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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止劉志軍薄谷開來?死緩基本都會減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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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bird2 發表於 2015-12-15 11: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12月14日中午,幾乎每家媒體都在忙於推送這條消息。一者原為正部級幹部,一者是原副國級高官之妻,由於身份「特殊」,哪怕是有關他們在司法程序中的細微枝節,輿論似乎也總難以避免地陷入習慣性猜疑。

死緩適用於什麼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減為無期?是否還有其他的減刑可能?先明確這些問題,我們才具備了探討劉、薄減刑案的基礎。

劉志軍和薄谷開來,二人雖罪名不同,但歷經司法裁判后均獲刑死緩。這一裁判結果,或許也是許多人質疑的源頭:為何不是死刑?

死緩,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定義為: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這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中獨創的一項制度。本質上來說,死緩是一種變通的死刑執行方式,不屬單獨的刑罰種類。

兩者的區別在於,使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不同。如: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對於什麼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解釋。但現實是,在「少殺、慎殺」的口號之下,死緩的出鏡頻次已是越來越高。

針對公眾的詰問,劉、薄二人的判決書亦已做出了解答。

在劉志軍案中,法院考慮到他造成的經濟損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且認罪悔罪,故「雖論罪應判死刑,但可不立即執行」。

而薄谷開來則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起到了積極作用,加之她當庭認罪悔罪,法院最終判其死緩。

回歸到死緩減刑的問題上來說,所謂的緩期「兩年」,最樸素的理解是:對死緩犯最終是生是死的兩年考驗期。

對於死緩的減刑規則,刑法第五十條的表述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這也正是劉志軍和薄谷開來所對應的情況――他們二人的「提請減刑建議書」中都有「服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表述。

所以,從法律程序上來說,劉、薄二人的減刑,其實就是在「走程序」。

現實中,死緩減為無期也是絕大多數死緩犯經歷的減刑過程。

如,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這兩位「副部級」老虎,都是因「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從死緩減刑為無期徒刑。

死緩之「緩」,更多的在於其威懾之力。

有統計顯示,在一些省份,自1997年刑法修訂之後的十餘年裡,甚至沒有一個死緩犯在換期內因故意犯罪,被最終執行死刑。

刑法也明確了這一點:

這裡的「重大立功」,依據的主要是刑法第七十八條羅列的幾種情形: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目前公布的信息,劉志軍和薄谷開來在監獄里的表現都不錯。比如,劉志軍曾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獲得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薄谷開來在燕城監獄里獲得了表揚3次。

但這些成績,似乎還夠不上「重大立功」。所以,他們還不能滿足直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條件。

不過,硬幣有正反,世事也總有兩端。

如果死緩犯沒有抓住「考驗期」的表現機會,繼續作姦犯科,即還有故意犯罪行為,在查證屬實后,一旦最高法核准,就真得執行死刑了。

作為刑罰執行機關,監獄卻並不掌握減刑的「生殺大權」。

由執行機關,一般也就是指服刑人員被關押的監獄,向中級以上的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法院組成合議庭后審理,對確有悔改的或有立功事實的,予以減刑。

根據2014年修訂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死緩犯的減刑,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這也就是為何薄谷開來雖然合肥接受審判,其減刑建議卻提請至北京市高院。

以薄谷開來減刑案為例:燕城監獄擬為薄谷開來提請減為無期徒刑,向北京市高院提請減刑建議。北京高院審理后,如果認為符合減刑條件,即可裁定薄谷開來的刑法減為無期。

因此,有部分說法稱把「北京高院建議薄谷開來減刑為無期」,就實屬謬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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