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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僅僅是一紙明文,更是內心深處的道德準繩(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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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頭沈辣 發表於 2016-7-22 09: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最近,逛微博個人感覺除了「南海」,「小燕子」之外最火的就是「維權律師」了,我是個小老百姓,什麼勾結西方反華勢力啊這些,我是真不懂。。。。。。。也確實不知道。「維權律師」的東西也看了好多,看來看去怎麼就感覺做人有點不爺們,不地道呢。

不管幹什麼行業的,做教師的要有師德,當醫生的要有醫德,干律師的也要有律德啊。記得有一年全國主持人頒獎典禮,白岩松獲得那年「金話筒」獎,採訪時有人問:「如何當一名優秀的主持人呢?」白岩松說到:「要想當一名主持人,首先你必須是個好人,一個品格優秀的人,之後通過業務得錘鍊和提升,才會成為一名優秀的主持人。」

同樣,律師這個行業也是這樣,人品必須過關,有個健康的品格,你才是名合格的律師。在心中不僅僅有法律明文,更有道德準繩。那些披著律師外衣,打著「維權」旗號,口口聲聲要尊重法律,捍衛法治的人,在背後不斷挖法律牆角,不斷切割道德準繩的人,那不是真正的律師,那是律師這個「法治天平捍衛者」隊伍中「披著羊皮的野狐狸」,要人人喊打,蔑視法律權威,污染法治環境。

有人說:「我們律師,只為自己委託人的利益全身而戰,我們律師能做的只有這個!」沒錯,這哥們的服務意識很到位,作為社會職業的屬性之一,肯定是要服務於大眾,不然這職業就沒有了基本的屬性,成為不了社會職業。但是,就算是去為「委託人利益全力而戰」難道就應該為所欲為?難道就應該找空子,鑽漏洞?難道就應該連做人基本的道德準則也丟失?,為「委託人利益全力而戰」這話是有大前提的,那就是必須在法律框架之下和道德底線之上,進行合理維權。不是去恣意著語言「機關槍」在那裡亂吐嚕人,背棄自己的民族,抹黑自己的國家。

也有人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我們國家正處於社會高速發展時期,會產生很多這樣那樣的矛盾,很多法律頒布的速度會跟不上社會現有的矛盾,這些都是社會發展的自然規律,而現有的法律中也是存在漏洞的,這是客觀現實,法律畢竟是人制定的,肯定不是完全完美的。

這裡咱們講一個小故事,瑞士境內的阿爾卑斯山下有一條美麗的小溪。這裡水流湍急,是大馬哈魚一年一度溯游而上,回到河上游產暖的必經之地.同時,這裡也成為了釣魚愛好者的理想漁場,每年因釣魚給馬哈魚群帶來的災難性損失,據說是自然損失的好幾倍。於是瑞士政府在河邊立了塊牌子,上面用各種文字寫著:「禁止在此釣魚」。可是,問題來了,不可以釣魚,我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捕魚呢?於是就有當地居民在淺灘處設網捕魚,據說每天都能滿載而歸。政府不依了,說這違反了法令,可捕魚者也振振有辭。說你只說不可以釣魚,沒說不能捕魚啊。官司一直打到瑞士的最高法院,法官認為:禁止釣魚是為了保護大馬哈魚群不受自然力以外的侵襲。而捕魚對大馬哈魚群的威脅遠甚於釣魚,故禁止了一切對大馬哈魚的捕撈活動。捕魚者還被判了監禁。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所有法律的一個基本法理。但是,什麼叫「明文」?是一定要寫清楚罪名、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等等犯罪個方面的條文才叫「明文」嗎?法官只能依據這樣的法條來判決案件嗎?不!「明文」,是指那些透露著立法者意圖的條文,在法官的職權範圍內,有一些諸如「自由心證」和「類推」的判案方法。說的是法官可以直接依據自己的正義觀念和對立法意圖的理解來判決案件。試想,假如法律只規定了不準盜竊,那麼就標誌著你就可以去搶劫嗎? 其實背後就是一種道德的制衡。

如果你承認律師和任何其他職業人甚至普通人一樣都有基本道德應該遵守,如果你承認道德和職業道德的約束不等同於法律的約束,如果你承認律師缺乏職業道德的行為不僅只是第一個回答里所說的「去指導或幫助被告偽造銷毀證據、串供、抹黑等」,如果你承認律師確實存在違背道德和職業道德卻又不觸犯法律的行為,就請你有勇氣說一句「不對」,然後面對這些,而不是用一堆看似嚴密的文字去掩蓋漏洞。

到這裡,想到自己很喜歡的一部電影《烈日灼心》中伊警官說過的一句話:「法律,是介於神性和動物性的合體。它非常可愛,它知道你好,又限制你沒法惡到沒邊兒,哪個人心裡沒有那麼點臟事兒。」道德就好比人性的低保,不管你有多壞,不可以突破這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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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胖子 發表於 2016-7-22 10:15 | 只看該作者
道德就好比人性的低保,不管你有多壞,不可以突破這個底線。這句話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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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髮吳仁荻 發表於 2016-7-22 10:17 | 只看該作者
任何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比較,都是應當做出犧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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