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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螞蟻搬家」式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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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811 發表於 2016-8-5 19: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判了備受境內外媒體關注的周世鋒、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國系列顛覆國家政權案,法庭當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均受到了應有處罰。庭審過程公開透明,每場庭審都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執業律師、各界群眾代表、中外記者等40餘人參加旁聽,專設媒體中心提供庭審圖文實況傳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對庭審情況進行了全程播報。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認罪服判,當庭表示不上訴。至此,這起由「死磕律師」、「網路推手」和「職業訪民」相互勾連,通過炒作熱點案件、組織非法「維權」等活動對抗國家司法制度、危害社會穩定、破壞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
去年7月公安機關破獲這一案件后,一些西方國家的媒體、社會組織顯示出高度「熱情」。他們將我國公安機關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稱為所謂「7.09律師大抓捕」,竭力將其渲染成一個「人權事件」,大肆炒作,藉此攻擊中國的政治制度。前不久,一些西方國家的外交機構、律師組織和團體還公開發表「聲明」、「公開信」,繼續渲染所謂「7.09事件」,故意混淆視聽,要求中國釋放涉案律師,假借人權問題對中國政治制度施壓。我國法院對這4起案件的公開審理和宣判,依照嚴謹的法律邏輯揭露了周世鋒等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本質,有力回應了西方輿論對事實的歪曲。
在我國刑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一種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按照《刑法》第105條的規定,顛覆國家政權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要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理論上,顛覆國家政權罪具有三個特徵:第一,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第二,客觀上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顛覆的方式既包括暴力方式也包括和平演變等非暴力方式。第三,主觀上,行為人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故意,即客觀行為是在顛覆國家政權目的的支配下實施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一種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客觀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不要求產生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危害結果。
法庭審理查明的大量犯罪事實和證據表明,周世鋒、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國等人的犯罪行為完全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特徵。比如,法庭查明,2015年2月1日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等十五人曾經在北京市朝陽區某餐館秘密聚會,商議「律師如何介入勞工運動」、「律師如何介入敏感案件」等議題,提出「公民力量壯大、統治集團內部分裂、國際社會介入」系「國家轉型」的三大因素,「轉型、建國、民生、獎勵、懲罰」是建設未來國家的「五大方案」,等等。這些充分證明,他們主觀上具有推翻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故意和目的。大量證據顯示,自2012年7月以來,這夥人有預謀、有組織地策劃炒作了40餘起案件,公然對抗司法機關正常執法活動,挑唆不明真相群眾仇視國家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製造社會混亂,還利用新媒體發表反動言論抹黑黨和政府,攻擊社會主義制度。此外,胡石根等人還利用非法宗教活動網羅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非法上訪人員、律師等,宣揚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積極培養、發展其「和平轉型」反動理念的代言人和行動力量,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策略、方法和手段。勾洪國還赴境外參加顛覆國家政權理論與方法的培訓。這些都是他們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客觀行為表現。因此,周世鋒、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國等人主觀上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對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法院判決他們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並判處相應刑罰,定罪準確,罰當其罪,符合公認的刑法學原理。
周世鋒等人的這起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與以往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相比,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徵:
首先,這起案件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主要活動平台,以律師執業行為為偽裝,披上了律師為當事人「維權」的法律外衣。表面上看,他們炒作案件、操控社會輿論,甚至組織訪民現場「聲援」擾亂社會秩序,似乎都只是在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以獲取有利於其代理當事人的處理結論。然而,事實上,他們的目的遠不是干擾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那麼簡單,而是背地裡把侵害目標直接指向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借「律師辦案」之名行危害國家安全之實,是這起案件的一個顯著特徵。
其次,周世鋒等人的主要活動內容表現為炒作熱點案件,對抗司法秩序,挑唆群眾仇視社會主義制度。對此,他們形成了一套程式化的行為模式,即當某個地方發生有利用價值的案件后,他們的「死磕律師」就馬上主動趕赴當地,煽動和組織當事人家屬鬧事,儘力擴大事態,然後通過網路媒體歪曲事實,聯絡媒體採訪報道,組織不法人員示威聲援,給司法機關製造社會壓力,阻撓對案件的處理。單獨看,他們實施的每起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的屬性都不明顯。但是,如果把他們的行為串聯起來,再結合他們的主觀意圖考察,就不難發現這些活動都是為了挑唆對國家政治制度仇視,為壯大「公民力量」,促進「國家轉型」的政治目的服務的,都是受同一個犯罪故意支配的。採取積少成多、「螞蟻搬家」的行為方式,是這起案件的又一顯著特徵。
上述特徵使得這起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危害國家安全性質更加隱蔽,不易被察覺,對國家政權的危害是一種「溫水煮青蛙」式的,反映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新動向。境外媒體和反華勢力利用這一案件大做文章,將其包裝成一樁「人權事件」,藉以攻擊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制度,也正是利用了這兩個特徵。對周世鋒、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國一夥的審判,維護了法律尊嚴,捍衛了國家安全,對社會也具有重要警示作用。這種警示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律師執業行為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界限。律師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全面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我國訴訟法大幅度擴大了律師的訴訟權利,近幾年中央和各地密集出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律師的執業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但是,少數律師濫用執業權利,擾亂司法秩序,干擾案件正常處理的事也時有發生。周世鋒等人「死磕」就是這種現象的典型表現。在大力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和提高律師地位的同時,我們也應當採取措施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業的健康發展。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和職業操守。對個別「死磕律師」利用執業身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製造社會混亂,攻擊國家政治制度,構成犯罪的,應當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公民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周世鋒等人之所以能夠掀起波瀾,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除了骨幹分子的策劃、組織之外,主要是利用了「訪民」對社會的不滿情緒和相關案件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急切心理。這一案件警示我們,合法權益只有經過正當法律途徑才能得到維護,相信「死磕律師」的非法「本領」,寄希望製造事端、對司法機關施壓,非但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有可能淪為不法分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工具,成為他們危害國家安全的幫凶。對此,我們應當保持足夠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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