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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明年底前黨政機關普遍設立公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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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juice 發表於 2016-6-17 21: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在2017年底前,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

2015年2月,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上指出,謀划工作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準的就要查一查黨紀國法是怎麼規定的,還可以請法律專家、法律顧問幫助把把關。

什麼樣的人可以擔任黨政機關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

《意見》明確:黨政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機關外聘的法學專家、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

而外聘的法律顧問需要具備相關條件,其中一條為,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同時,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外聘的法律顧問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等。

「政府法律事務,頭緒眾多、事務繁雜、涉及面廣、時間緊急,新事項層出不窮、老問題盤根錯節,其複雜性、專業性、艱難性對社會律師提出了一個又一個新課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認為,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社會律師素質必須過硬,要憑藉法律思維、依靠法律方式,使問題迎刃而解。

而對於公職律師,他們是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黨政機關公職人員,同樣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對於黨政機關法律顧問的職責,《意見》共列舉了6個方面,其中包括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等。

在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的作用方面,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徵表示,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在制度建設和制度執行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於不斷革除體制機制弊端,提高制度執行的能力和水平。

在國有企業中,法律顧問則可以對企業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為企業改制重組、併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

安徽去年曾在全國率先建立省委法律顧問制度。來自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務等專業領域的五位專家,出任安徽省委法律顧問。

據媒體報道,安徽省委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包括向省委提出地方立法的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參與黨委重大決策的法律論證、就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所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服務等,涉及多個方面。

《意見》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採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於讓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來抓該項工作的實施,李明徵認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建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有助於提高領導幹部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水平以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有利於監督和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預防和杜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記者注意到,在意見發布之前,公職律師已經開展了試點工作。據媒體2014年10月報道,公職律師隊伍人數已經達到4585人。早在2002年,司法部就曾發布《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記者了解到,2003年證監會就成為了中央國家機關中公職律師首批試點單位。

昨日,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公職律師劉輔華向記者介紹,自2004年起,證監會有3批、共500多名監管幹部通過司法部的審核成為公職律師,現任的7名證監會負責同志中,有2人是公職律師。

劉輔華以複議訴訟工作為例介紹了公職律師發揮的作用,他稱:「證監會從2004年建立獨立應訴制度以來,對以我會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實踐中主要依靠我們自己的公職律師出庭應訴,不再從外部聘請社會律師。」

不過他也表示,從證監會的試點實踐來看,公職律師承擔的職責多是內部的,當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公職律師身份對外履行職責時,其權利難以得到有效認可與保障。

據媒體報道,明確公職律師的法律地位、擴大公職律師使用範圍等呼聲此前屢見不鮮。記者從此次出台的文件中注意到,已經明確規定,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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