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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保候審18年仍是殺人嫌犯 申請賠償20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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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sdfasd 發表於 2016-1-11 18: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昨天下午,河南農民高炎龍正式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就其被認定為殺人犯判決並羈押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其法律援助的律師表示,該案系「兩高」新的司法解釋施行后,全國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結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最新進展法院立案庭已收下賠償申請書昨天是元旦假期后的第一天工作日,高炎龍即拿著《國家賠償申請書》,來到三門峽市中院立案大廳,要求該院對其進行國家賠償。該《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高炎龍要求賠償義務機關三門峽中院對其書面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不良影響,並要求賠償被羈押2410天的賠償金約52.9萬元(從1992年1月13日被帶走控制算起,至1998年8月21日取保候審釋放日止,每日賠償金額219.72元,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賠償標準計算)。此外,高炎龍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經營損失50萬元,「我當年從事編織袋買賣生意,從四川成都廠家買進編織袋,運回河南后賣給個體工商戶,每年能有8萬元左右的收入。我被原靈寶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殺人』抓捕后,關押2410日才被取保釋放出來,造成近7年的經營損失,至少有50萬元。」高炎龍稱,他在被關押期間曾遭到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隨後他向記者展示了其手腕上等處留下的傷疤。高炎龍說,這給其精神上遭受極大傷害,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前述賠償共計近203萬元。高炎龍稱,他將該申請書遞交給三門峽市中院立案大廳內的刑事賠償立案窗口,工作人員留下其聯繫方式后稱將向科長彙報,讓其先等消息。昨天下午,本報記者就此事致電三門峽中院宣傳科,對方稱不知情,讓記者聯繫賠償辦,但賠償辦電話始終無人接聽。■案件回顧河南殺人案發回重審十八年無果1992年1月21日,河南農民高炎龍因涉嫌搶劫殺人罪,被原靈寶縣公安局(現靈寶市公安局)刑拘。後來,三門峽市中級法院以他犯搶劫罪判處死緩。高炎龍始終不服判決,並一再堅稱自己遭到了刑訊逼供才承認殺人,並以此為由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高炎龍上訴后,河南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1998年8月21日,高炎龍被取保候審釋放。此後的近十八年裡,案件再也沒有重審。媒體報道后,引起輿論廣泛關注。12月21日,靈寶市公安局局長告訴高炎龍,三門峽市政法委已牽頭當地公檢法機關成立聯合調查組,啟動複查程序。■律師說法新法施行后首起向法院申請賠償案為高炎龍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劉曉原表示,雖然靈寶市公安局至今未解除對高炎龍的取保候審、未對高炎龍撤案,三門峽市檢察院也未提請三門峽市中院法庭恢複審理、未撤訴,三門峽中院也未結案,但根據最高法、最高檢新出台的《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高炎龍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該最新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劉曉原還表示,昨天是元旦假期後上班第一天,此案應屬新的「兩高」《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全國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結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按法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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