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師辯論、辯護權。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應合理分配訴訟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除律師發言過於重複、與案件無關或者相關問題已在庭前達成一致等情況外,不應打斷律師發言。
規定提出,要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對訴訟程序、訴權保障、調解和解、裁判文書等重要事項及相關進展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告知律師;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對律師申請閱卷的,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安排,有條件的法院,可提供網上卷宗查閱服務;依法保障律師出庭權,確定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預留必要的出庭準備時間,因特殊情況更改開庭日期的,應當提前3日告知律師。
規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經審查確認存在法律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依法保障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官應當準許;依法保障律師代理申訴的權利,對律師代理當事人對案件提出申訴的,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認真處理。
同時,規定還明確要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和完善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救濟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對律師投訴要及時調查,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及時告知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