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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就該「有活路沒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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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不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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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北斗 發表於 2015-8-26 19: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此次中國刑法修正案明確提出,對判決死緩的貪官,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施以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公眾對貪官可以逃過「活刑」的擔心,顯然有助於堅定公眾對反腐的信心,也更有利於對貪官的實際懲罰和心理震懾。
  日前,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京開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最為媒體關注的,當屬「嫖宿幼女罪」的取消。大多數媒體的報道,也均以此作為標題。
  對此,中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做出說明稱,近年來各方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呼聲不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也就是說,今後凡有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雙方是否「自願」,或有無金錢交易,均以強姦論。立法、修法過程中吸納、尊重民意,在這一條款的存廢中,有著充分的體現。
  不過可以預計的是,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有嫖宿情節的強姦幼女犯罪,其量刑標準並不會隨著罪名的變化而出現太大變化,更不會如輿論期待的那樣,對用金錢誘騙幼女的官員一律處死,因為雖然強姦罪最高可判死刑,但真正可以適用死刑的強姦案件畢竟少之又少。而在司法實踐中,罪刑法定是必須堅守的準則,即使對民憤極大的官員也是如此。
  其實在嫖宿幼女罪之外,另一個值得關注且更具實際意義的修改,是「終身監禁」的首次出現。按照喬曉陽所作的說明,草案在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少殺、慎殺,直至廢除死刑,既是世界潮流,也是中國立法、司法的趨勢。但是,越是少用、慎用,乃至最終廢除死刑,對「活刑」的判決、執行,越是必須愈加嚴格。而在我國既往的司法實踐中,對生效判決的執行,卻往往不夠嚴格,以致在公眾的印象中,對於落馬官員來說,死緩就等於無期,無期就等於20年,接下來還有各種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無論真實存在的現象,還是公眾據此而產生的成見,都削弱了公眾對懲治腐敗的信心,同時也在客觀上妨礙了公眾對少殺、慎殺原則的認同。在很大程度上,公眾正是因為擔心罪犯們逃過「活刑」的懲罰,才以一種「殺了再說」的心態,對民憤極大的罪犯喊打喊殺。
  此次刑法修正案明確提出,對判決死緩的貪官,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施以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公眾對貪官可以逃過「活刑」的擔心,顯然有助於堅定公眾對反腐的信心,也更有利於對貪官的實際懲罰和心理震懾。
  在更普遍的意義上,終身監禁是最可以替代死刑的嚴厲懲罰,其不僅適用於貪污、受賄犯罪,也可以且理當適用於其他惡性犯罪。只有更多的罪名可以明確適用終身監禁,「可殺可不殺的,不殺」的少殺、慎殺原則,才可以得到更普遍的落實。
  在貫徹少殺、慎殺原則的同時,讓少數罪大惡極的罪犯「有活路,沒出路」,既是正義力量的體現,也是對公眾焦慮的有效回應。
  值得指出的是,此次修正案公布之後,輿論紛紛開始「預測」劉志軍、張曙光等已經被判死緩的貪官,哪些將面臨「把牢底坐穿」的命運。但僅從修正案的文字解讀,上述「預測」都缺乏充分的依據。按照修正案表述:對於判處死緩的貪官,「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予以終身監禁。「根據犯罪情節」、「可以同時決定」,這也就意味著被判死緩的罪犯,並不必然面臨終身監禁,而是要在宣判其死緩時附加的特別懲罰。至於已經被判死緩,且當時並未附加終身監禁判決的劉志軍、張曙光們,是否還要接受新法的追溯,就更是懸案。
頻繁回頭的人,走不了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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