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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宣判——罪名相同刑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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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bhao 發表於 2016-8-4 10: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法制網記者 蔡長春 葛曉陽

8月2日和3日,兩起顛覆國家政權案先後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同樣罪名,刑期卻差異很大,一時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

8月2日11時許,天津二中院依法對翟岩民顛覆國家政權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翟岩民當庭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

8月3日11時許,天津二中院一審當庭公開宣判胡石根顛覆國家政權案,認定胡石根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胡石根同樣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兩起案件,同樣是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何翟岩民和胡石根的判決結果不一樣?一個判的輕,一個判的重?

面對公眾的疑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阮齊林今天下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同一個罪名下,量刑輕重有所不同,這是完全正常的。」

顧永忠說:「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即罪刑相適應,在任何一個罪名下,都沒有一個確定的刑罰,而有多個量刑的法定情節,因此不可能同一罪名就一定要判同一個刑,這樣就違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則。」

刑法第105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由此不難看出,僅顛覆國家政權罪一個罪名下,就有三個法定的量刑幅度,而翟岩民和胡石根兩人雖然罪名相同,但其罪行輕重和量刑情節以及犯罪之後的表現都是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宣判認定胡石根『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積極參加者』,而對翟岩民則沒有作類似的認定,因此分別適用於法條規定中的第二和第三種不同情形。」顧永忠說。

阮齊林解釋說,從天津二中院官方微博披露的信息來看,首先,胡石根是組織牽頭者,所起作用較大;其次,他曾因危害國家安全被判處刑罰是累犯,屬從重處罰情節。

「累犯通常比非累犯處刑大致重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阮齊林說,「上述兩個因素合相加,自然導致胡石根被判較重刑罰。」

阮齊林進一步說,相比於胡石根,翟岩民所起作用較小,屬於初犯且在一定程度上「事出有因」。據翟岩民陳述,其是在生活、生意失意時遇到胡石根,感情上需要慰藉、物質上需要依靠、生活中需要寄託,因此才參與其事,法院在判決時或許考慮到了這一原因。值得注意的是,翟岩民在庭審上公開作認罪、悔罪表示,這可能是其被從輕發落的另一個重要因素。當然,對於作為「積極參加者」、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時又有累犯從重處罰情節的胡石根,法院最終量刑是七年半,應當也是考慮了其在法庭上認罪悔罪的表現。

「法院最終給予翟岩民、胡石根不同的刑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顧永忠告訴記者,「如此判決,既有事實依據,又有法律依據,量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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