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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台律師懲戒規則折射三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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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貝love 發表於 2016-7-19 17: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據中國大陸媒體財新網報道,山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已於本月起實施。7月18日,山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處長李凌雲表示, 「目前有些案子開始根據《規則》進行處理,但《規則》才推行兩周,從操作層面來說,具體的反饋還需要等等看」。



從這位官員的表態看,官方對《規則》的態度還是十分謹慎的。一方面,由於山東省作為中國大陸首個出台《規則》的省份,沒有其他省份的相關經驗參考。另一方面,可能與當前中國大陸對律師群體的認知有關。由於在一些事件的特殊作用,大陸的律師群體已稱為一個敏感群體,加之「死磕派」律師的活躍,整個大陸對整個律師職業產生了分化,有些人認為律師是法律程序中當事人權利的保護者,而有些人則認為一些律師是偽裝的「推強派」。由於這種認知分歧,也導致了中國官方對律師群體的謹慎,同時也暴露出了對律師群體的擔心。

根據大陸相關媒體報道,《規則》涉及許多方面,其中包括明確重大、敏感、複雜案件須由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立案,並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這則規定一出,解釋了大陸官方對《規則》的謹慎和對律師群體的擔心,同時也折射了三大問題。

第一,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選擇。中共十八屆三中全上明確指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地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與法官檢察官不同,律師的業務來源於市場,律師事務所是作為市場主體的存在的。律所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接收案件的行為屬於市場行為,律所作為法人對自己的市場行為應有自主權利。而《規則》中提到的「重大、敏感、複雜案件須由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立案」,實際上是將接收案件的決定權轉移到了司法行政機關,這有悖於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基本精神。

第二,案件標準模糊存在權力尋租空間。雖然《規則》規定了「重大、敏感、複雜案件」須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立案,但並沒有解釋「重大、敏感、複雜案件」的具體標準。而從實際情況上看,這部分內容也很難界定。在大陸新媒體快速發展的趨勢下,任何案件都有可能發酵為具有廣泛輿論關注的重大案件,由於案件本身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加之《規則》的規定的模糊性,可能判斷案件是否重大的機關只有司法行政機關。而司法行政機關對於案件是否屬於重大案件的判定,直接影響到了律所是否有權接收案件,因此,司法行政機關有可能成為轄區內各個律所發展的實際決定者,從而產生較大的權利尋租空間,公職人員也面臨更大的職務犯罪風險。

第三,對律師擔心折射二元對立思維。中國的法治社會建設依賴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發展。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即公安、檢察官、法官和律師)中,只有律師不具有官方背景,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在司法程序上難以維持控辯平衡,損害了中國司法的公信力。加之認為律師不屬於「體制內」,政治上不可靠,所以長期將律師置於司法機關的對立面,阻礙控辯平衡的實現,這種二元對立的思維實則法治中國建設的大敵。

山東省出台的《規則》雖然在律師管理制度化進程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其中所折射的傳統上對律師的偏見,需要進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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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貝貝love 發表於 2016-7-19 17:1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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