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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宋城的舉報如何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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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不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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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北斗 發表於 2015-8-13 10: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8月11日,位於中國浙江的宋城集團,以「舞台劇」的形式,舉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同時,宋城集團執行總裁稱,向中紀委實名舉報浙江高院院長「失職瀆職、干擾司法公正」,「如有不實,宋城集團和我個人願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浙江高院回應稱,正在核實舉報情況。
  十八大以來,反腐的形勢如火如荼,一些「老虎」、「蒼蠅」紛紛進了籠子。這極大鼓勵了全國各地對官員的舉報熱情,舉報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門。「失職瀆職」、「干擾司法公正」,對於司法官員而言,這可是攤上了大事,甚至可能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這樣的舉報來的有點嚇人。
  我國尚無專門統一的舉報法,但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與憲法相對應,我國刑法規定有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前者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可見,對比法律規定,問題並不複雜。關鍵是看舉報事項是否「捏造事實」,也就是有沒有證據能證明舉報的內容。如果是毫無根據的胡編亂造,或者道聽途說,那就是「捏造事實」無疑,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有一定根據,但與舉報的事實還不是一回事,甚至相距甚遠,那就是舉報失實,或者嚴重失實,這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責任的大小與舉報人的動機以及對被舉報人的權利損害程度有關。對此,宋城作為舉報方,是應該明確的。或許,這齣戲,好演未必好收場。
  至於被舉報人,也有多種選擇。比如,有的官員被舉報了,馬上由所在單位發言人聲明「舉報不實」,但這種情況在以前幾起腐敗案中效果不佳,現在未必好用。第二種做法是由當地司法部門出面,直至提起公訴,判決舉報人有罪,這一做法風險最大,而且一些先例受到詬病。因為只有證明舉報人構成誣告陷害罪,那才能動用國家公器追究其責任;如果認為公開舉報只涉嫌誹謗罪,那鑒於該罪須走自訴程序,是不能輕易動用公權力來治罪的。如果面對舉報,被舉報人沉默是金,那這也是他的權利。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宋城的舉報與以往有顯著不同,此次舉報人如此高調,還聲稱「如有不實,願承擔法律責任」,而被舉報方卻是宋城所在地的省級最高司法大員,其身份奪人眼球。就舉報內容而言,作為法院院長,被舉報人是否「失職瀆職」或者「干擾司法公正」,其結果不應該和稀泥,而且,憲法規定了「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更何況,除了被舉報者本人,廣大民眾都在期待有個明確的說法。
頻繁回頭的人,走不了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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