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古教授提供的讓中國「抵制」仲裁不堪一擊的法律依據並非新觀點,此前已有許多國際法學者提到這一點。參加今年美國國際法年會南海分組討論的本案菲方代理律師Paul S. Reichler,也與古教授持同樣的觀點,認為應由仲裁庭自己裁定是否對案件有管轄權,中國批准《公約》即表示同意接受第三方強制仲裁。這也是菲方提起仲裁的重要法律考慮。
第三,仲裁庭超出其許可權作出的裁決是無效和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對於越權(excess of power)作為仲裁無效的根據有許多國際司法判例,國際法委員會起草的《仲裁程序示範規則》第35條明確規定了仲裁裁決可以歸為無效的三種情形:越權、仲裁員受賄以及嚴重背離最基本的程序規則。其他兩項暫且不論,其中越權無效是國際法上公認的一種例外情況,而這也正是中國的立場,即認為仲裁庭超越許可權行使管轄權,其任何決定均無法律效力。特別在本案中,仲裁庭聲稱不對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行使管轄權。如果仲裁庭超出管轄範圍,其做出的裁決明顯或暗含地(explicitly or implicitly)影響到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海域劃界,這樣的裁決對中國沒有任何效力。對於無效和沒有拘束力的仲裁裁決,中國當然不會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