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計生法刪掉了有關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規規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新計生法實施后,上海、廣東、湖北已取消晚婚假,北京、山東擬刪除涉及晚婚晚育的條款。晚婚假取消坐實。婚假只有3天!傳說中的「蜜月」成了「小黃金周」。要知道,在中國,特別是城市,男女的初婚年齡普遍達到了「晚婚」標準,這意味著「晚婚假」原本就是一項普惠制的福利,如今卻在「全面放開二孩」之後被取消了。這合適嗎?地方取消「晚婚假」不合上位法精神 原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去年提出「全面二孩」之後,年底該條款被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人將之概括為「取消晚婚假」,這是有問題的。一者,在舊條款為鼓勵「晚婚晚育」,所以才把「晚婚假」作為晚婚者的專門獎勵;而在中國當下整個生育大環境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所以新計生法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這個「提倡」就包含著鼓勵生育的意思。之前為了嚴格執行政策,只是針對「晚婚晚育」者實施獎勵;如今為了「提倡一對夫妻兩個娃」,就應將原本「晚婚晚育假」變成「普惠的假期」。二者,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立法本意是:凡合法生育者均「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獎勵,這實際上擴大了原「晚育假」等的獎勵範圍。「可以」,是一種法律授權,地方立法機構應該明白,新法所「授權」公民可以享有延長的晚育假,而不是說因為新法不再提「晚婚晚育假」,就變成了一種「禁止」。有關負責人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為,當前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不過,國家「不鼓勵晚婚」,不代表「國家不鼓勵結婚」,既然要鼓勵「一對夫婦生兩個娃」,為什麼縮短實際上的婚假?變原來的「特殊獎勵」為「普惠性獎勵」,不好嗎?「全面放開二孩」的改革,至少應該是「帕累托最優的改革」,不應該損及任何人的福利,為什麼現在變成了減短婚假呢?不鼓勵晚婚晚育,不應等同於取消晚婚假 目前的情況是,城市男女的結婚年齡幾乎普遍達到晚婚年齡,換言之,之前普遍享受著10天到一個月的婚假。而如今,在取消「晚婚假」之後,全面被削減成了3天的婚假,這是勞動者為數不多的休假福利的一次性削減。婚假只給3天,是什麼概念?按照1980年2月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也就是說,在1980年(晚婚年齡)的婚假就達到15天,而且還另計「路程假」。一刀切地搞取消晚婚假,搞3天婚假,倒退回了之前的水平。即便按照1959年勞動部頒發的《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意見》:「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注意,婚假是可以超過3天的,只是不發工資而已;而依照如今的勞動合同法,超出婚假期的,不是「不發工資」這麼簡單,那是要算曠工,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要丟飯碗的。這幾年「黃金周」頻頻變成「黃金粥」,帶薪休假、增加國民休閑時間,一直是決策層努力推進的:2008年的國務院《職工帶薪休假條例》、2013年《國民旅遊休閑綱要(2013-2020年)》……增加國民假期,既是發展之下的國民福利增長的必然,也是「供給側改革」所需,那麼為什麼還要減少中國人本就不長的婚假呢?從之前嚴格的計劃生育,到放開單獨二孩,再到全面放開二孩,人口政策的彎子的確轉得很大。希望全國各個層面,都能及時「切換」思路,不要延續之前那種思路,而是認真服務於新法鼓勵生育的政策,從休假權利和生育的大局出發,為民眾創造更多機會與可能。(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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