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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告訴你:「漢奸」這個概念究竟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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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7-12 03: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曹固強 鳳凰歷史

  

  「漢奸」一詞,字面意思是指「背叛漢族的人,是指漢民族的敗類」。《辭海》的解釋是「原指漢族的敗類,現泛指中華民族中投靠外國侵略者,甘心受其驅使,或引誘外國入侵中國,出賣祖國利益的人。」這樣的解釋還是有些模糊,那麼,到底什麼是漢奸呢?本文從歷史、道德、法律三個層面去探討。

  漢奸是一個中國所獨有的歷史悠久的概念。漢奸一詞產生於什麼時候,一直困擾著研究者,以至於許多研究者對此存而不論。目前學術界至少有五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無從考證。李零認為,「『漢奸』一詞起於何時,惜無考證。」第二種觀點,起源於漢代。認為漢以前雖然有奸,但還沒有「漢」,所以不可能產生「漢奸」一詞。近代的章士釗先生說:「中國漢初,始防邊患,北鄙諸胡,日漸交逼,或與之和親,或與之構兵,由是漢人之名、漢奸之號稱焉。」有論者認為,「要追溯它(指漢奸一詞)的由來,得從2000多年前的西漢王朝和漠北匈奴的對抗時期說起。」第三種觀點,起源於宋代。《漢語大辭典》認為,漢奸一詞最早出現在宋朝王明清的《玉照新志》(卷三),文中提及「檜既陷此,無以自存,乃日侍於漢奸戚悟室之門。」這一說法流傳較廣,許多學者都採用此說。第四種觀點,起源於明代。有學者認為,「漢奸一詞最先見於明末治理和經營西南土司地區的過程之中。」第五種觀點,起源於清代。有學者考證,漢奸一詞最早出現於清康熙中期,鴉片戰爭時期開始廣為流行。

  以上觀點,我們可以看到漢奸概念有一個從古代到現代的發展過程。從古至今,漢奸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在不斷變化,實際上,並沒有一個適用於每個時代的統一的漢奸定義。古代的漢奸概念,適用於居住在中原的漢族政權與邊疆少數民族政權衝突時,漢族政權中出現的掌握一定權力卻出賣漢族利益,為邊疆少數民族政權服務的姦細行為。漢奸一詞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超越漢人的範圍,開始把背叛中國滿蒙等民族的人也稱為漢奸。辛亥革命后,隨著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現代意義上的漢奸概念開始形成。它不僅突破了漢族的界限,而且與賣國聯繫起來,稱為「漢奸賣國賊」。抗日戰爭時期,現代漢奸概念完全形成並得到國人的廣泛認同。

  漢奸是一個威力強大的道德概念。「漢奸」一詞發端於封建社會,而在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中強調得最多最重要的當然要數「忠」,即忠君愛國。「忠君愛國」當然就是忠於封建的王朝和皇帝,就是愛封建王朝和皇帝。南宋的文天祥說「天祥受宋恩,為宰相,安事二姓?」(《宋史·文天祥傳》)表達的就是這種愛國主義思想。在封建統治者看來,一個漢族的臣民,受的是漢族王朝的恩惠,理應報效漢族的王朝。為了個人的私利,背叛漢族王朝,為其他少數民族政權效勞,就是一種不忠不義、被全漢族共棄的漢奸行為。

  進入近現代后,國內各民族的融合不斷加深,我們逐漸拋棄「漢族」的概念而走向「中華民族」,就像我們祖先拋棄「華夏」的概念而走向「漢族」一樣。中國這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逐步形成為一個以「中華民族」為國族的統一的現代多民族國家。由此,舊的「忠君愛國」的愛國主義逐步被捍衛國家主權、維護領土完整、反對外來侵略、復興中華民族的現代愛國主義所取代。在長達14年的抗日戰爭中,中國出現了一個出賣中華民族利益、為日本侵略者效勞的群體,人們習慣上稱他們為「漢奸」。至於,為什麼不稱他們為「華奸」?一方面,可能是因為漢奸這個概念是經過長期歷史發展而形成的,已經約定俗成,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儘管已經形成中華民族這一國族,但是漢族仍然是中華民族的主體民族。

  把出賣中華民族利益的人定性為漢奸是一種道德審判,其威力巨大,可以穿越時空,使漢奸們寢食難安、日受煎熬。當汪精衛在國民參政會上,宣讀陳嘉庚提出的「敵未出國土前,言和即漢奸」,這個被鄒韜奮稱為「古今中外最偉大的一個提案」時,嚇得面色蒼白,就可見這種道德審判的威懾作用。當曾任北洋政府財政總長的李思浩拒絕漢奸王揖唐遊說他降日時說:一頂漢奸帽子壓在頭上,總是不舒服的。一個「壓」字,生動地描繪出這種道德審判的力量。

  漢奸是一個懲罰罪犯的法律概念。儘管歷史上早就有漢奸,但是歷代統治者都沒有制定法律以漢奸的罪名來處罰這種人。歷代封建王朝往往以通敵或謀反等罪名來懲罰漢奸。漢奸作為一個罪名入律是全面抗日戰爭爆發以後。1937年8月23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頒布《懲治漢奸條例》五條。1938年8月15日,國民政府重新頒布了修正的《懲治漢奸條例》,共19 條,規定了漢奸的定性、範圍及懲處辦法。1945年11月23日,國民政府頒布了《處理漢奸條例》,共11條。12月6日,國民政府又公布了《懲治漢奸條例》,共16條,對漢奸的量刑作了具體規定。共產黨領導的各抗日根據地也制定了懲治漢奸條例,以此作為抗日根據地審判漢奸的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中共在1951年發布了《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以此作為進一步懲罰漢奸的依據。漢奸罪入律,是抗日戰爭時期中華民族與漢奸作鬥爭的一種有效形式和有力武器,有力地打擊了那些出賣中華民族利益,死心塌地地為日本侵略者服務的漢奸,遏制和威懾了企圖叛國投敵者。

  那麼,為什麼以漢奸罪而不是以國際社會通行的叛國罪或賣國罪去懲罰他們呢?其實,這和近代中國的國情有關。辛亥革命后,中國處於四分五裂之中,各派軍閥在帝國主義支持下,爭權奪利,內戰不止,象徵國家的中央政府為各派軍閥政客輪流把持,在軍閥政客眼中,國家政權只是其謀利的工具,人民只是其壓榨的對象。他們為了家族、集團和個人的利益,不惜犧牲甚至出賣民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近代百姓心中,國家並不是一個神聖的家園,而是一個無能與罪惡的代名詞。陳獨秀在新文化運動前夕說:「國家國家,爾行爾法,吾人誠無之不以為憂,有之不以為喜」(《愛國心與自覺心》)。因此,反對國家、背叛國家,在老百姓看來只是反對、背叛那種不受歡迎的握有這個國家權柄的軍閥政客;而背叛民族則是對養育自己的這個民族所有人的背叛,是一種與全體人民為敵、為全民族所不齒、上羞祖先、下辱子孫、國人皆曰可殺的邪惡行徑。因此,給背叛國家、出賣民族利益而為日本侵略者效勞的人定一個「叛國」的罪名,遠不如定一個「漢奸」的罪名更具有懲處力。

  從上可知,從歷史來看,漢奸在不同時代,其內涵外延是不同的;從道德和法律來看,漢奸是分層次的,同樣是漢奸,對社會的危害以及對漢奸的處罰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那麼,為什麼以漢奸罪而不是以國際社會通行的叛國罪或賣國罪去懲罰他們呢?其實,這和近代中國的國情有關。辛亥革命后,中國處於四分五裂之中,各派軍閥在帝國主義支持下,爭權奪利,內戰不止,象徵國家的中央政府為各派軍閥政客輪流把持,在軍閥政客眼中,國家政權只是其謀利的工具,人民只是其壓榨的對象。他們為了家族、集團和個人的利益,不惜犧牲甚至出賣民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近代百姓心中,國家並不是一個神聖的家園,而是一個無能與罪惡的代名詞。陳獨秀在新文化運動前夕說:「國家國家,爾行爾法,吾人誠無之不以為憂,有之不以為喜」(《愛國心與自覺心》)。因此,反對國家、背叛國家,在老百姓看來只是反對、背叛那種不受歡迎的握有這個國家權柄的軍閥政客;而背叛民族則是對養育自己的這個民族所有人的背叛,是一種與全體人民為敵、為全民族所不齒、上羞祖先、下辱子孫、國人皆曰可殺的邪惡行徑。因此,給背叛國家、出賣民族利益而為日本侵略者效勞的人定一個「叛國」的罪名,遠不如定一個「漢奸」的罪名更具有懲處力。

  從上可知,從歷史來看,漢奸在不同時代,其內涵外延是不同的;從道德和法律來看,漢奸是分層次的,同樣是漢奸,對社會的危害以及對漢奸的處罰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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