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微信朋友圈轉發廣告或攤事兒:最高可罰100萬

[複製鏈接]

9098

主題

9296

帖子

1萬

積分

七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1341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沈三白 發表於 2015-9-12 03: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微信朋友圈轉發廣告或攤事兒:最高可罰100萬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幫熟人在朋友圈裡推銷個商品,這不很常見嗎,也會攤上事兒?昨天,司法部中國法制宣傳司官方微博「中國普法」轉發的一則提醒,讓好多人心生后怕: 「小心!幫熟人在朋友圈發廣告,竟要負法律責任?!」這則提醒轉自山東省高院官方微博,好多網友禁不住追問,今後難道不能幫朋友轉發廣告了嗎?如果轉發廣告了會有什麼後果?今後該注意些什麼?一些微商也開始擔憂找朋友轉發廣告會給朋友添麻煩,生意下滑又怎麼辦?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9月1日起,新廣告法實施,根據新廣告法的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稍不注意,你可能會攤上事兒,如果引發糾紛,還會涉及相關賠償。


  【朋友圈廣告的麻煩事】
    幫朋友轉發麵膜廣告引發賠償糾紛
    好友用了面膜出現過敏,要求其擔責
  這篇微博提到,市民林女士因為在微信上搶了一個紅包,所以就幫發紅包的朋友轉發了一條面膜廣告,誰知道另一位好友看到林女士的面膜廣告后,覺得不錯,就買回來使用。但是因為這個面膜是三無產品,購買面膜的這位好友的臉部過敏了,要求林女士承擔責任。最後,林女士只好自己掏腰包買禮物安撫了這位好友,這起因為朋友圈發廣告引發的賠償糾紛才得以平息。對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微博里發出提醒,9月1日起,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此面子是路人,謹慎才是王道。」
   朋友圈被廣告攻佔,「盆友」好為難!
    想拒絕或屏蔽又不好意思,轉發又惹了麻煩
  無獨有偶,南京市民徐女士也有這類煩惱。「現在朋友圈基本都被廣告攻佔了,經常遇到一些微信朋友繞著彎讓幫忙轉發廣告,想拒絕或者屏蔽吧,又不好意思,很無奈。」徐女士說,礙於情面,有時候她也會轉發一些好朋友賣產品的廣告,但也給自己惹上了不少麻煩。
  今年6月,徐女士幫一個賣土特產的朋友在朋友圈轉發了一則廣告,同事看到后很感興趣,於是購買了一份,不過,收到貨后,徐女士的同事發現買來的產品居然發霉了,礙於情面,又不好找徐女士退貨或者賠償,但兩人的關係明顯受到了影響,這讓徐女士覺得十分愧疚。
  微商擔心:廣告不好做了,銷量會下滑
    今後編寫廣告要注意,避免給朋友引麻煩
  「在微信上賣東西廣告語必須得吸引人,最好配上圖片,最重要的是讓朋友幫忙轉發廣告,讓更多的人看到。」談及做微商的心得,已經有一年銷售經驗的張女士頗有心得,她賣的抱枕、毛絨玩具等銷量都還不錯,「每個月能有近80件的銷量,好的賣到200件。」不過,為了讓朋友或者買家幫忙轉發廣告,她也是花了不少心思。「最簡單的就是發紅包,一年下來光紅包都發出去近1萬塊。」不過,也有麻煩找上門,「偶爾會有幫忙轉發的朋友跟自己抱怨,說有人買了東西不滿意,如果想換貨還是可以的,退貨就算了,這種情況下,我會給幫忙轉發的朋友發個紅包安慰一下。」
  得知9月1日新廣告法實施,朋友圈不能任意轉發廣告后,張女士表示有點擔心銷量下滑。「因為微商的銷售主要是靠這個,今後在編寫廣告的時候也會更加註意,避免給朋友引麻煩。」張女士說。
  【釋疑】
    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嗎?
    自然人也是廣告發布者,需擔責
  據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的劉備律師介紹,在新廣告法第二條中,對於廣告發布者的範圍,由之前舊廣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範圍,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說,新廣告法規定,自然人也屬於廣告的發布者。
  朋友圈裡哪些內容屬於廣告呢?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劉備說,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布的信息,是屬於廣告的性質。「轉發廣告的人也屬於廣告發布者,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轉發會有什麼後果?
    轉發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如果市民主體身份屬於廣告發布者,也的確發布了廣告,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按照新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如果發布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布者索賠。
  「具體到轉發廣告的人來說,如果轉發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轉發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劉備表示,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廣告發布者如果發布了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朋友圈轉發廣告就違法嗎?
    轉發貨真價實的沒問題;發現虛假廣告打12315舉報
  那是不是從9月1號開始,在朋友圈轉發廣告就算違法了呢?「這倒不至於,如果轉發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是貨真價實的,沒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當然就沒有關係了。」劉備表示,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比如誇大某個醫療產品的功效,或者謊稱產品獲得了某項專利,遇到類似的情況都可以撥打 12315向工商局舉報。
  據了解,最近,南京還啟動了24小時廣告監測與服務平台,也就是說,違法廣告一出現,就能被平台「捕捉」到。「這個平台將對全市的全部媒體廣告發布情況進行全天候監測,還將進行數據分析、提供證據等。」南京市工商局廣告處副處長馬秀琴表示,目前,微信朋友圈的相關廣告監管暫時還沒有納入,「下一步可能會有計劃。」
  馬秀琴表示,作為廣告的轉發人,也是要對廣告的真實性承擔責任的,「朋友圈作為一個相對比較私密化的空間,和平常我們看到的廣告相比,更容易有引導效應。」如果對轉發的產品質量不確定,自己沒有使用過,最好不要轉發。「如果一定要轉發,最好聲明一下,寫上自己並沒有使用過或者相關風險提示等。」
  南京開展違法廣告專項整治
    9月1日後生產的保健類食品不能請明星代言
  近日,南京市工商局廣告處組織督查組到各區開展了違法廣告專項整治,按照計劃,9月份,南京將在全市範圍開展廣告代言專項整治活動,主要查處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的情況。
  9月1日起,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藥品廣告,藥品廣告必須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也就是說,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今後不能再用明星代言了。「因為這些都是關係到大家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由於人體的獨特性,作用於某個人有效並不代表對他人有效,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本身不具有科學性。」南京市工商局廣告處副調研員王堅勇表示,這次的整治重點就是藥店、保障食品商店等,將查處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的情況。凡是9月1日後生產的保健類食品,都不能使用明星代言。


閱讀詳情: https://big5.backchina.com/news/2015/09/11/383750.html#ixzz3lSe2oi10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22 07:06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