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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meili 發表於 2016-7-29 14: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政治化刑事案件再不是逃避大陸刑法的「護身符」

  
7月26日,香港政論雜誌《新維月刊》和《臉譜》創辦人王健民、咼中校因涉嫌非法經營,而受到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有罪的消息引來了數家國際媒體及香港媒體的關注。與過往的類似案件一樣,媒體對該案的質疑依舊圍繞著「為何不予探視」、「公民自由(出版自由)」、「為何沒有通報」以及等問題展開。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只是簡單地梳理了一下法院公布的材料,以及不同媒體的報道,便發現上述的質疑不僅不具有合理性,一些質疑甚至還是對現代法治公然的挑釁。
例如一些媒體提出的「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指出,他們證實美國公民王健民(James Wang)在2014年5月31日被拘捕。自他被捕后,曾多次向中國要求探訪,包括准許出席其審訊,所有要求均被拒絶。他們將繼續要求探視王健民,並向他提供適當的領事服務」。
這個質疑其實在南山區法院28日發布的「關於王建民案件的情況報告」中,已經做了詳細的解釋:「經查,王健民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最後一次進入中國大陸境內系以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進入,並以此身份在中國大陸境內受審。」基於這個身份,美國使領館自然無權探視,至於理由,紐約時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根據美國國務院網站上的信息,未使用護照進入中國的美國公民一般不能在那裡得到領事保護」。
還有媒體、團體及個別人群提出「香港是有出版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權利」、「他(王健民)的雜誌在香港出版,大部分都在香港發行,基於 一國兩制 的原則,香港應作為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區來對待」、「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半自治城市……香港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在香港出版有關大陸政治的書刊完全合法」。
事實上,這類質疑有偷換概念的嫌疑,因為王健民被判刑主要是因為「非法經營罪」、「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根據大陸的法律規定,「非法經營罪」主要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王健民的行為是否符合「非法經營罪」呢?根據廣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的確認:《新維月刊》、《臉譜》雜誌在中國大陸境內發行,屬於非法出版物;王健民等人未經批准,在中國大陸境內接受境內人員訂購出版物,並將出版物郵寄給境內訂購人的行為,屬於出版物發行行為;王健民等人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新維月刊》、《臉譜》的編輯工作屬於出版活動。由此可見,資料收集、編輯、排版等工作都是在大陸完成的,銷售行為也在大陸區域發生了,並且產生了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後果。因而,王健民的行為完全符合大陸法律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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