械的法律邏輯。從廣場舞的構成形式看,它是在團體操的基礎上融合了一些舞蹈元素所形成的一種新的休閑健身形式,所以兼具團體操和舞蹈的雙重屬性。正是這種雙重屬性中某些要素的相互強化,才產生了導致廣場舞廣泛傳播並陷入一種難以治理狀態的原始動力。

  廣場舞作為團體健身操的演變形式,首先滿足了特定群體休閑健身的需求。廣場舞的運動強度不僅十分適合中老年女性的身體特點,而且在健身實踐中產生了良好的效果。正因為如此,廣場舞在剛剛面世不久即受到「中國大媽」的青睞,並國家被納入「全民健身計劃」加以推廣。如果純粹從健身形式的角度看,廣場舞及「中國大媽」在邏輯上並不必然導致廣場舞的「污名化」和治理困境。現實生活中的許多休閑建身形式在改善自身健康的同時,並未對社區環境產生任何影響。因此,廣場舞對社區環境的負面影響並不是「中國大媽」健身需求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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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8-23 05:45 | 只看該作者
  但是廣場舞的組織形式則與它所陷入的治理困境具有內在的邏輯關聯。廣場舞延續了團體操的組織形式,即藉助團體的規模效應和動作的統一性、以突出整體淡化個體的方式製造出一種震撼性的視覺效果。簡言之,團體操在組織方式上表現出一種追求規模更大、動作更統一、整體感更強的「大場面」效果。「大場面」的組織形式輔之以優美的旋律和動感的節奏,使廣場舞產生出不亞於團體操的衝擊力。對於參與其中的「中國大媽」來說,規模與統一性的相得益彰、突出整體淡化個體的「大場面」產生了一種特有的魔力,只要參與其中就能體驗到身體的酣暢和心理上的愉悅。這種體驗反過來會強化「廣場舞大媽」的「大場面」意識。於是,越來越多的「中國大媽」被勸募進來,越來越統一的廣場舞裝備自發配備起來,越來越強烈的參與意識被激發出來。

  同時,廣場舞也是一種群體性的舞蹈形式。舞蹈和一般意義的健身操具有兩個方面的顯著區別。首先,健身活動並不一定需要音樂的輔助;但是絕大多數舞蹈均需要旋律和節奏等音效方面的配合要求。其次,健身主要是一種局限於身體的活動,意義較為單一;而舞蹈的意義則更為豐富,除了對身體的型塑之外,還具有一種表達上的意義。因此,我們在重新面對廣場舞的治理困境時,不能遺忘了廣場舞作為一種舞蹈形式所具有的音效特徵和表達性需求。正是廣場舞作為一種舞蹈形式所特有的音效特徵和表達需求,使之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的休閑健身活動。

  毫無疑問,音效特徵是廣場舞噪音擾民及其治理困境的物理根源。然而,在圍繞廣場舞所引起的社區糾紛中,廣場舞的物理音效對於糾紛雙方來說,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體驗:一邊是無與倫比的身心體驗;一邊是難以忍受的聒噪。優美的廣場舞舞曲之所以變成一種不堪忍受的「噪音」,顯然與廣場舞「大場面」的組織形式脫不了干係。具體地講,「大場面」的組織方式主要從兩個方面將廣場舞舞曲優美的旋律和動感的節奏變成「噪音」並將其推向一種難以治理的困境。首先,在「大場面」的組織方式中,廣場舞的規模效應需要更高的物理音效進行配合,否則不足以體現廣場舞對「場面」的要求。所以,廣場舞的規模越大,舞曲的分貝越高。其次,廣場舞的統一性和整體性標準要求參與者的反覆操演。最終,廣場舞的舞曲在「大場面」的組織形式中,變成了一種高分貝的單調重複。

  在以規模、統一性和整體感為標誌的「大場面」組織方式中,廣場舞的表達並不是一種個體化的表達(廣場舞本省也不是一種展示舞蹈者個性的舞蹈),而是一種群體性的表達和形式化的表達。通常情況下,舞蹈藝術所表達的情感是多元化的,個體層面的悲歡離合和集體層面的家國情懷均可構成舞蹈藝術的表現主題。然而,儘管廣場舞的種類繁多,但其表現主題則相對單一,基本上以高亢、激情和歡快的舞曲和動作編排表現一種積極向上的精神面貌。因此,廣場舞所進行的這種群體性表達或形式化表達,需要廣場舞參與者具有某種共同的心理特徵作為支撐。否則,主題單調的廣場舞將難以維持其「大場面」的組織形式,也無法實現快速和廣泛的傳播。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由於共同的心理特徵,「中國大媽」才有可能在「大場面」的組織方式中進行集中的、群體性的和形式化的表達。

  有趣的是,健身需求作為廣場舞最基本的構成要素和最原初的參與動機,反而與廣場舞的噪音擾民沒有因果關聯。不僅健身活動並不必然產生噪音,而且健身需求也不會對廣場舞的音效特徵和表達性需求產生影響。簡言之,廣場舞的噪音問題與參與者的健身需求並不存在邏輯關聯。這意味著,如果從健身需求的角度討論和解決廣場舞噪音的治理問題,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比如,從「廣場舞大媽」健身需求正當性的角度,要求社區居民的理解和諒解,進而以相互妥協的方式暫時維持一種程度較輕的噪音擾民。但是,廣場舞的自我強化機制將會很快使其恢復到原來的程度。再比如,將廣場舞噪音擾民理解為健身需求與場所供給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從而將廣場舞噪音擾民錯誤地歸因為一種發展困境。毫無疑問,這必然導致對廣場舞噪音治理的拖延和推責。

    廣場舞大媽的心理構成

  

  


  如前所述,廣場舞的噪音問題及其治理困境是特定的休閑健身形式和特定的社會行動主體相結合的產物,因此「回到社會邏輯」不僅要求我們「回到廣場舞的自然屬性」,而且要求「回到廣場舞參與者的社會構成及其共同的心理特徵」,這不僅對於理解「廣場舞的群體性表達和形式化表達何以可能」十分重要,而且有助於回答「誰(以及誰何以)把廣場舞噪音推向一種不可治理狀態」的問題。

  許多媒體形象地將廣場舞的參與者稱為「中國大媽」或「廣場舞大媽」,用來泛指那些已經退休或即將退休的城市中老年女性。儘管廣場舞參與者的數量十分龐大,但並不是所有的城市中老年女性都加入了廣場舞隊伍。那麼,究竟是什麼樣的城市中老年女性構成了廣場舞的參與主體呢?這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並從邏輯上進行廓清的社會事實。否則我們很難真正理解廣場舞噪音的諸多議題。我們不妨從兩個層次來呈現她們的社會構成,進而理解他們共同的心理特徵及其群體性表達的訴求。

  第一個層次是微觀的職業境遇和家庭生活。從職業境遇看,「廣場舞大媽」主要包括已經退休和未退休但即將退休的城市女性。在這兩類群體中,已經退休的城市女性成為「廣場舞」的參與主體是一個很容易理解的事情,而那些未退休但即將退休的職業女性加入「廣場舞大媽」的行列似乎顯得比較蹊蹺。筆者的深入觀察發現,這些未退休但即將退休的「廣場舞大媽」具有一個重要的特徵,即由於各種原因,她們在職業升遷體系中客觀上已經失去發展空間或者主觀上失去了發展的動力。簡單地說,尚未退出職業生活的「廣場舞大媽」,實際上是已經或即將在職業升遷體系中走向邊緣的那一部分群體。總之,從職業境遇來看,「廣場舞大媽」要麼已經退出職業體系,要麼職業前景比較暗淡。

  再看「廣場舞大媽」的家庭生活。加入「廣場舞大媽」行列的城市女性,通常都經歷了或面臨著家庭生活的某種顯著變化。首先是代際關係的分離,主要表現為子女已經進入成年期和獨立生活模式,母親與子女的代際關係在居住空間、情感依戀、文化觀念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均開始發生相互分離。從某種意義上說,「孩子大了」是那些城市中老年女性加入「廣場舞大媽」行列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其次是夫妻之間的日常期待和關注開始降低。現代城市家庭中的夫妻關係在進入中年階段之後,普遍表現出日常期待和關注逐漸降低的趨勢(這並不意味著情感上的疏離),從而使雙方能夠更為自主地安排各自的日常生活。但是日常期待和關注的降低對於男性和女性的心理感受來說是不同的。對男性來說,這種變化意味著更為寬鬆的行為空間;而對於中年女性來說,則意味著一種重要性的喪失。無論是家庭生活中代際關係的分離,還是夫妻之間日常期待和關注的降低,對於更加註重家庭生活並為之付出整個青春的中老年女性來說,無疑是一種心理上的雙重失落。

  第二個層次是個體生命歷程的結構性變遷。儘管無法對「廣場舞大媽」給出一個準確的年齡標準,但是綜合其職業境遇和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徵,並按照女性55周歲的退休年齡反向推算,「廣場舞大媽」的主體應該是上世紀80年代中期之前入職的城市女性。也就是說,「廣場舞大媽」基本上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之前完成學校教育,然後進入職業生涯,並在廣場舞興起的最近幾年已經退休或處於即將退休的職業生活晚期。從生命歷程的時代跨度來看,「廣場舞大媽」經歷了當代中國最劇烈的變革和社會轉型。

  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完成學校教育,意味著「廣場舞大媽」是在中國的集體化時代或集體化延續期度過她們的成長階段,其基本的人格塑造也在這個過程中基本定型。從心裡發展和人格的形成來看,埃里克森心理發展的前五個階段(即嬰兒期、兒童早期、學前期、學齡期和青春期)是在這個過程中完成的,跨過青春期的個體已經能夠克服角色混淆並取得穩定的自我認同,而且培養出忠誠的社會品質。很顯然,集體化的文化氛圍中成長起來的「廣場舞大媽」,帶著這一代人特有的集體化人格進入其職業生活。這種集體化人格表現為集體主義的價值倫理、對個體化取向的自我抑制、對親密關係的美好憧憬、對群體生活的熱情參與和對集體成就的無私分享等等。

  然而,當年輕時代的「廣場舞大媽們」帶著集體化人格進入職業生活,卻迎頭趕上市場化改革所驅動的「去集體化」過程。城市單位制的解體是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最深刻的「去集體化」過程,伴隨著醫療、養老、住房、就業等社會福利的剝離,單位已經不再充當集體化人格的棲息地和約束體系。市場競爭的張力、單位制的解體以及「自由流動資源和自由流動空間」所帶來的流動性等一系列的「去集體化」過程,快速將中國社會推向以相互疏離為基本特徵的個體化社會。她們尚未來得及釋放集體人格的力量,便將所有社會生產的集體鏡像束之高閣,而且不得不面對一個「以自我為中心的相互審視、相互比照和冷漠較量的個體化時代」。可以說,集體化人格與個體化社會的裂痕構成「廣場舞大媽」這一代人深層次的文化危機。但是,由於市場化改革所製造的巨大社會壓力(比如住房、醫療、職業發展、子女教育和就業問題等原體制下依賴於單位供給的福利)壓制和掩蓋了這一代人的集體化人格。因此,文化危機所帶來的焦慮與困惑表現得並不突出。

  但是,當「廣場舞大媽」帶著集體化人格和個體化社會的巨大反差,退出或即將退出充滿人際張力的職業領域時,壓制和掩蓋集體化人格的外部壓力已然得到普遍的緩解,長期處於抑制狀態的集體人格獲得了自由釋放的空前機遇。此時,集體化人格對群體關係的天然訴求與個體化社會的孤獨感所引起的焦慮開始佔據了「廣場舞大媽」的無意識動機。王芊霓的觀察發現,「參與廣場舞的許多女性都可以被稱作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代孤獨母親』」。從某種程度上講,廣場舞所產生的諸多後果和議題,均與「廣場舞大媽」的被釋放出來的集體人格和現實生活中孤獨、焦慮和無意識動機有關。

  前文分析表明,「廣場舞大媽」是由同時具有三種經歷的中老年女性構成的。從個體層次的職業境遇來看,「廣場舞大媽」主要是已經退出或即將退出職業領域的中老年女性,她們共同心理特徵是一種因退出職業體系或職業前景暗淡所產生的一種失落感。從個體的家庭生活來看,「廣場舞大媽」主要是代際關係發生分離和夫妻之間的日常期待開始降低的中老年女性,她們的共同心理特徵是家庭關係的變化而產生的孤獨感。從社會層次看,在「廣場舞大媽」的生命歷程中普遍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結構性變遷,市場化改革使得她們這一代人特有的集體人格長期被個體化社會所壓制,直到她們退出或即將退出職業生活時才獲得自由釋放的空間。她們共同的心理特徵是集體人格與個體化社會之間的反差所產生的深層焦慮。

    都市中永恆的孤獨

  

  


  基於職業境遇、家庭生活的變化以及生命歷程的結構性變遷,「廣場舞大媽」無可挽回地失去了她們極為珍視的「共同存在」的方式。客觀地講,她們在個人層面和社會層面所經歷的雙重「遭遇」是任何人都無法逃逸和無可奈何的社會事實。因此,「廣場舞大媽」對她們所失去的「共同存在」的方式普遍表現出一種矛盾的心態:一方面黯然接受不可失而復得的事實而顯得異常失落和孤獨;另一方面又充滿了渴望而表現出對現實生活狀態的焦慮。但是,「廣場舞大媽」對「共同存在」的渴望並沒有上升到「理性話語」的高度和「言明直說」的意識層次,它更多地停留於一種「實踐意識」的層次。也就是說,「廣場舞大媽」對「共同存在」的渴望並不表現為一種話語訴說,而是一種通過身體或行動所表達的渴望。從這個意義上說,她們選擇並痴迷於廣場舞這樣一種特定的休閑健身形式,顯然並不僅僅因為廣場舞能夠滿足其健身的需求,而是因為廣場舞「大場面」的組織形式為她們提供了一種表達的方式和可能。

  也就是說,廣場舞對於「廣場舞大媽」最重要的意義並不在於其滿足了生理上的健身需求,而在於其滿足了一種更深層次的心理需求。這種滿足是通過廣場舞在形式上匹配了「廣場舞大媽」的心理需求而實現的,即廣場舞用以彰顯規模、統一性和整體感的「大場面」組織形式滿足了「廣場舞大媽」的集體人格及其對「共同存在」的渴望。在參與廣場舞的過程中,隨著廣場舞的物理音效被「大場面」組織形式所放大,「廣場舞大媽」宣洩和表達的慾望也被同步放大,進而實現了表達的慾望與「大場面」組織形式的相互激蕩,產生了一種群體性興奮。「廣場舞大媽」在一種與現實生活的真實感受形成強烈對比的方式中,通過酣暢淋漓的身心體驗表達著她們對「共同存在」的渴求。在這個意義上,廣場舞已經超越了它的自然屬性及其發生主體,成為一種時代隱喻,即個體化時代人際之間共同感的缺失和對群體性興奮的嚮往。在日益疏離的個體化社會,廣場舞所激蕩起來了群體性興奮充分暴露了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巨大裂溝,也暴露了市場化和現代性一種的癥候。

  「廣場舞大媽」在「大場面」的組織形式中盡情表達群體性興奮的過程中,也意外地建構了一種真實的「共同存在」的方式。廣場舞所帶來的群體性興奮充當了一種個體化時代的心理填補機制,它不僅使「廣場舞大媽」充分表達出她們對「共同存在」的強烈渴望,而且使她們切身體驗到並獲得了一種「共同存在」的替代方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廣場舞被「廣場舞大媽」從社區帶到了車站、機場、碼頭、列車車廂、旅遊景區乃至世界各地;廣場舞的物理音效也在「廣場舞大媽」的群體性興奮中被放大成一種難以忍受的聒噪,從而遭到廣泛的抵制。但是,對廣場舞的任何干預,都意味著限制「廣場舞大媽」表達的慾望、降低她們體驗的樂趣和破壞她們所渴望的群體性興奮,她們必然會儘力維護其表達的形式和群體性興奮的發生空間。「廣場舞大媽」的自我維護與社區居民的自發抵制構成一對廣場舞議題的基本矛盾。近年來,廣場舞所引發的種種問題和治理上的困境,均與上述自我維護和自發抵制的雙向運動有密切的關係。

  至此,理解廣場舞治理困境和廣場舞社會遭遇(即「污名化」和惡性抵制)的兩個基點已經浮現出來。一是廣場舞「大場面」的組織形式對其物理音效的強化和放大;二是隱藏在「廣場舞大媽」共同的心理特徵及其表達性需求背後的對「共同存在」的渴望。實際上,上述兩個基點同時也是走出廣場舞治理困境的兩個著力點。具體的治理選擇主要應該從兩個方面入手:第一,針對廣場舞物理音效的自我強化效應,需要建構一種「音控權」的外部抑制機制,即由政府統一提供廣場舞的音效設施,同時由政府通過特定的技術手段掌控廣場舞的音效控制權,對廣場舞的音效強度進行統一控制。第二,針對「廣場舞大媽」的心理特徵和表達性需求及其對「共同存在」方式的渴望,需要城市社區建設更加關注社區的「關係」維度(即「社」的維度而不是「區」的維度),構築更多的社區共同性,提供更多「共同存在」方式的「替代性選擇」,在日益疏離的個體化時代實現多元化的「共同存在」。總體上看,走出廣場舞的治理困境必須立足於廣場舞噪音擾民的發生機制及其社會基礎,不能依靠簡單思維和傳統的干預措施,否則有可能在「干預—緩解—恢復—再干預」的反覆中導致消極的心理狀態和矛盾升級,進而加劇廣場舞的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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