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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 保持法治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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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飛 發表於 2016-8-7 14: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世鋒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當庭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周世鋒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眾聲喧嘩,欲求公允,必循法度。用法律的方式解決爭議乃至判定某個人是否有罪,在依法治國真實推進的當下,自然要比聽信輿論場上煽情的口號、依著分貝高低定輸贏的方式來得靠譜得多。

8月2日至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鋒、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系列案件,並作出了一審有罪判決。此次庭審的過程是全面公開的,程序是合法正當的,所有證據均經法庭舉證、質證,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也得到了切實充分的保障。四被告人對自己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均當庭表示認罪。

通過庭審,我們得以清晰地了解到,近年來不少熱點事件背後的「神秘推手」到底是「何方神聖」,這些人顛覆國家政權的手法是何等嫻熟。從「策劃者」到「中間人」再到「行動派」,一條完整的「推牆」鏈條清晰可見,庭審非常成功地將這些被告人妄圖系統性顛覆國家政權的野心展露無遺。

該案公開的庭審過程,向公眾詳細揭露,從接觸「顏色革命」到加入地下教會,從線上到線下,從蘇州到慶安,再到濰坊等地熱點事件的煽風點火,胡石根、周世鋒等人的行為,已用破壞國家法治和社會秩序的方式證明,他們不再是簡單的異議表達者,而是有組織、有策劃地持續「推牆」者。「寧可十年不將軍,不可一日不拱卒。」這是胡石根多次鼓吹的「推牆」言論。在案的證據顯示,胡石根深知自己乃至非法宗教活動力量薄弱,不足以「推牆」,卻企圖通過炒作一起起熱點事件,不斷激化社會矛盾,通過「剔縫掏磚」的方式逐漸實現「顏色革命」。

可以說,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前,很多人對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鋒、苟洪國顛覆國家政權案具體案情知之甚少,不免抱有疑慮,也有一些人內心對周世鋒等人犯罪行為的定性犯起嘀咕:都說「秀才造反,三年不成」,就這幾個「草台班子」,到底都幹了點什麼事兒?真就有這麼大能量來顛覆國家政權?

在這樣敏感的案件上,一些別有用心的西方媒體自然也沒有缺席。在這幾名被告人逮捕之初,一些西方媒體就紛紛對案件做了報道和評論,積極表示「嚴重關切」。它們的調子還是原來的「配方」,一貫的「味道」,在「南海」、「藏獨」、「疆獨」等一系列問題上都出現過。一如既往「貌似中立」,卻又飽含偏見,充滿著意識形態領域的傲慢自大,家長式的頤指氣使。他們普遍指責中國司法當局「打擊捍衛人權的律師群體」,有的還稱這是一場「空前的鎮壓」。

當然,你永遠無法叫醒一個裝睡的人,而且還是帶有價值偏見的媒體和那樣的一群人。不要試圖說服或改變他們,再多的嘗試只會陷入口舌的徒勞。我們可以做的,就是用確實、充分的證據,以及由證據還原出來的經得起歷史檢驗的事實,來還擊他們的觀點是多麼脆弱和偏頗。

庭審是回應質疑、還原真相最公允的場所。該案公開透明的庭審過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向公眾還原和披露了周世鋒等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組織結構和行動過程。作為具有獨立價值的司法力量,經過正當程序審判確認的事實,是具有相當的公信力的,是足以回應社會各方質疑的。

而且,該案的法庭審理無處不透露著自信。天津二中院在公開審理過程中,向媒體進行直播,又及時將庭審筆錄發佈於社交媒體。這一系列的做法都充分顯示,司法在面對敏感、複雜案件時所具有的信心和力量。正是得益於法庭審判的獨立、公允以及確實的證據,當我們的司法機關對該案作出判斷時,一些西方媒體也只能失語。

當然,在適用顛覆國家政權罪這個罪名時,司法機關應時刻保持定力。一方面,要冷靜克制,不是證據確實、充分,一般不作此罪認定。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根源可追溯至「反革命罪」。在社會高速發展的當前,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利益糾葛頻現,公眾發聲的需求更為強烈,對政府管理提出更多要求自然無可厚非。公民的批評聲可能很「刺耳」,但一般的抗議或者批評並不能等同於顛覆。是否構成犯罪,又該如何處刑,應按照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由法律來確定。

另一方面,司法機關也要有充分的定力和足夠的自信,不能因畏懼某些人的議論指責,就對犯罪行為大事化小。要知道,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一種,其罪名的設置並非我國獨有,對顛覆國家犯罪的處罰也並非我國專享。當前,多數國家如美國、德國、瑞典、義大利的刑法中都有侮辱、誹謗、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的規定,在西方國家以煽動治罪的案件也時有發生。比如,美國在上個世紀就審理過申克郵寄反徵兵傳單,煽動軍人反抗服役案等。如果依據我國現行的刑法,確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打擊自然師出有名。

「法者,治之端也」。現代國家,應該是一個「國家共同體」、「制度共同體」和「社會共同體」。其中的公民,在多元化發展和表達的同時,必須奉共同之理、守共同之法,將自身置於一個共同體的框架內。如果有個別人任性地用「推牆」的方式觸碰這個底線,危害國家安全,必將受到法律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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