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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要有常態化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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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Tti 發表於 2015-10-12 13: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現實的司法生態里,對刑訊的究責步履維艱。冤假錯案不但需要常態化的糾錯,更需要常態化的究責來預防下一個冤假錯案的發生。

  1996年,安徽阜陽市王莊村一名17歲少女遇害。兩年多后,同村村民張雲、張虎、吳敬新、許文海、張達發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抓,隨後歷經7次裁判,最終在2015年7月,安徽高院以審判監督程序宣判五人無罪。

  據不完全統計,十八大以來各級法院平冤糾錯的重大刑事案件已達四十餘宗。相比輿論聚焦的內蒙古呼格案、福建念斌案等,安徽五青年案顯得相對沉寂。或許是緣於 「審丑疲勞」,媒體對此案的報道已難以引髮網民的群起圍觀。如果司法正義就此到來,遠離輿論漩渦的冤案糾錯倒不失為法治的進步。輿論倒逼的平冤糾錯總是可遇不可求,制度化的常態糾錯才是司法的應然。以現時之法治狀況,要實現「天下無冤」還有些距離,但法治理當為冤假錯案提供平冤糾錯的制度渠道——無論輿論關注與否。

  冤案糾錯之後的國家賠償似乎也已成為司法的常態。10月8日,安徽高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下達,張雲等五人共獲國家賠償 483.5萬元,其中372.7萬元為人身自由賠償金,110萬餘元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不過五人均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合理」。除張雲尚未決定外,其他人均計劃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重新作出賠償決定。張雲等人還向阜陽市公安局申請賠償刑訊逼供致傷殘以及醫療的費用,但阜陽市公安局稱「因無法確定本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而拒絕受理。

  設想若甲將乙打致傷殘,在法律層面,甲既要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也要承擔由其傷害行為所帶來的民事賠償責任。再將上例中的甲與乙替換成刑訊中的雙方,若警察甲在訊問中將嫌疑人乙打致傷殘,警察是否應同時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若答案為否,難道法律對警察就失效了嗎?

  當然,刑法對刑訊並不缺乏規制,請讀條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還特彆強調,「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但在現實的司法生態里,對刑訊的究責步履維艱,即便有少數個案進入了刑事司法程序,也多在「刑訊逼供罪」里「從輕」,而不是在「故意傷害罪」里「從重」。如此一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也就多走向了「大案化小,小案化無」。故意傷害都定不了性,申請賠償刑訊逼供致傷殘以及醫療的費用也就愈加遙遠了。

  借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東風,司法領域的常態化糾錯有了長足的進展,但這還遠遠不夠。冤假錯案不但需要常態化的糾錯,更需要常態化的究責來預防下一個冤假錯案的發生。

活著就要用力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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