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美國也有「因言獲罪」 浦志強算判的輕的!

[複製鏈接]

52

主題

55

帖子

454

積分

貝殼網友三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5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changhw0205 發表於 2015-12-23 14: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網上有群人,言必談「言論自由」,語必說勿「因言獲罪」,理必據「人家美國怎麼樣!」。於是,有心人就開始「打臉」了,其實美國也有因言獲罪,而且還不少!

「寫日記」獲罪被捕
2008年6月5日, 新華社報道,美國印第安納州一名16歲男生被捕。警方從他在學校的上鎖儲物櫃中得到一個黑色筆記本,日記中記錄「我希望打破現有射殺人數紀錄。我要立刻獲得重視。我還沒下手是因為,這樣做要麼會入獄一輩子,要麼不得不自殺,或者被警察殺死。我可以殺任何人,絲毫不內疚。」
2011年美聯社報道,一名沙特籍留學生日前在美國得克薩斯州被捕。調查人員發現他的日記顯示,早在上中學時阿爾達瓦薩里就開始計劃對美國發動襲擊。
……
上網亂髮言被捕
2007年據新華社報道,美國洛杉磯有兩名男子分別因為在網路上發帖稱將發動槍擊案而被捕。
2007年,密蘇里州兩名青年因在視頻網站YouTube上發布的音樂視頻帶有恐怖主義嫌疑而遭逮捕和起訴,當地檢察機關稱他們品位低下十分過分,有理由逮捕起訴。
2012年,洛杉磯警方已經逮捕了一名男子,他在臉譜個人主頁留言稱要在一所小學開槍。
2013年新華社報道,休斯敦警方逮捕一名高中生。這名學生在其推特賬戶上聲稱要將北岸高中炸掉,儘管聯邦調查局表示這名未成年男子沒有能力實施這一爆炸計劃,但警方仍在8日採取了逮捕行動。
……
街頭塗鴉課堂作業也能定罪
伊利諾伊州一名美籍華裔高材生的英文課老師要求學生自由創作一篇文章,該學生想開個玩笑便寫了一篇涉及血腥暴力的創意寫作。學校的老師和校長看過他的作業后,二話不說便報警將之拘捕。
2012年中新社舊金山報道,美國加州一所明星高中報警稱有人在校內安置炸彈,警方如臨大敵,出動了大量警力經過地毯式搜查后一無所獲,便將一名畫塗鴉說要炸老師的學生帶走。警方表示,任何對學校、教師和學生髮起的恐嚇行為都是嚴重犯罪。
……
諷刺領導被迫辭職
美國共和黨學生領袖譏諷奧巴馬嘴唇厚大被迫辭職。
美國著名政治評論員因辱罵奧巴馬總統被停職。
…….
那麼,我們的浦大律師到底因哪些言論獲罪了呢?
說實話,那些諷刺領導,辱罵他人的事兒,對於浦大律師根本就是上不得檯面的小兒科,人家要搞就搞「大」的——挑撥民族關係、煽動民族仇恨。
根據法院審理認定:「浦志強作為在網路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職業律師和公眾人物,在暴恐襲擊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正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個別別有用心的人企圖將暴恐襲擊與民族問題混同挑起民族矛盾的情況下,或在相關民族政策頒布、實施期間,部分民眾對民族政策存有疑惑的情況下,在網路上多次發布挑撥民族關係、煽動民族仇恨內容的微博,並激起部分網民的民族仇恨、民族對立情緒,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在部分微博已引發大量負面評論並被網站管理員多次提醒不宜公開、予以處理的情況下,仍繼續發布煽動性微博,足見其主觀上具有煽動民族仇恨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煽動民族仇恨罪。 」
看到沒有,煽動民族仇恨的浦志強簡直可以用禍國殃民來形容,一般小HJ還當不得這個稱號,但就是這樣的人卻還不斷被個別人吹捧、洗地!說實話,如此煽動民族仇恨言論,在美國也足夠關幾年了(參考美斯潘塞案),判三緩三的處罰足見仁慈、輕饒。不過,這倒也蠻符合浦大律師的性格,因為他根本就知道這是違法行為,所以被捕后才能毫無保留的坦白自己的罪行,而獲得法官的諒解,被緩期執行。
不信,你也不要試了!
很多人認為我是在危言聳聽,所以,我也不想多加辯解,只不過也建議你,假如有天有幸出國了,千萬不要隨意發表暴恐性、威脅性、煽動性、歧視性和仇視性等等言論。中國留學生翟田田因對教授放了句狠話「大不了拼了」,就被警察抓走了,被檢調機關公訴了。因此,千萬不要為了與我鬥氣,而以身試法,自毀前程。
「因言獲罪」不是個詞!
這個可以學!很多人誤以為「因言獲罪」是個古已有之的成語,認為古代就提倡言論自由,而不要「因言獲罪」,其實這是個到么天大的誤解啊,你自己用搜狗或谷歌也聯想打不出這個成語吧!其實,這就跟「不明覺厲」、「喜大普奔」、「累覺不愛」等不明所以的網路辭彙是一個意思,把其當作正統或「正史」來延伸和過度解讀的行為十分荒謬可笑。
「言」指的是人類說得話,覆蓋面很廣,所以人怎麼可能因為說了話就犯罪呢?那這世界只有啞巴才不會犯罪了!因此,這個「言」用的極不恰當,推測是個別人為了規避責任的美化行為,那麼「言」應該用什麼字來替代呢?根據國家現有法律,以及西方法律精神,這裡引發犯罪的「言」應該指代的是「誹謗」、「侮辱」、「煽動」、「威脅」等有害語言,所以,「因言獲罪」應改為「因誹獲罪」、「因辱獲罪」、「因脅獲罪」、「因煽獲罪」等,而不是以一代之的「言」。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29 15:17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