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新安集鎮新東行政村村民李某,在當地立了塊「貪官碑」。隨後,又把此碑裝上手推車拉到鎮大街上,石碑當天被砸毀。官方表示,李某立碑是因對土地補償款不滿意,是為達到個人目的、別有用心。據報道,除了土地賠償款糾紛,李某近年來還不斷向上級部門反映該村幹部李×等人破壞耕地、偷稅漏稅等一系列問題。(《法制晚報》1月13日) 這並不是民間第一次自發自立「貪官碑」,每次的後續反應也都高度相似:不受當地官員待見,被砸毀,甚至立碑者遭到報復。然而,民間很多人並不認為立碑是為達個人目的別有用心,而認為是權益申訴未獲得解決下的無奈之舉,並對立碑者表示支持。 然而,村民自發自立「貪官碑」,並不一定會受到保護。就村民李某的行為,在當地立「貪官碑」,關鍵要看「貪官碑」立在什麼地方,是否有合法手續;拉到鎮大街上,則有可能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止的。在這種情況下,「貪官碑」該不該被毀,李某該不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也都應該有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來保障執法正義。 村民自發自立「貪官碑」還有可能涉及一種侵權,那就是可能涉及到侵犯當地官員的名譽權。是否侵犯當地官員的名譽權,從認定上說,一是要看是否有明確指向,或者造成了路人皆知的明確指向,二是是否給被指向者造成了實質上的傷害;從程序上說,一般應該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不告不理,但如果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 達到「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的程度,則可能構成犯罪,可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即便立碑是「為達到個人目的、別有用心」故意製造的一場新聞秀,即便當地官員遭到「無端」影射而惱火之極,但官方應該是法治的宣傳者、模範帶頭者,不應該與普通村民「一般見識」,都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官員清者自清,「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完全可以多點雅量,在當前反腐形勢大好之下,將其打造成一個廉政教育的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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